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问题

摘 要:从根本上有效的解决我国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高赔付率、理赔纠纷、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等问题,还得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需要广大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协作、共同努力。

关于车损维修保险理赔的专票开具问题

车主A向保险公司B投保保险。发生车损后,车主到汽车维修公司C维修汽车,保险公司负责车险赔付。维修公司C是向车主A开具发票还是向保险公司B开具发票?保险公司B可以向维修公司C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吗?

〔政策梳理及个人观点〕

最近,关于车辆保险赔付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讨论的人较多,热点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取得汽车维修公司的维修发票。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是现在的问题,是以前一直存在的问题,只是由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纳入了营改增范围,于是就出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要弄明白保险的关系问题。首先,看看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因此,车险保险关系中,只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应关系,不存在与汽车维修公司的对应关系。在实务中之所以存在对三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提供优质服务,推行了代办维修等服务,让人错觉为保险公司与维修公司之间存在联系。同时,多数个人也贪图省事,只要能够把车辆维修好取回就可以了,不愿意过问其他的事。当然,也存在个别保险公司或者理赔人员利用这样的心理搞定点维修等违规行为。

2、保险赔付的支付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因此,保险赔付是有明确对象和上限。

3、保险赔付的支付形式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因此,保险公司资金运行中不能从事关联的维修行为运作,保险赔付的支付形式是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由此说明,在车险中,保险赔付不能给予以修复车辆功能等作为赔付形式,而只能是支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在车损保险中,保险公司直接与车主之间发生车损赔付关系,与维修公司没有就保险赔付发生关系;维修公司只与车主之间发生关系,不与保险公司发生关系;保险公司不得参与投资维修行业的资金运用。

二、营改增保险服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因此,车损属于财产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结合前述分析,维修公司的服务对象是车主,发票应该开具给车主。如果车主是个人,则维修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非个人,车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维修公司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保险与维修公司是否可以建立关系

1、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决定与维修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类型,只有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批准的,才能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严格的规定:(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同时,经批准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因此,车损属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即保险公司不可以开办维修公司。在实务中曾经有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公司的情况,但已经被禁止,保险车辆车损的维修由车主自行决定维修点。

2、可以存在保险代理关系

目前,为了更好地推销保险,保险公司纷纷与4S店和一些规模较大的车辆维修公司建立了保险代理人关系。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在这种模式下,维修公司仅仅是做保险代理业务,但与保险理赔后的车损维修没有关系。车辆维修的选择权在车主。因此,不存在保险公司定点或者委托维修的关系。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营业务行为,车损赔付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定损并向车主赔付保险金,不负责维修。车主可以自行选择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公司与车主进行结算并开具发票。保险公司与维修公司在保险赔付上没有业务关系,不得向维修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观点,欢迎留言指正)


【摘要】:近年来 ,我国国内保险公司为谋求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 ,导致理赔风险逐年增大 ,保险资金大量流失 ,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保险理赔风险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 ,找准当前我国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及其造成的原因 ,并从建立健全法制、规范政府行为、加快保险公估机构培育、提高理赔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 ,全面提高保险理赔风险管理水平。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赵霞;[J];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期
张青枝;[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朱劲松;董华;;[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01期
孙祁祥,朱南军;[J];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02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王富饶;;[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5期
潘亚宁;孙曰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01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梁力;;[A];中国保险学会第二届学术年会入选论文集(理论卷2)[C];2010年
李昊;;[A];吉林省行政管理学会“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研讨会论文集(《吉林政报》2008·理论专刊)[C];2008年
邱惠;;[A];中华护理学会第11届全国骨科护理学术交流暨专题讲座会议论文汇编[C];2009年
杨玲玲;;[A];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8年度全国“风险导向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理论研讨暨经验交流会三等奖论文汇编[C];2008年
李欢;陈宏;;[A];第六届中国青年运筹与管理学者大会论文集[C];2004年
梁飞媛;;[A];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2006年学术年会暨第十三届年会论文集[C];2006年
武志昂;;[A];2008中国药学会学术年会暨第八届中国药师周报告集[C];2008年
朱静华;徐小红;;[A];河南省第十次手术室护理学术会议暨围手术期安全护理高级研修班论文集[C];2008年
施红;;[A];浙江省保险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集[C];2008年
张立萍;;[A];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8年度全国“风险导向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理论研讨暨经验交流会一二等奖论文汇编[C];2008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刘运梅 单雅楠;[N];中华合作时报;2009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房德东;[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7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陈梅;[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3年
张墨林;[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4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理赔问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