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如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鉴定标准保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

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企业农民工,统一以工程项目为主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农民工同时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按项目人工工资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0.9%,由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中一般土建、装饰、安装、园林景观等工程人工工资为中标价(或合同价)的20%,市政、绿化工程人工工资为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5%。对上年度工程项目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8%;对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5%。

第四条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范围: 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企业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收的人员花名册为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程序: 建筑施工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开工证明后,应于十五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申报表、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开工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花名册(可按工程进度及时报送)。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 中标书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施工期限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效期限。需要延期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部门窗口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项目参保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1、申报时限: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发生一般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当日内报告。

2、报告内容: 工伤事故备案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证明人、伤亡和就医情况。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存,一份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存。

3、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情况作为工伤认定、待遇支付重要依据。

备案电话: 市区81623(传真)。各县(市)应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第九条 参保单位应当于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参保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受到事故伤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虚报、假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解释。


  一、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0.9%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

  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盖红章);

  ②《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盖红章);;

  ③招投标中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盖红章);;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网上申报、电子邮件、传真、直接送达。

  申请时限: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长沙市望城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8 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参保。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单独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伤保险费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务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汇总本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务工人员参保登记。如发生变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办理本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的务工人员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经建筑总承包企业填报《襄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紧急临时用工参保申报表》(见附件2)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可按参保人员处理。

五、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起始、终止日期原则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期限为准(含工程竣工后责任保修期)。工程保修如需延期,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工程保修期的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保修期间发生工伤的务工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不可抗拒等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延期期间发生工伤的务工人员,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参保缴费后,工伤保险费的起始、终止日期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工期为准。

六、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5‰计算。建筑业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根据用人单位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状况,对缴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缴费费率调整由市人社部门确定。

七、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了工伤(亡)及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其中,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或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经本人或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或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5万元。伤残津贴以工伤发生时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分别按90%85%80%75%为基数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生活护理费以工伤发生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护理等级分别以50%40%30%为基数,按照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务工人员工伤待遇计发时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结算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底比例确定。

八、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建筑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实行单独建帐。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向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招标,进行再投保,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十、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及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3),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必备措施之一。

十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和地方税务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鄂人社发〔20155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

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总要求,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对象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并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并认真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制定对策措施,建立参保协查机制,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让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职工知晓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为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和地方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调查摸底工作,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  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襄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紧急临时用工参保申报表

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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