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离婚买房风险有风险,想退买房的一万定金有可能吗

原标题:中山有女子受中介教唆“假离婚”买房……最后剧情精彩过TVB!

本该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

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

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

(网络图片 图文无关)

“中介劝我办假离婚买二套房,

结果双方父母坚决不同意,

开发商又不同意退定金,

市民魏女士为了购房欲“假离婚”,

结果定金差点打水漂 …

被劝假离婚并交2万元定金

据魏女士介绍,她和老公是外地户口,目前在南区有套房,想改善一下住房条件,打算再买套二手房。

“5月8日,我去了一家叫鑫伟业的房产中介,因为没有合适二手房,业务员带我去了南区金钟湖旁一家在建楼盘。”魏女士说,“当时我明确告知售楼小姐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结果他们建议我们办假离婚,并且说已经办过很多起,都没出现问题。”

魏女士说,当时共有4名售楼顾问围着她,一直讲楼盘优点,说不赶紧买就买不上了。“我当时头脑发热,觉得非要买不行,于是就交了2万元定金,签了认购书。”

但试图假离婚的事情遭到了母亲的反对。

“5月9号我女儿向我要户口本,说要去办假离婚再买一套房。我坚决反对,也和婆家说了这个事,他们也坚决不同意。”魏女士的母亲李女士说。

魏女士冷静下来后也觉得办假离婚不妥,就找到售楼员说因为家里老人反对,要求退还定金,没想遭到了拒绝。

楼盘回应:没劝说客户假离婚

魏女士认为,售楼员在她还没办成假离婚的情况下,就诱导她交钱签认购书,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购书应该没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该无条件退还定金。

那么,魏女士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呢?

当时接待魏女士的售楼小姐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没有劝魏女士假离婚,而是提出以她个人名义按现有购房政策来办按揭,只要魏女士名下无房就符合购房政策。“是客户自己答应可以做到自己名下无房,自愿交了定金,然后签订了认购书。”

楼盘销售经理王女士在了解完情况则称,售楼员不可能建议客户去办假离婚,只会提醒客户名下无房的就有购房资格。而她同时也承认要想做到名下无房,只有两个方法,一是办假离婚,一是把名下房子过户给别人,“不排除一些售楼员会这样建议客户。”

5月15日下午5点半,魏女士告诉记者,该开发商已经答应退款,并签订了退款协议书。

暗访:有中介称操作过假离婚购房

记者走访城区部分房产中介和售楼部了解到,为购买二套房,一些客户确实会选择假离婚这种途径。

“一些客户会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购买二套房。”朗晴假日小区附近多家房产中介坦承,他们操作过这种情况。“现在限购,一些人想买房,如果把房子过户给别人,风险实在太大,而假离婚则几乎没什么风险。”

在博爱路某楼盘售楼中心,当记者表示自己遭遇限购,想买房该怎么办时,一名销售人员同样推荐记者去办理离婚。“反正感情在,到时候再复婚,房子买到手才是重要的。”

“为买房假离婚”行不通了

从央行到公安部,31部门重拳出击!

为了获得优惠房贷利率,有人花80元钱办一张假离婚证;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

现在,这些“套路”将受到31个国家部门的联合整治!

此前,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也意味着,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将会在应聘国家公职人员,出任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此次出台的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值得注意的是,31个部门将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卫计委等部门将协助分享信息。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14条惩罚措施,其中主要包括:

  • 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
  • 限制成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
  • 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性参考。

此外,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近年来假离婚、假结婚“弄巧成拙”的案例数不胜数。北京青年报4月1日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例。

60岁的张某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王某则是通州区某村村民。二人认识不久,王某所在村庄就面临拆迁,拆迁政策中,配偶如果是非京籍的村子常住居民,可以多享受50平米的回迁房指标。

王某与张某在拆迁之前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操办婚礼,也没有通知亲属,在婚后也未共同生活。张某称,在拆迁完成后,王某并没有依约为他办理北京户口还要离婚。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44岁的李某因孩子上学问题与妻子王某商议假离婚,把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以便购买学区房。但在买房后,王某拒绝复婚。李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

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开庭,李某撤诉,但王某认为对方隐匿了巨额财产,提起反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假离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

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认为,“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胡新华说道,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

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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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花钱办假社保假离婚证 买房不成还亏一半订金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潘子璐 为了在惠州买房,深圳夫妇支付数千元办假社保、假离婚证,但还是没买成。反而耗时一年,与开发商打官司讨要定金。

深圳姚某夫妇,原本在深圳供了一套房屋,因资金问题,有几期银行按揭款未偿还,银行信用记录不好。同时,他们又不是惠州户口,但2012年10月初,他们还是想在惠阳区买房。

法庭审理中,姚某夫妇称,他们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购买一套认购价为40多万元的房子,首期款12万多元,含2万元定金,其余28万元楼款在2012年10月13日之前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及时供款。

姚某夫妇表示,他们得到开发商销售人员张某的承诺:惠州社保和银行流水可以做一个假证明,并且帮他们办理假离婚证明,收费是3150元。得到保证后,姚某夫妇将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

各种假证办齐,由于姚某夫妇银行信用记录不良,贷款没批下来。房子买不成,姚某夫妇要求退2万元定金。开发商却不退,称银行不放贷款,是姚某夫妇的责任,与开发商无关。双方打起了官司。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姚某夫妇败诉,理由是,贷款没办下来的责任在姚某夫妇,开发商无需退定金。为要回2万元,姚某夫妇上诉到惠州市中级法院。

昨日,惠州市中院判决认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应清楚发放按揭贷款的条件和国家在房地产方面的调控政策,却许诺能为姚某夫妇办到按揭贷款,而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提示不能办理按揭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存在过错。同时,假设姚某夫妇信用优良,但在国家调控政策下,也不能保证办到按揭。另一方面,姚某夫妇知道自己信用不良,却仍要办按揭,也有过错。因此,惠州中院改判,开发商需退回1万元给姚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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