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宏诚中国农业网开发有限公司

其中:基础网络类产品由于技术成熟,市场同化程度大,产品市场竞争激烈,毛利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网络安全类产品属于公司重点发展类产品,技术含量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云计算融合系统主要以服务器类产品为主,本年度与阿里的战略合作采取的是薄利多销的思路,导致云计算类产品较上年同期毛利率有所下降。

人工智能产品,目前属于新行业、新市场,产品技术含量高,毛利率普遍较高,2017年实现的自研人脸识别产品销售,毛利率高达.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工大高新”)于2018年2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2018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在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落实梳理,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

根据公告,公司于 2017年7月26日向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入贷款人民币 2 亿元,年利率为8%,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公司现金流紧张,借款逾期,导致工大高总约 3,552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于同日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该公告披露了公司存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对外担保余额461,543.00万元;资金被占用余额99,775.00万元;账户被冻结41户,冻结金额人民币105.63万元、1.50万美元、0.38万港元;诉讼39起,涉案本金316,252.60万元等情况。

目前各方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关于资金占用情况,工大集团正积极与购买方协商,出售工大集团资产,工大集团承诺将出售所得款项返还给工大高新。对于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目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缺少资金流动性,但具备优先处置担保抵押物偿还债务的能力,或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置换工大高新对外担保的方式,解除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

截止目前,相关方案正处在论证和协商过程中,尚未形成明确方案,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资金被占用累计发生占用额101,600.00万元,占用余额99,775.00万元。资金占用方均为工大集团,工大集团目前正积极与购买方协商,出售工大集团资产,工大集团承诺将出售所得款项返还给工大高新。同时工大集团方面拟将部分在建工程通过司法程序转让给工大高新用于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①公司子公司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丹利民”)以8,000万元存单质押为上海建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借款人为工大集团)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5月28日龙丹利民收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将质押存单径还款7,600万元,其余400万已返还给龙丹利民。借款资金后汇入工大集团。

②2017年4月14日,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1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赣民初93号]确认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产生利息款为2,00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已还款金额为3,825万元,其中2,000.00万视为偿还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的全部利息,1,825万元视为归还的部分本金,尚欠款项为8,175.00万元。借款资金汇入工大集团。

③2017年7月1日,工大高新以持有的存货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

④2017年3月,中大植物蛋白分公司付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2亿元,后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将2亿元汇入工大集团。

⑤2017年8月,子公司上海哈青贸易有限公司付上海熙祥泉实业有限公司1亿元,后上海熙祥泉实业有限公司将1亿元汇入工大集团。

⑥公司孙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中冶天工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装饰、装修、周边配套及数据中心设备等的建设,汉柏明锐于2016年末支付给中冶天工2亿元工程款项,中冶天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公司关联方工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⑦公司为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投资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但由于其他出资方未及时出资,加之欲投资项目尚不成熟,因此暂时将此款转给工大集团,用于偿还贷款。2017年12月19日,北京瑞鑫嘉业将2亿元转入工大集团。

⑧2017年10月13日,工大集团向佛山海德仲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000.00万元,至今未归还。经与佛山海德仲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在汉柏科技预付款中扣除。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履行决策履程序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为关联方担保总额590,600.00万元;担保余额461,543.00万元;担保逾期117,000.00万元。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多笔担保,目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缺少资金流动性,但具备优先处置担保抵押物偿还债务的能力,或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置换工大高新对外担保的方式,解除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

公司目前负债情总计520,790.2万元,其中逾期负债134,575.00万元。

截止2018年5月31日公司各类负债情况:

1)已列报各类负债情况

2)上述资金用途主要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红博黄河公园项目工程款、ABS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相关支出、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开发、流动资金。

3)公司存在问题6回复所列举的对外担保情况,除对子公司担保已披露,其他未进行披露。

4)徐英捷、崔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公司向个人借款。

(2)公司未列报各类负债情况:

1)2017年4月14日,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1亿元,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赣民初93号]确认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产生利息款为2,00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已还款金额为3,825万元,其中2,000.00万视为偿还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的全部利息,1,825万元视为归还的部分本金,尚欠款项为8,175.00万元。

2)2017年7月1日,工大高新以持有的存货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

3)2017年6月12日汉柏科技向周世平借款1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彭海帆、天津汉柏明锐、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资金主要用途为汉柏科技采购云立方设备款,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

公司及分公司涉诉共39起,涉案本金合316,252.60万元,利息尚在核实中。

A、涉及公司本部的相关情况

1)李佳与工大高新借贷合同纠纷。

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于2017年7月14日向李佳借款1亿元,期限为3个月,张大成为之担保,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由于借款逾期,李佳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11月17日,杭州中院冻结工大高总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200万股股份。2018年3月20日,杭州中院就李佳与公司、工大高总、工大集团的借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佳归还借款本金9,940.00万元,支付原告李佳诉讼费54.63万元。收到判决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于2018年4月15日以一审法院对已还款数额的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尚未收到浙江高院的开庭传票。

2)方美凤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工大高总于2017年8月2日向方美凤借款1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方美凤向深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8年1月25日,深圳中院根据(2018)粤03财保20号,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限售流通股1,800万股,轮候冻结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方美凤于2018年2月份提起诉讼,请求归还1亿元本金和利息。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3)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附件2 2015年新设企业抽样调查单位名单 施普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橡树湾社区支行 北京中金投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君联益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普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口腔门诊部 睿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圣梦尚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北京嘉体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业隆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跃动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雨轩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七彩畅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震泰投资有限公司昌平营业部 北京饰赢天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北京中亿华达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华锋佳影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久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军利惠祥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鸿创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水木弘道(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保地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兆丰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北京飞龙胜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汇鑫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华维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佳美凯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瑞俊投资有限公司 瑞安吉泰(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信念互动(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思源创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顺义第一分公司 北京育才宝贝幼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贵州伊思特新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平谷分公司 北京圣诺尔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北京如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朗泰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华商财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北京鑫京广达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恒大济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众人行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平分公司 北京金汇佳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明日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数联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智瀚嘉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卓越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金水江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顺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艺国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鑫海银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喜晨源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国瑞鑫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天眼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 北京时雨世嘉商贸有限公司 易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生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清河营南街咖啡店 北京金鑫盛日升商贸有限公司 亚欧丝路元素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创新共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一红昂邦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森田景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北京回马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云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六十五分公司 北京稼靖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昌瑞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洲际恒越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昊天达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君意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龙晨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豫能物流有限公司 未之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恒生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金蝌蚪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阳光艺术培训中心 北京捷能售电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蓝悦博雅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食号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威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音基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乐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亚碳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博群奥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乐播少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国商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绿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食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易斯奇机械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禾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星辰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图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正达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惠菩中式快餐有限公司 北京市同野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东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北京嘉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北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星丰石安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楚天子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鹰瀚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安得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社区支行 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周口店集中供水厂 北京金熊奥森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秀米客(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明海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马华餐饮有限公司十里河店 中养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京城中赫(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林溪玉指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福喜鸿云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公司 北京福乐美灿西餐有限公司中关村大街分公司 北京汇信达丰管理咨询中心 北京广易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琞妍艺术培训中心 北京玉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普乐赛球场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革言文化有限公司 华信国资(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松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宇鸿爱博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雪贵妃美甲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纽莱世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奥企达广告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北京华阳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傲晨唯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亚鑫盛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米唐艺(










































  • 0
  • 0
  • 0
  • 0
  • 0
  • 0
  • 0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系宜春市中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贵州纳雍宏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办事处雍华府第四栋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7502B。

法定代表人:熊贤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民族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个体,住纳雍县。

被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个体,住纳雍县。

原告宜春市中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租赁公司)与被告贵州纳雍宏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雍机械公司)、郭阳波、蒋安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租赁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纯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纳雍机械公司、郭阳波、蒋安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天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到期合同欠款396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387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1日,原告中天租赁公司与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贵州省纳雍县宏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向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购买二手ZTM牌ZT5610、ZT5010塔式起重机及标准节、附墙。其中ZT5010塔机单价220000元,ZT5610塔机单价280000元。合作协议同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进行了约定;同时被告郭阳波、蒋安林自愿为被告纳雍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随后,原、被告在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先后签订编号为:ZTMDT20152、ZTMDT20153、ZTMDT20154、ZTMZL16046、ZTMZL16066、ZTMZL16067、ZTMZL16068、ZTM16142八份合同,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共向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购买塔机9台,计价款2220000元。原告中天租赁公司也根据被告纳雍机械公司的要求将上述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了被告纳雍机械公司。截止到2016年10月,被告纳雍公司应付分期款618000元,但实付221500元,尚欠原告中天租赁公司到期款项396500元。为此,原告中天租赁公司特诉至法院。

被告纳雍机械公司、郭阳波、蒋安林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诉讼。

经审理查明,纳雍机械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贵州省纳雍县宏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变更为纳雍机械公司。

2015年9月11日,原告中天租赁公司(甲方)与被告纳雍机械公司(乙方)、被告郭阳波、蒋安林(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使用过的不限定出厂年限的ZT5010塔机、ZT5610塔机及标准节、附墙。其中ZT5010塔机独立高度每台单价220000元,ZT5610塔机独立高度每台单价280000元。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货前七天支付每台塔机裸机单价的10%,余款自塔机货到工地之日起分36个月付清,每3个月为一期,共计支付12期。运输费、安装、检测费由乙方负担,甲方可以代办运输;乙方租赁甲方的标准节、附墙,运输费甲方负担70%、乙方负担30%;如乙方购买的塔机出厂日期在2013年之前的,甲方可做油漆处理,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需按约定付款,逾期付款,且约定的期限全部到期乙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应向甲方每月支付10000元违约金。同时,被告郭阳波、蒋安林在合作协议丙方(担保方)处签字捺印。

合作协议签订的后,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编号为ZTMDT20152《设备买卖合同》,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向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购买ZT5610塔机2台,总价款560000元,首付56000元,每月付款14000元,该合同标的物由被告纳雍公司在2015年10月5日签收;2015年10月3日签订编号为ZTMDT20153《设备买卖合同》,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向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购买ZT5012塔机1台,总价款220000元,首付22000元,每月付款5500元,该合同标的物由被告纳雍公司在2015年10月12日签收;2015年11月16日签订编号为ZTMDT20154《设备买卖合同》,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向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购买ZT5012塔机1台,总价款220000元,首付22000元,每月付款5500元,该合同标的物由原告中天租赁公司在2015年11月18日发货,并由被告纳雍机械公司签收;2016年4月13日签订编号为ZTMZL16046《设备买卖合同》,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向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购买ZT5610塔机1台,总价款280000元,首付28000元,每月付7000元,该合同标的物由被告纳雍公司在2016年4月23日签收;2016年5月5日签订编号为ZTMZL16066《设备买卖合同》,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向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购买ZT5012塔机1台,总价款220000元,首付22000元,每月付款5500元,该合同标的物由被告纳雍公司在2016年5月13日签收;2016年5月26日签订编号为ZTMZL16067《设备买卖合同》,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向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购买ZT5010塔机1台,总价款220000元,首付22000元,每月付款5500元,该合同标的物由被告纳雍公司在2016年5月11日签收;2016年5月28日签订编号为ZTMZL16068、ZTM16142两份《设备买卖合同》,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向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购买ZT5010塔机1台以及ZT5610塔机一台,总价款500000元,首付款50000元,每月付12500元,该合同标的物由被告纳雍公司分别在2016年6月3日及6月19日签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再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交易。原告中天租赁公司发货后,被告纳雍公司仅于2015年9月12日支付款项15000元、9月28日付41000元、10月31日付22000元、2016年2月4日付57000元、4月29日付28000元、5月30日付20000元、6月12日付20000元、6月14日付8000元、9月19日付10000元,合计221500元。截止到2016年10月30日,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尚欠到期分期款396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天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4837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设备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本院中,原告中天租赁公司依约向被告纳雍机械公司交付了合同标的物,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应当支付首付款并每三个月支付一期分期款,违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纳雍机械公司并未按约定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要求被告纳雍机械公司继续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分期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原告中天租赁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从第一期未付开始按月利率1%计算全部未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该违约金自原告中天租赁公司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妥当。被告郭阳波、蒋安林在《合作协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表明其愿对被告纳雍公司因该合作协议产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合作协议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故在被告纳雍机械公司违约后,原告中天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纳雍宏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春市中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止到2016年10月30日的到期货款396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郭阳波、蒋安林对被告贵州纳雍宏诚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29元,减半收取计币3914.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684.5元,由被告贵州纳雍宏诚建筑机械设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账号:02×××48,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农业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