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汽车年检标志怎么贴需要所有发起人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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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主要发起人和拟任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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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当前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说明发布日期:浏览次数:3640次来源:区民政局字体:【】【】【】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年检表内年度财务报表为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年度报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直接送市民政局窗口接受年检。执行其它会计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以本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选择填写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年度报表,且送交年检前须经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我局。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民办学校须提交由社会会计事务所出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请按一式三份提交成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温&&燕,曹会敏分享到:0发表评论姓&名:内&容:验证码:请你注意①凡本网注明“来源”成华区门户网和新成华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成华区新闻中心门户网站,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主办: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成华区委宣传部版权所有 Copyright (c) 2015 Chenghu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蜀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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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发表日期:日&&已经有862位读者读过此文&&&&文章来源:东宝区政府【浏览字体:
职权编码&CF00219职权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区民政局职权依据&"【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违法违规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撤销登记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年检发现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对在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负责对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二、相关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承办机构&荆门市东宝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方式&、荆门市东宝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投诉方式&、荆门市东宝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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