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防火分区,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物按防火分区的面积进行分隔的空间。
竖向防火分区,防止火灾向其他楼层垂直蔓延,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
游艺场所≥2.00h的防火隔墙+≥1.00h的不燃性楼板+乙级防火门
人员密集场所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一、二级建筑内,≥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
医院、疗养院建筑≥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走道上的防火门:常开防火门
住宅非住宅≥2.00h的防火隔墙+≥1.50h的不燃性楼板
高层建筑≥2.00h的不燃性楼板+防火墙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 ≥2.00h防火隔墙+≥1.50h的不燃性楼板+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分隔单元之间≥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锅炉房、变压器室≥2.00h的防火隔墙+≥1.50h的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总储存量≤1m+≥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间≥2.00h的防火隔墙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2.00h的防火隔墙+≥1.50h的楼板开向建筑内的门:乙级防火门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 开向建筑内的门:甲级防火门
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1.00h的防火隔墙+≥0.50h的楼板
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2.00h的防火隔墙+≥1.50h的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
机房内设储油间总储存量≤1m+≥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
(一)中庭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1.火灾不受限制地急剧扩大。
2.烟气迅速扩散。易产生烟囱效应。
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难启动。
5.灭火和救援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
(二)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防火隔墙耐火极限≥1.00h
防火玻璃墙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1.00h
耐火完整性≥1.00h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00h
连通的门、窗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中庭环廊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每层楼板外沿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设自喷,0.8m),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设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2.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防火墙不应与玻璃直接连接,而应与框架连接。
电梯井①应独立设置②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③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④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①独立设置②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③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④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⑤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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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 章的有关规定。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 节或第4.2 节的有关规定。5.4.5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 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 |
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表5.5.2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3 的规定。
表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 的规定。
表5.5.5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6.0.5 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6.0.7 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 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表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 |
||||
棉、麻、毛、化纤 (t) |
稻草、麦秸、芦苇 (t)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m3) |
液化石油气储罐 (m3) |
可燃气体储罐 (m3) |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 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 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 以上。其它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7.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 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6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7.2.11 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7.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 的闷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 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7.3.5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 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 条第4 款规定除外);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7.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烧体。7.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东莞市万江祥兴防火板厂 版权所有 ? Copyright 2017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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