骗领房产证并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房主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二手房只差物业交接,房主却拒不交房,还要起诉我违约?房产证是我的,我该怎么办?二手房只差物业交接,房主却拒不交房,还要起诉我违约?房产证是我的,我该怎么办?逗比伦伦百家号昨天银行已经给房主放款了,房产证也是我的了,就剩物业交接了,但是因为我贷款的时候由于征信有问题,其中耽误了一个月,房子好不容易下来了,房主说因为我的问题造成他钱到手晚,耽误他买别墅用钱了,所以不交房,要起诉我违约,给违约金,但是我看中介合同里没有写类似的一项,我找的这个中介很无能什么都办不了。还有一点很重要,在签合同的时候因为房主说他急用钱,所以银行放款没用银行监管,我看他说的那么好,就放弃了银行监管,银行已经直接把款打给房主了。其实最主要原因是,这三个月这个房子涨了30万,估计房主心理不爽,想通过各种手段要钱,昨天说物业费欠的6000让我交,今天又说要起诉我违约请问有懂的人吗?其中耽误了一个月我要负责任吗,违约金是怎么算的。我这个事怎么解决一位大神给我发的回复,我打算这样做合理吗?起诉他让他交房?多麻烦!房本在你名下,房款也付清了,我是你的话,我就找个开锁公司自己把房收了。然后,再告房东逾期交房。至于你逾期贷款的问题,互相告呗。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逗比伦伦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分享搞笑幽默段子,幽默视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与日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已领取房产证。对方却以种种理由借口故意毁坏屋内设施等手段不交房还是对方前房主?--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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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日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已领取房产证。对方却以种种理由借口故意毁坏屋内设施等手段不交房还是对方前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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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哈尔滨
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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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哈尔滨|解答问题:1715条
你好,中,合同内容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卖方已构成违约,另外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其在收取中介费的责任范围和承诺的范围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你可以以中介公司和该房主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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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有一年多了,这近三个月了,公司一直拖欠我们员工工资,我们要了几次都无果,最后一次要时那人还不让进了,一时气愤我们就砸了一些玻璃,电脑等。后来公司起诉我们说我们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我想咨询一下,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认定,如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要判几年?
您好!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的行为已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的规定,以上的量刑期限您可以作为参考。
故意毁坏财物,评估损失金额达两万够不构成犯罪
你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他的相关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得看其情节严重程度,金额只是其中一方面。
以上的行为是否够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上述行为情节轻微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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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今日解答房东延期办理过户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产证怎么办?- 房产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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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延期办理过户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产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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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原告诉称  金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刘宇哲协助将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园3号楼1001号房屋(以下简称1001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我名下,向我交付1001号房屋,我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588万元;3、判令刘宇哲支付双倍定金20万元。  事实和理由:我与刘宇哲通过北京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于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定金保管协议》,由我购买刘宇哲所有的1001号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598万元。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同时约定:如果该房屋产权不能在日前办理,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动解除。刘宇哲不能隐瞒产权证办理结果。签订合同后我即向房产经纪公司交付房屋定金10万元,但刘宇哲于日表示不再将房屋出售给我。我认为1001号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刘宇哲的隐瞒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 被告辩称  刘宇哲辩称:不同意金鑫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签约时双方均知晓1001号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约定我取得产权证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若8月31日前我不能取得产权证,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1001号房屋是我于2000年入职时单位分配的房屋,当时约定产权证先办理到单位名下,员工服务满15年后再办理到个人名下。我于2001年购买1001号房屋,购房款621143元。2015年下半年,单位启动了产权过户程序,由单位统一办理产权证并分批领取,员工没有办法直接了解产权证办理流程。单位办理完毕的最后一批产权证是在2016年9月初,后由员工统一领取。日,单位发布了员工领取产权证通知,我多次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产权证办理情况,9月5日我才得知1001号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了。9月8日,我领取了房屋产权证。8月31日前我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我没有隐瞒行为,我一直向单位询问办证进度,也一直和房产经纪公司沟通办证进程,并于8月30日前明确告知房产经纪公司8月31日前无法取得产权证。金鑫明知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房产经纪公司告诉我说金鑫于8月20日、8月23日、8月30日多次表明想和我续签合同,我不同意继续履行。双倍返还定金条件没有成就,我没有收到定金,也没有违约行为。房产经纪公司一直以我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由,不把定金支付给我。如有过错也是房产经纪公司的过错。实际上,房产经纪公司违规操作,居间销售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房产经纪公司没有告知金鑫的联系方式,我无法直接和金鑫沟通协商,房产经纪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定金交付我。  三、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日,经房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刘宇哲(出卖方)与金鑫(买受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系1001号房屋。出卖人已与开发建设单位万科地产就该房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确认其已经以贷款方式,付清购房款。若出卖人是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则出卖人应于日前办理提前还款及抵押注销手续。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16年8月,具体时间视开发建设单位实际办理而定。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就该房屋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该房屋共有权属情况为无共有权人。该房屋成交价格为598万元,上述转让价包括房价款、现有公共维修基金、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等。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10万元,总定金50万元,见到产权证后支付剩余40万元。买受人为表履约诚意,另向出卖人支付预付款310万元,支付时间为见房本后10个工作日且日前,支付方式为某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资金监管。双方协商一致,出卖人应于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双方约定待出卖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除定金及购房预付款等已经支付的款项外的剩余房款,应于过户前2日以银行资金托管的方式支付。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12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按照户籍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所需材料。  同日,刘宇哲(甲方)、金鑫(乙方)与房产经纪公司(丙方)签署《补充协议》,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签订了买卖1001号房屋,现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作出如下约定:1、双方约定该房屋产权如果不能在日前办理,双方签订的该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不得隐瞒产权证办理结果,如有隐瞒,该合同继续有效。若甲方、乙方仍有意向继续履行该合同,再另行协商处理,等待房本处理结果。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日,刘宇哲(出卖人)、金鑫(买受人)与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方)签署《定金保管协议》,买卖双方委托居间方作为保管人,代为保管现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交付的购房定金10万元,居间方收到该笔定金即视为出卖人收到,买卖双方的履约行为受定金罚则的约束。买卖双方约定在日,居间方将该笔定金转付给出卖人。  签约当日,金鑫支付定金10万元,由房产经纪公司代为收取。  另查,日,刘宇哲与单位签署《新入行员工购房协议》以621143元购买1001号房屋。协议生效后,单位负责将刘宇哲取得的贷款及预借的住房补助予以划转,作为刘宇哲一次性支付的全部房款。协议生效后,单位仍保留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拥有房屋所有权,在刘宇哲为单位服务年满十五年,享受全额住房补助或刘宇哲为单位服务未满十五年,但已退还不能享受的补助部分时,单位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刘宇哲。  另查,单位总务部房产管理处于日出具《证明》,内容如下:&员工刘宇哲(身份证号&&&)于2001年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科技园3号楼1001号房屋。产权证由单位统一进行办理,向房屋所在区房屋管理局提交产权过户申请及相关材料,房屋管理局按批量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分批次完成产权证领取。单位领取产权时间为2016年9月初,刘宇哲个人于日办理领取产权证手续。刘宇哲同志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显示日期为日,但日期为产权证制证日期,非登记中心通知中行领证日期。特此证明。&  诉讼期间,经金鑫申请,本院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1001号房屋相关底档。据《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载明收件日期系日,房屋面积107.47平方米。据《不动产权证书领证凭证》载明日郭建军代刘宇哲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  关于履约情况,金鑫表示签约后等待刘宇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结果,房产经纪公司一直与刘宇哲联系,刘宇哲一直说没有取得房产证。日,三方见面约谈,刘宇哲明确表示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1001号房屋不卖了,此后双方没有沟通。金鑫认为1001号房屋于日办理产权登记,履约行为不存在障碍,签约时约定解除事由已经消失,不论刘宇哲何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都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并就此提交谈话录音、房产经纪公司经办人韩冰与刘宇哲的短信截屏为证。其中,房产经纪公司经纪人韩冰向刘宇哲发送短信内容如下:&姐,据我们了解,贵单位在万科星园所购房屋产权证已全部办理完毕,只是由于当时所购其他社区房本未全部办理完毕,单位计划统一发放,所以您暂时未能拿到房本原件,我们双方于日所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双方约定该房屋产权如果不能在日前办理,双方签订的该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的情况下,不论您是否拿到房权证该合同都是有效的,基于我们与您获得的信息不一致,建议您与买受人书面另立约定。您拿到房本时若是房本登记日期是日前那么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既是有效合同,我们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就好了。若是房本登记日期是日之后,那么是否履行合同的主动权就是您了。若是现在我们以未拿到房本为由终止该合同的话有可能涉及到违约的情况,若是买家追究我们违约责任的话,法院会去建委核查房本办理日期的,如果办理日期在日前,那这个违约责任就严重了,您是搞法律的这方面一定比我更清楚,买家的意思现在就是见面写一个延期等待的协议。&  刘宇哲表示1001号房屋产权证由单位统一办理分批领取,己方多次询问单位办证人员,均没有确定日期。刘宇哲于日与房产经纪公司进行沟通,三方于9月2日见面约谈。刘宇哲于日接到单位通知领取房屋产权证,后于9月8日领取了10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刘宇哲认为领取证书后才得知制证时间为日,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日解除,并就此提交单位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房产证领取统计单、房产经纪公司经纪人张译证言为证,申请单位经办人房琳、房产经纪公司经纪人张译出庭作证。房琳出庭作证表述:&我们办产权证是以批量为单位送到房管局办理,每批20个,房产证办好一批则通知领取。我们于8月30日去领证,房管局让9月1日再去。我们于9月1日从房管局领取了包括1001号房屋在内的房产证,我和刘宇哲说了这批证已经领回来了。领回后就把证交回行里了,没有再通知刘宇哲。我们计划9月5日下发证书,但行里没有批准,当天下午我告诉刘宇哲单位没让发。次日刘宇哲说着急卖房子。我向领导请示,9月7日领导说可以单独处理,下午我通知刘宇哲可以领取房产证了。刘宇哲于9月8日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张译于书面证言中表述:&由于日签署该合同时卖方未取得房产证,因此买卖双方关于房产证在补充协议上做出如下约定,如果日卖方未取得房产证,该合同自动解除或另行商议。&张译出庭表述:&1001号房屋签约时没有房本,双方出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日前要办理房本,如果在8月31日前没有办理房本,双方可以解约或另行商议&。经询,张译表示&补充协议约定的是办理,情况说明写的是取得,因为房屋是二手房交易,办理和取得是一样的。&  经查,1001号房屋不动产证登记日期系日,权利人系刘宇哲,建筑面积系107.47平方米,共有情况系单独所有。  经询,刘宇哲表示于日将1001号房屋另行出售案外人,售房款金额659万元,已经收取了定金50万元及首付款300万元,目前1001号房屋尚处于闲置状态。  诉讼期间,经本院释明风险,金鑫将剩余房款588万元提存本院以证明具备履约能力。  四、 法院判决  1.原告金鑫与被告刘宇哲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2.原告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刘宇哲剩余购房款588万元;  3.被告刘宇哲于收到购房款当日协助原告金鑫办理涉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金鑫名下。被告刘宇哲于收到购房款当日将涉诉房屋交付原告金鑫。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金鑫与刘宇哲签署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可知,本案争议焦点系金鑫与刘宇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依约解除。双方就此分别提交房产经纪公司不同的经纪人相关证明材料,但对于签署《补充协议》时的约定情况表述并不一致,在金鑫与刘宇哲各执一词之情形下,对此依法予以判断。自文本约定而言,《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如果不能在日前办理,双方签订该合同自动解除,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此约定限定为房屋产权的办理,故应理解为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即房屋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自此时间起,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生效,登记权利人享有物权权利。在事关合同解除权条款拟定及把握方面,应审慎并严谨处理。此约定明确规范、有据可查,亦与法律规定相印证,符合双方缔约目的。自交易习惯而言,领取房屋不动产权证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后,领证时间由房屋权利人决定,受其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就处置大额价值财产即房产交易行为过程中,以领取房产证时间为合同解除条件,无疑对房屋买受人苛以不稳定因素及风险,显然不符合双方订约意图,有违常情常理。故此,应该采信金鑫所述事实。  结合双方所述及在案证据可知10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登记日期系日,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现金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应当支持,判处金鑫将剩余房款588万元支付刘宇哲,刘宇哲协助金鑫办理1001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向金鑫交付1001号房屋。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引发履约争议系对《补充协议》的约定理解存在异议,且据在案证据显示刘宇哲并未怠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领取房屋不动产权证,不宜认定恶意违约,故应该驳回对于金鑫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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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主的房产证和证人,可作为买房证据吗
有房主的和,可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答地区:湖北-咸宁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2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可以,具体情形建议联系律师说明。 11:49地区:甘肃-兰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84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你好,什么情况 13:59地区:甘肃-兰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73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你好,你的提问不清。 18:09地区:甘肃-张掖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392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这是有风险的。 19:10地区:甘肃-兰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7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你好,可以做为间接证据。 00:26地区:甘肃-庆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04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
要看整个案情是怎样的
20:25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3667***帮助网友:90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您好!若您和对方已经签订了买房合同,只能证明您和对方有买房行为,若对方不交房,您可以告对方违约。只要您还没在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您就不能获得该房的所有权。 11:56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18800***帮助网友:11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想取得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必须要在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建议联系律师具体说明情况。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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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社会>>>>正文房产证用了13年却被告知违法 平阳房主状告住建局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
核心提示:
右侧的两层砖瓦房是尚先生的辅助房,而左侧是其邻居筹建的居民楼工地。
  温州网讯 前几天,平阳县法院审理一起令人关注的&民告官&案&&平阳一普通村民尚先生状告平阳住建局。
  尚先生的诉求,乍一听有点吓人,他请求平阳住建局撤销村里44位邻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因为他们的居民楼和自己的老房子&距离过近&。一旦他胜诉,这44位邻居筹资正在修建的居民楼将变成违章建筑;一旦他败诉,就意味着他的老房子属于违法建筑,因为平阳住建局认为,尚先生的房产证不合法,其登记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房屋间距问题&。
  这事发生在极为重视邻里关系的农村,多少让人有些意外。尚先生拿着一本用了快13年的房产证一脸委屈地说:&当初给我颁发房产证的也是平阳住建部门啊!&
  【房主诉苦】
  房屋间距过近 住建部门要撤销房产证
  尚先生是平阳萧江高黎村人,21年前,他购买了萧江后林村的一处房产,在1996年办理了房产证,又在2001年换了新证。这处房产的主体是座三层半的住宅,北侧还有两层辅助房,而这两层辅助房,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去年末,尚先生突然发现有人拆了辅助房的围墙打地基。尚先生找业主理论,发现业主竟有44位之多,且都是后林村的村民,他们准备盖一座5层的居民楼。尚先生最初还想息事宁人,可是对方的地基越打越近,按他说法,地基离辅助房已不到4米,但按相关规定,房屋间距应至少保持10米。尚先生急了,他认为居民楼将严重影响老房子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业主们也拿出了平阳住建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两边都认为自己站在理上,双方激烈争辩,甚至大打出手。
  尚先生找平阳住建部门要说法,但对方表示,尚先生的辅助房属于违章建筑,拆了辅助房后,房屋间距就符合规定了。但尚先生的房产证上,已明确包含了辅助房,对此,住建部门表示,这份房产证有问题,应该撤销。而该房产证登记的是整处房产,一旦撤销,就意味着整处房产都不合法。
  尚先生很不解,&当初房产证是到他们那里按规定办的,那么多年了,等到有人在我家后门建楼,才说我的房产证有问题,他们早都去哪了?&
  于是,尚先生将平阳住建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许可证》。
  【住建局律师】
  原告虚假材料骗领房产证 不存在间距问题
  庭审中,居民楼的两名业主代表和一名代理人,作为第三人出席,他们提供了一份后林村村委会的证明,上面显示,尚先生购买的房屋建于1984年。
  被告平阳住建局律师称,尚先生当年正是提交了这份虚假的村委证明,才骗领了房屋登记。一业主代表称,这份证明是假的,尚先生的老房子是1989年&后林新村&建设时期的产物,1984年的时候,那里还都是农田。此外,&后林新村&的房屋是统一规划的,每座房屋长12.5米,宽3.5米,不存在那两层辅助房。
  被告律师表示,通过比对查阅房产登记申报材料,他们发现,尚先生的房屋除了那份村委证明外,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尚先生选择&1984年&,可谓&用心良苦&,因为萧江镇在1985年才正式建镇,为适应建镇需要,镇里1985年以前建的房产,只需一份村委证明就可办理房产证。&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既然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房屋间距问题&。平阳住建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颁发《许可证》,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故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他还表示,平阳住建局正着手撤销尚先生的房产证。
  【房主律师】
  房产证未撤销 住建部门不应颁发《许可证》
  原告律师表示,这份村委证明已属于相关部门的历史档案,它的效力要高于一般的书信证据,在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档案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根据&优势证明&的原则,应该继续认定该村委证明是真实的。至于第三人所说的&新村统一规划&也无从考证,尚先生的房产证已明确了房屋的长度不止12.5米,应该以房产证为准。
  原告律师认为,房产证的颁发属于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证明力与公信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而且至今也没有任何部门撤销原告的房产证。此外,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在没有人针对房产证提出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法院也不能审查房产证的效力,现在只能认定原告的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既然房产证依然合法有效,原告的房屋就是合法的,由此也可证明被告做出的颁发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审案法官】
  不深入审查房产证
  涉另一行政行为问题
  在辩论环节前,被告律师向原告方提问,&原告的房屋是否经过了规划许可与用地许可?&第三人中一业主代表也向原告方提问,&你的(村委)证明是向谁开的?&
  审案法官表示,关于原告房屋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不做深入审查,因为这涉及到另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原告不需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原告方也拒绝回答。
  在最后陈述环节中,第三人的代理人建议法院出具司法鉴定,撤销原告的房产证。法官表示,单就庭审中所积累的一系列档案材料,还不足以全面对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评判,因此,法院不能发放这样的司法鉴定。
  法官称,法院接下来的审查重点将是相关工程规划许可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文转自:
见习记者叶雄伟 实习生李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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