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商丘分行王刚浦发行王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X,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赵明葳,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韩建X与被上诉人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裁定。韩建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建X的委托代理人赵冬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明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为:2015年1月22日,韩建X与何凯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何凯向韩建X借款人民币800万元。该合同借款人处加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印章,同日出具担保函一份,保证人处加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印章。原审诉讼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5年7月6日申请对借款合同、担保函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印鉴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检材一、二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何凯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原负责人,已被郑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原审认为,何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涉案借款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一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应裁定驳回韩健全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韩建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0元,退还韩建X。

韩建X上诉称:1、原审未经开庭径行驳回起诉,审理程序违法;2、何凯是浦发银行的负责人,其借款行为是以浦发银行的名义作出,后果应由浦发银行担责;何凯作为行长,借条上签名即使越权,也构成表见代理;何凯涉嫌犯罪,系浦发银行对其管理人员监管不力所致,根据相关规定,属单位具有过错,浦发银行仍应担责。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改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二审争点为,1、原审未经开庭径行驳回起诉,是否构成审判程序违法;2、涉案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浦东银行是否具有过错,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1、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原审经书面审查,认定韩建X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合法。2、涉案借款系何凯个人签名,借款合同和担保函虽加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印章,但已经鉴定证明属伪造,据此不能认定涉案借款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何凯作为自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利用职权实施,与浦发银行监管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原行长屈建国贪腐3000 多万元一审被判死缓



        一位曾经风光无限、合法年收入150万元的银行行长, 今后却要顶着贪腐3000多万元的“光环”度过余生―――14 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原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行长屈建国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自己以为只是违反财经纪律,没想到触犯了刑法。”屈建国在接受调查时曾说。所谓“违规不违法”的灰色地带成了屈建国掘金的重点地盘,而案件中折射出的高智商腐败手法更是令人叹为观止。

    当过老师, 做过市委办公室副科长,还担任过乡镇企业管委会的副主任,拥有清华大学EMBA 学位的屈建国,在别人眼里历练丰富、脑子灵活。尤其是在1995 年加盟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后,屈建国更是凭借其卓越的工作能力平步青云,2002年7 月开始一跃担任珠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他 掌舵下的该珠海分行,厉行改革,各项业务成绩突飞猛进。2009 年,珠海分行存款余额125 亿元,贷款近80 亿元,存贷比达70%,居珠海同业之首。但整天与钱打交道的屈建国, 最终没能抵御得住金钱的诱惑,心态上发生了变化。

    2008 年7、8 月份,珠海分行以行长40万元、副职每人20 万元标准向屈建国等发放了“年终奖”。事实上,广发行总行早就出台有关规定, 明确分行领导实行年薪制后不得从分行领取工资、奖金。屈建国是如何操作的呢?

    2007 年底,屈建国跟该行副行长汤某提出, 将当年没用完的工资、福利费额度在年底套出来,转到计财部保管。“具体办法是制作全行员工虚假工资奖金发放表,这样从账上看来没用完的工资、福利费额度就已发放给员工。”汤某作证时表示。

    随后, 该行计财部总经理孙某安排人员以20 多个支行和部门负责人名义集体开户,并以发放工资、福利费、节日费、国债奖励名义将钱存入账户形成小金库。

    2008 年春节前,屈建国特别召开了行长办公会, 提出了给5 个班子成员额外发点奖金。“我们知道分行领导工资奖金只能由总行核发, 但如果是屈建国提议的话,大家都不会拒绝。”汤某称。就这样,“年终奖”就名正言顺地进了屈建国的口袋里。

    2008 年到2011 年期间,屈建国与汤某等人指使下属先后以支付员工效益工资、奖励、医疗补贴等名义和虚增员工年终奖、开工利是等方法套取公款, 以发放行领导“年终奖”等名义共同侵吞公款473 万元,其中屈建国分得153 万元。

    “年终奖”还难以满足屈建国日益膨胀的贪欲, 他又把目光投向了工会, 在激励机制上做文章。2010 年底,该行计财部副总经理张某华被屈建国叫到办公室, 声称行长办公会决定由其发放劳动奖励, 要求提现金出来。所谓劳动奖励是指该行的“九月存款奖上奖”、“八月快手夺金”劳动竞赛活动额外奖励。仅这一单, 屈建国就从经费里提走了200 万元。

    从2010 年11 月到2011 年2 月,屈建国用同样的办法先后以“金秋金收获”、“2010 年全年红” 等竞赛活动额外奖励和计提行长奖励基金的名义, 从珠海分行及工会委员会提取公款450 万元(含上述200 万元)。这些公款名义上是发给员工,但实际却变成了部门负责人及下属支行行长的奖励。

    令人惊奇的是,为了掩人耳目,所有的款项全部都走现金流。屈建国安排张某华提出现金后, 又叫出纳将款项抬到其办公室。

    屈建国不仅亲自装钱封袋,发放奖金303 万元,而且还让部分领款人出具“阴阳收条”,即签收超过实发奖金数额收条的方式,“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其中147 万元截留。    

    为了防止行长权力过大、中饱私囊,银行都规定相关领导不能经手一些积分奖励费用、营销费用。但屈建国有办法,他不方便出面的就“借船出海”,该行办公室副总黄某标就成了他的“御用中转站”。

    2009 年开始, 屈建国带领公司部、授信部、票据部等部门经过不懈努力成功争取了格力集团的存款业务。为了顺利获得存款积分奖励, 他指示黄某标来收取该奖励。“让我帮他保管,他需要时从我这里支取”,黄某标并没有参与此次营销,但屈建国亲自过问交代将该业绩挂在黄的名下,款项到账后由黄提现交给屈建国。从2009年到2011 年1 月间, 屈以此为由向票据部、公司部等部门和黄某标发放营销费用895.8 万元, 其中535.5 万元被共同侵吞,屈建国独得399.58 万元。

    无独有偶,2010 年, 屈建国为获取其参与吸存珠海市横琴新区某事务局大额存款的奖励, 要求吸存单位、该行拱北支行将存款积分奖励的50%计算至黄某标名下,领取积分奖励25 万余元。黄某标通过购买发票报销的方式对该款项“漂白”,供屈建国个人开支。

    此外,黄某标还以每月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电子耗材等名义, 四处虚开、购买发票进行冲账报销, 先后为屈建国套取营销费用合计131.68 万元。

    2008 年年底至2009 年4 月份,珠海分行根据总行的要求对自有闲置资产进行处理。其中,有套位于珠海市湾仔鸿景花园、建筑面积为483.15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被屈建国看中。“因为我是行长,以我名义参与竞拍影响不好, 而且员工也不敢跟他竞买,所以我找了司机替我出面。”屈建国交代。为了顺利拍得上述房产, 他让司机刘某胜代其竞拍。同时,为成功竞拍,还找来两名支行副行长参与虚假竞拍。

    为了低价购买, 他指使保卫部总经理尹某等人先是对该房产进行虚假、低价评估,评估价值仅为127 万多元,而实际价值为331.92 万元。最终,司机刘某以158.6 万元(含佣金)成功竞买,屈建国从中侵吞房产差价179.42 万元。

    2010 年12 月, 在一次分行党委会讨论中, 屈建国提出要到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在职博士课程, 但学费需要由行里支付。

    参加会议的分行各党委委员无人敢反对,于是该决议就顺利通过了。事实上, 无论是人力资源部或者计财部都知晓, 该银行明确禁止学历教育等费用的报销, “他是行长,没有人敢反对”。

    就这样, 屈建国就指示其秘书以培训费的名义在分行报销该学费5.88 万元。之前,连其就读的清华EMBA 的高额学费也是通过虚增国债营销奖励的办法套取了20 万元。

    报销学费只是屈建国个人消费的冰山一角。2007 年12 月和2008 年7 月,屈建国指使有关人员两次到香港为其个人购买8块劳力士和帝舵手表,购表费用33.98 万元以购买“复印纸”等办公用品发票冲抵报销。

    同年11 月, 屈建国又指使下属购买发票报销套取公款5.85 万元归还个人欠款。更为过分的是,屈建国以同样方法套取6.998 万元,为其女儿归还信用卡消费账款。

    2006 年,屈建国要求信贷客户、某公司负责人冯某为该行购买奥迪车和越野吉普车各一辆。该公司完成购车上牌手续后,将车辆交由屈建国分配、使用,并由该公司负责保养、维修。尽管价值32 万多元的越野车一直是屈建国的妻子在使用, 但其并不满足,于2010 年5 月要求该公司将该车过户给其入股成立的珠海市中杰投资公司。

    屈建国不断找机会侵吞公款用于个人或者家庭支出, 找发票抵账成了其惯用手法。2010 年8 月,屈建国以支付员工制作工作服费用为名, 向珠海市某服装公司支付7.9 万元购买消费卡据为己有。同年,他又指使下属为其购买15 年、30 年的茅台酒以及路易十三等高档酒,共计41 万多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此外, 他还要银行向某会所支付7.98

    行长的身份不仅能为屈建国获得直接利益,由此带来的“附加价值”更是成为一笔不小的“资本”。

    2002 年,郑州交通职业学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李某兴因学校基建需要资金而向时任广发银行郑州银基支行行长的屈建国提出贷款请求。屈建国承诺帮忙贷款并提出收取“公关费”的要求。任珠海分行行长后,屈建国又通过其人脉分别于2006 年、2007年通过郑州分行及银基支行帮助该学院获取贷款。截至2008 年初,屈建国多次向李某兴索要“公关费”,李某兴不愿意给但也不敢拒绝。后来,屈建国的妻子拿着某建材家居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学院要求报销,学院无奈让出纳为其提现106 万元。

    而屈建国的目的并不在此。2002 年,屈建国和妻子张爱琴借款100 万元给李某兴。次年1 月, 该款项突然转为该学院的投资, 投资人是张爱琴, 占投入基金的9.1%,同时屈建国的姐夫于某也成了该学院投资人。

    在屈建国的撮合下,2008 年4 月25日,珠海亚马逊旅游公司和武林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岭将两家公司全部股权以9 千万元(现金4 千万元并承担5 千万元债务)转让给郑州交通职业学院,收购款项全部由学院支付。同月30 日,两家公司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屈建国找人加快办理进度。同年5 月10 日, 学院三个投资人李某兴、于某及张爱琴和屈建国在珠海商议珠海亚马逊、武林源公司股权分配等问题。

    尽管张爱琴只占9.1%的投资比例,但屈建国却以其在收购两家公司过程中努力压低收购价格, 且两家公司日后经营离不开其贷款支持和人际关系为由, 要求张爱琴在两家公司各占有40%股份。最终,张爱琴各占有37%股份。随后,广发银行珠海梅华支行先后向上述两公司发贷或继贷3300 万元。经鉴定和评估,屈建国和张爱琴强行索要的股份价值1398 万余元。

    巨大的放贷审批权让广发银行珠海分行成了屈建国手中的摇钱树。至2010 年左右, 屈建国先后假借卖画名义索要某地产公司贿款150 多万元;借珠海分行要做“红树林”公益广告为由,向信贷客户索要“赞助费”100 万元用于购房。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屈建国利用职务便利, 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 万元; 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97 万余元;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人民币106 万元。其上述行为已经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

    可悲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2010 年8 月前后,网上出现了大量举报屈建国涉嫌贪腐的帖子, 屈见到后很着急,想尽办法删帖,而相关费用竟然还是以会议形式以其他名义的发票在分行报销。而负责为其删帖的该行行政保卫部经理尹某借此套取公款13 万元,但“删帖”并未如愿, 事后竟将其中10 万元私吞。

    据屈建国供述,其本人的年薪在150 万元左右, 完全可以丰衣足食。但看到下属支行的行长们奖金都比较高, 他的贪欲又使他不满足原有的工资水平, 加上对分行行长这一级别的领导缺乏有效的监管, 留下了极大的腐败空间。

    屈建国的辩护人提出, 屈建国的行为都是经过行长办公会议的民主集体讨论程序决定的, 而且经过了公开的财务程序, 并不符合贪污罪的隐蔽性特征。而事实上,“披着合法外衣,干非法勾当”正是该案的典型特征,试图用可以公开的程序来掩盖见不得光的罪行。本案也集中折射出银行内部管理制约体制失灵的深层次问题―――那么多副行长、中层管理人员在明知屈建国的行为违反制度的情况下, 却无人干涉, 根本原因就是行长的权力大到不受制约。

    以发放贷款程序为例, 客户想获取贷款,经过层层审核,信贷委员会将提出最终的意见, 但这还不能发生效力,必须要经分行行长审批,分行行长对是否放贷拥有一票否决权。换言之,没有行长的同意, 任何单位都拿不到贷款。这也是很多人主动或被迫向屈建国行贿的最主要原因。

    而“利益均沾”更值得警惕。本案中, 屈建国在敛财活动中大多打着为下属谋福利的旗号, “行长拿大头,其他人拿小头”,大家有好处,也就没人唱反调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成立于 注册资本,我单位地址位于美丽的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盛世华城1号楼1-2层) ,经营范围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新老客户咨询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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