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下这个投行业务包括哪些吗

原标题:独家:“投行老范”逐句解读“顺丰借壳方案”

再不点蓝字关注,机会就要飞走了哦

这个周末,深交所的一场敲钟仪式,或许让远在大连的中国首富王健林心神不宁。这不,中国快递业巨头顺丰2月24日举行上市敲钟仪式,顺丰控股目前市值2300亿,超过万科A、美的集团等老牌企业,成为深市市值NO.1。背后神秘老板王伟身家达到1490亿元,只需要6个涨停,王卫身价即可超过王健林,成为中国首富。您说“习惯定小目标”的王健林还牛的起来吗?

不过,这场热闹的敲钟大戏(王卫还请了去年被打的快递小哥),给人一种顺丰IPO的错觉,其实啊,这是只是个仪式而已,从它名字就可看出:“顺丰控股在深交所举行重组更名暨上市仪式”,这是货真价实、毫不隐晦、简单粗暴的---借壳。

是借壳成就了王卫,今天我们就来扒一扒,这个借壳游戏到底是如何操作的。看完此文的您,也有希望凭借壳成为中国首富呢!

“投行老范”逐句解码顺丰借壳操作手法

顺丰借壳整体操作方案(原文)

通过本次交易,将上市公司原有盈利能力较弱,未来发展前景不明的业务整体置出,同时注入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快递物流相关业务,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鼎泰新材的全名叫做“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做的业务与稀土有关,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也可以看出,鼎泰新材主要从事稀土新材料的研发及其在镀层防腐领域的应用, 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稀土合金镀层钢丝、钢绞线。查看鼎泰新材的2015年年报,主营业务收入6.68亿,净利润不到3000万。反观顺丰就不一样了,顺丰就不用多介绍了,是中国民营快递行业的老大。在正式更名之前,鼎泰新材于22日发布了并表后的年报业绩快报,其2016年度营业总收入574.83亿元,同比增长19.5%;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80亿元。我们可以推算出顺丰控股的子公司顺丰快递的净利润为40.5亿,远远大于鼎泰新材。因此,借壳的主要目的说的就很明确了,鼎泰新材不玩稀土了,原来的稀土业务全部通过借壳置换出上市公司,然后,通过换股的方式,鼎泰新材(已经更名为“顺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控股集团”)控股了顺丰控股有限公司(非上市主体,以下简称“顺丰控股有限”),顺丰原来的快递业务就装进了上市主体。

通过本次交易,本公司将持有顺丰控股100%的股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人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顺丰控股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8亿元、28亿元和34.8亿元,具体金额由交易双方根据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的预测净利润数协商确定。因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利益相关方共赢的局面。通过本次交易,顺丰控股将获得A股融资平台,可进一步推动顺丰控股的业务发展、提升其在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和行业地位,为后续发展提供推动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诚如上面解释的一样,上市主体顺丰控股集团本身没有快递业务,将作为一个纯粹的管理总部,其快递业务是全部在全资子公司“顺丰控股有限公司”中运作,故公告中才有“本公司将持有顺丰控股100%的股权”的表述。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在完全不影响原来顺丰快递业务的情况下,只做股权变更,即可完成借壳上市。所谓,业务照做,只是老板换了。

借壳其实是通俗的说法,其本质实际是上市公司鼎泰新材并购了顺丰控股有限公司,只不过是顺丰控股有限公司比较大,这种以小吃大的游戏,导致鼎泰新材的老板都换了,专业上有一个名词叫“反向并购”。反向并购也是一种并购,鼎泰新材再差也是上市公司,人家好歹每年也赚3000万,市值也有40个亿,你顺丰控股有限公司虽然名头大,但是快递行业竞争激烈,不知道你未来怎么样呢。我鼎泰新材的原来的股东本来想傍个大款,别到时候请进一个空手狼。怎么打消这个顾虑呢,那就用协议保障。因此就有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顺丰控股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8亿元、28亿元和34.8亿元”。这里面有两点需要解读,第一个就是并购的行业规则就是需要对赌两年的业绩,也就是说你把公司卖给上市公司后,你至少要给上市公司打两年工,如果你未来两年的业绩达不到对赌约定,就可能面临现金补偿或者其他补偿方式,更有甚至是退股退钱,上市公司不要你的公司了,还给你。

第二个就是这个对赌协议的业绩相当保守,因为从顺丰控股公布的业绩看,2016年的净利润是40.5亿,远远高于对于的21.8亿元,相当于打了一个5.4折,王卫给自己一个非常大的安全缓冲区间,因此,从这一点上看,此次对赌成功的几率还是很大的。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一)重大资产置换;(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募集配套资金。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一项因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另一项交易不予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在前两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前两项交易的实施。

文中提到的“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需要深度解读一下。在2014年之前,上市公司所有的并购行为,不论大小,都要证监会行政审批。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除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之外,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包括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全部取消审批,不再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行政许可。

简单来说:需要证监会审批的有:借壳上市、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配套融资发行股票。需要交易所询问的有:除了上述之外的上市公司并购行为。

也就是说,顺丰借壳的方案中,只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证监会的审批,重大资产置换并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但是深交所会询问,如果不合理也会被驳回,实际上相当于交易所的“审批”,所以才有了“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说法,因此这个监管机构包括了“证监会”和“深交所”。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鼎泰新材以截至拟置出资产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持有的顺丰控股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置出资产的预估值为8.1亿元。考虑2016年5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进行的1,634.45万元现金分红,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拟置出资产预估值为基础并扣减上述拟实施的现金股利分配,本次交易置出资产初步作价8亿元。交易各方同意,置出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置出资产的相关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顺丰控股100%股权的预估值为448亿元。由于2016年5月3日顺丰控股召开股东大会,决议以现金分红15亿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拟置入资产预估值为基础并扣减上述拟实施的现金股利分配,本次交易顺丰控股100%股权的初步作价为433亿元。交易各方同意,置入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置入资产的相关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鼎泰新材和顺丰控股有限的审计数据显示,鼎泰新材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7亿,而顺丰控股有限的净资产为136亿。而根据协议,鼎泰新材的置出资产作价为8亿,顺丰控股有限的作价为433亿。熟悉财报的童鞋们都知道,会计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公司的评估值往往会高于账面价值,除了资产本身增值外,还有品牌、营销渠道等无形资产的账外资产,也会增加公司的评估值。在此次交易中,鼎泰新材的评估增值率为14%,而顺丰控股有限的评估增值率为218%。这个评估增值率也反映了两个公司资产在未来的盈利能力。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初步作价8亿元,拟置入资产初步作价433亿元,两者差额为425亿元。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自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处购买。

1、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21.6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2016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6,746,1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1,634.45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经除权、除息调整后,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0.76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其他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初步作价8亿元,拟置入资产初步作价433亿元,两者差额为425亿元。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10.76元/股计算,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约为394,981.41万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到这里,事情就变得简单了。鼎泰新材原来所有资产负债值8个亿,顺丰控股有限原来所有资产负债值433亿。这就变成了上市主体鼎泰新材和顺丰控股有限的原股东之间的交易。鼎泰新材拿着这8亿的资产负债来换你顺丰控股有限原股东持有的433亿资产负债,交换之后,两者差额为425亿元。鼎泰新材还要发行394,981.41万股给顺丰控股有限原来的股东。交易之后,鼎泰新材100%持有了顺丰控股有限,顺丰的快递业务装入了上市公司;鼎泰新材原来的股东股份数不变,但是比例变小,失去了控制权;顺丰控股有限原来的股东变成了鼎泰新材的股东,并且变成大股东,王卫成了实际控制人;此外,顺丰控股有限原股东也有了一块新的业务:稀土新材料的研发及应用。

不过,这项资产已经在上市公司主体之外,和快递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因此,今后怎么处置,全由顺丰控股有限股东自己决定。在很多情况下,新接手的股东会以1元的价格或者赠送给原股东,以此作为交易的一个回报。因为对于顺丰控股有限的股东来说,对他们最有价值的是上市公司这个壳,这些稀土资产对他们来说,完全没有价值,因此,做个顺水人情往往成为最好的选择。

本次交易对方明德控股承诺:

(1)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鼎泰新材股票,自该等股票登记在明德控股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因顺丰控股未能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而导致明德控股须向鼎泰新材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锁定期延长至明德控股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3)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鼎泰新材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明德控股持有的该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鼎泰新材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本次交易完成后,明德控股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鼎泰新材股票因鼎泰新材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5)若明德控股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明德控股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告,鼎泰新材定增完成后,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明德控股,持股比例为64.58%,王卫为明德控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9.90%,综合计算,王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64.57%,为上市公司顺丰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而明德控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于控股股东,法定的锁定期是36个月。但是,同时条文中对完成业绩对赌增加了新的锁定期,如果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仍然未完成对赌协议,则这个时候你不能套现,等你完成对赌业绩再说。如果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股价一直下滑,那控股股东相应增加6个月的锁定期,作为惩罚。因此,对于控股股东来说,锁定期条件相当多,想要借壳后立马套现,可能性不大。

本次交易对方嘉强顺风、招广投资、元禾顺风、古玉秋创、顺达丰润、顺信丰合承诺:

(1)若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鼎泰新材股票时,其持有顺丰控股股份(以工商登记完成日为准)未满12个月,自相关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且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

(2)若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鼎泰新材股票时,其持有顺丰控股股份(以工商登记完成日为准)已满12个月,自相关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所持鼎泰新材股份按如下比例分期解锁:

①第一期:自该等鼎泰新材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且对业绩承诺第一年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其本次取得的增发股份总数的3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②第二期:对业绩承诺第二年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其本次取得的增发股份总数的3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③第三期,对业绩承诺第三年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其本次取得的增发股份总数的40%(扣除补偿部分,若有)可解除锁定。

(3)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鼎泰新材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其持有的该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鼎泰新材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本次交易完成后,其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鼎泰新材股票因鼎泰新材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对于顺丰控股有限的其他小股东,同样有锁定期,不过,这个锁定期相对短。第一、对于突击入股的社会上的投资者,也即文件中提到的“其持有顺丰控股股份(以工商登记完成日为准)未满12个月”,锁定期36个月。第二、对于那些“顺丰控股的老股东”,锁定期是12个月,但是12个月满了之后,并不是让你一次全抛股票,而是设置了分部解禁条件,这也符合大部分并购的惯例。在业绩对赌完成的情况下,按照三三四的比例解禁,业绩12个月锁定期之后的第一年解禁30%,第二年解禁30%,第三年解禁剩下的40%,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完全解禁也需要4年。不过,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这边拿到股票,那边就质押给了券商,拿到钱后再去参与新的并购或者定增,在这四年了,等到全部解禁时,早就增值了N倍了。

1、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1.03元/股(经除权、除息调整后)。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底价计算,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72,595.47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为顺丰本次借壳鼎泰新材并未涉及现金支付,因此看起来配套融资的必要性并不大。顺丰控股表示,上述募资用于标的公司航材购置及飞行支持、冷运车辆与温控设备采购、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下一代物流信息化技术研发、中转场建设项目。此次配套融资在投行老范看来,更多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因为,顺丰借壳鼎泰新材,很大概率上来说,借壳后的鼎泰新材估值可能不一样,说白了,重组后的顺丰控股肯定有几个涨停。因此,借配套融资成为鼎泰新材的股东,继而成为顺丰控股的股东,顺带着丰富了自己的股票价值,史称“顺丰”。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原来的股东都会参与认购,当然,社会资金也会参与,搭上借壳的“顺丰车”。对于借壳方来说,配套融资是借壳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组成机制,只有同步配套融资才可能让一些规避借壳审核的方法得以实现、也只有同步融资才能够让借壳方的借壳有等同于IPO融资的效果。因此,双发一拍即合。因此,这个背景下,才有80亿的配套融资方案。

(四)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置出资产及置入资产均应于交割基准日进行审计,以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明确相关资产损益的享有或承担。

自基准日起至交割基准日止,置出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由顺丰控股全体股东享有或承担;置入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不包括基准日后顺丰控股已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现金分红的15亿元,该等盈利由顺丰控股全体股东享有),亏损由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按其在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时持有的顺丰控股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或顺丰控股予以补偿。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未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由上表可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应50%以上,或者净资产超过5000万元,就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果上市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发行股份数等达到上市公司相应100%以上的,或者没有达到,但是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就构成借壳。从这个意义上说,鼎泰新材并购顺丰控股有限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也够了借壳。

(二)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卫先生。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为4,330,0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2015年末资产总额88,541.15万元的比例为4,890.38%,超过100%;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有关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的说明请详见本预案“第九章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卫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德控股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本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方在相关决策程序时需回避表决。

投行老范解读:再次说明,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规则中至关重要。即便是潜在控股股东,也需要在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不过,这个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规定。因为在交易完成之前,明德控股并不是鼎泰新材的法定股东,因此也不可能参与相关表决。

总结:随着中国网购的兴起,快递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不过,市场虽大,肉多也架不住狼多。2016年各快递公司相继发布业绩财报,虽然顺丰以净利润40.5亿拔得头筹,但后面的追兵“四通一达” (申通快递、圆通速递、中通快递、百世汇通、韵达快递)紧追不舍:而圆通净利润为13.5亿,申通为12.4亿,韵达为11.6亿。尤其是在此之前,圆通快递已经借壳上市,成为快递第一股,更让顺丰上市刻不容缓。摆在顺丰面前有两条路,一条直接IPO,但对于抢时间的顺丰来说,动辄2-3年的排队,他等不起。因此,借壳成了唯一的选择。事实证明,顺丰用半年的时间就完成借壳,最终造就了民营快递的财富神话!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

(五)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

(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

(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

(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

(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

(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和运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

(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

(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

(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

(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独立设置和运行”改为“独立履职”。从履职角度强调独立性。

泰山注:投行内控人员包括质控、内核、合规、风控等四类人员,能保证独立履职即可,不一定要求必须全职或专职。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和合规风控理念,重视培养员工的风险合规意识,使风险合规意识贯穿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中。

将《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移前至第六条,进一步强调贯穿投行业务的风险合规意识的重要性。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构建清晰、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一)项目组、业务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项目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开展执业活动,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规范执业。

(二)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三)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应当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构建清晰、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一)项目组、业务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项目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开展执业活动,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规范执业。

(二)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三)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应当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

泰山注:三道防线是贯穿内控指引全文的核心理念。

第七条项目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执业活动,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自身职责,自觉将合规风险意识落实到执业行为中。

第八条项目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执业活动,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自身职责,自觉将合规风险意识落实到执业行为中。


第八条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细化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人员配备、加强项目管理等方式加强对投行类业务活动的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九条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细化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人员配备、加强项目管理等方式加强对投行类业务活动的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九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质量控制是指通过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第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质量控制是指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独立的质量控制团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可以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设立,也可以在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内部设立,但应当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相分离。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或独立的质量控制团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可以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设立,也可以在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内部设立,但应当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相分离。

泰山注: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质量控制必须独立于内核,即必须分设。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目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目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是指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后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未通过内核程序的投资银行项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材料;

(二)对外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材料;

(三)对外出具专业意见;

(四)推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五)对外提交备案材料

(六)对外披露相关文件;

(七)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

本指引所称内核程序是指可以由内核部门等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通过,也可以由内核委员会等非常设内核机构集体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是指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未通过内核程序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材料;

(二)对外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材料;

(三)对外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四)推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五)对外提交备案材料;

(六)对外披露相关文件;

(七)对外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等文件;

(八)其他公司认为可能对投资银行类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内核程序是指可以由内核部门等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通过,也可以由内核委员会等非常设内核机构集体表决通过。

1、   “后端风险控制”改为“终端风险控制”,即内核是投行项目最终风险控制。

2、   “对外出具专业意见”改为“对外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范围缩小为财务顾问业务专业意见。

3、   “(七)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改为“(七)对外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对外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等需要内核程序。

4、   进一步扩大兜底条款的范围,即“(八)其他公司认为可能对投资银行类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同仁注:除项目申报外,还有很多事项需要履行内核程序方可报送,这相比内控指引出台前有着较大变化。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常设或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机构可以在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部门内部设立,也可以在公司层面单独设立,但应当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常设或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常设内核机构可以在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部门内部设立,也可以在公司层面单独设立,但应当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和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

泰山注:针对券商投行在常设内核机构设立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进一步明确常设内核机构与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在设置上不得重合,常设内核机构人员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保证常设内核机构的相对独立。但连续三年AA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豁免。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委员(简称内核委员)应当包括来自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如有必要,证券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作为内核委员,参与内核工作。聘请外部人士作为内核委员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委员(简称内核委员)应当包括来自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如有必要,证券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作为内核委员,参与内核工作。聘请外部人士作为内核委员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置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

内核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置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

内核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泰山注:之前部分券商存在不同投行业务线设置不同内核负责人的做法,目前来看要统一了。且该内核负责人也不宜兼任独立在投行体系外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制度,明确内核的目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内核标准和流程等内容。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制度,明确内核的目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内核标准和流程等内容。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合规是指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下,通过合规审查、参与项目审核和决策、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控制职责。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合规是指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下,通过进行合规审查、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控制职责。

在合规职责中删除了“参与项目审核和决策”。强调了合规的外部监督角色。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风险管理是指在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下,通过风险监测和评估、参与项目审核和决策、风险提示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流动性、操作等风险的控制职责。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风险管理是指在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下,通过实施风险监测和评估、开展风险排查、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信用、流动性、操作等风险的控制职责。

1、   删除风险管理的职责“参与项目审核和决策”,即参与项目审核和决策不纳入风险管理中。

2、   增加“开展风险排查”,即应增加风险排查的相关手段。

3、   增加“信用风险控制职责”,即投行业务需要控制信用风险。

通过上述修订,进一步强调风险管理的外部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角色。

泰山注: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稿第六十条中明确了在内核会议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且至少有1 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因此,实际上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还是参与了项目审核和决策。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制度体系,对各类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更新、评估和完善。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制度体系,对各类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更新、评估和完善。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针对实践中资产管理分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同时,还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特殊情况,在指引中为其预留了空间。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同仁注:对客户报价时需注意是否低于项目执行成本,如低于公司指导价格区间,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说明是否低于项目执行成本。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综合考虑前端项目承做和后端项目管理基础上合理测算、分配投资银行类业务执行费用,保证足够的费用投入,避免因费用不足影响业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综合考虑前端项目承做和后端项目管理基础上合理测算、分配投资银行类业务执行费用,保证足够的费用投入,避免因费用不足影响业务质量。

同仁注:投行项目前后端费用分配应合理,后端项目管理、质控、持续督导等费用应提前测算和预留,确保中后台运营部门有足够资源支持前端业务。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制度,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制度,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为每个投资银行类项目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数量适当的业务人员,保证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执业质量。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为每个投资银行类项目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数量适当的业务人员,保证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执行质量。

“执业”改为“执行”。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和业务人员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和业务人员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对业务人员资格、流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对业务人员资格、流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

证券公司不得采取投资银行类业务团队按比例直接享有其承做项目收入的薪酬机制。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

证券公司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调整相关表述,对包干等过度激励作出更加直接、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原先表述不清可能留下的规避空间。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承做的项目收入作为其薪酬考核的主要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项目收入等各项因素。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应当综合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

调整相关表述,对投行人员薪酬考核中的禁止性行为作出更加清晰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业务人员奖金递延支付机制,不得对奖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奖金递延发放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 年。投资银行类项目存续期不满3 年的,可以根据实际存续期对奖金递延发放年限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

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 年。

1、   为使规则更有针对性,实现责任和义务的更好匹配,对业务人员奖金实行收入递延机制改为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机制,在收入上赋予基层投行人员一定的灵活性。

2、   明确了递延的内容主要包括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递延支付比例等三项。

3、   删除存续期不满3年的项目的奖金调整机制。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的内部控制人员,独立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工作。

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

本指引所称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中以履行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职能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的内部控制人员,独立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工作。

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

本指引所称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中以履行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职能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

泰山注:“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的要求对于不少券商有难度,特别是在一些券商目前还在扩招业务团队的背景下,加大了投行业务的运营成本。此外,这里的“总数”的计算口径可能应该包括投行专制内部控制人员。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人员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情形。

内部控制人员不得参与存在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项目审核、表决工作。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人员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情形。

内部控制人员不得参与存在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项目审核、表决工作。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置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专员岗位,专职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合规专员根据合规部门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执行过程中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实施事中现场检查;

(二)全程参与簿记建档工作,对簿记建档过程进行现场见证;

(三)参加定价配售会,对决策过程实行监督,并就定价配售结果发表合规性意见;

(四)对处于持续督导、受托管理等后续管理阶段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五)按照合规部门要求,开展其他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工作。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赋予其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应当结合发行人情况和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发挥其贴近业务一线的优势,对投资银行类项目合规风险进行主动识别、报告和控制。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可以承担质量控制职责。

根据合规部门授权,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责:

(一)开展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与内控机制建设、法律法规跟踪、合规咨询、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报告等日常合规管理工作;

(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制度、重大业务决策、新业务和新产品方案等开展合规审查;

(三)组织落实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信息隔离墙、员工行为管理、反洗钱、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专项合规工作;

(四)对投资银行类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存在合规风险隐患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实施事中现场合规检查;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提请公司或投资银行相关部门对责任主体进行内部问责;

(六)对簿记建档、定价配售决策、包销决策等合规情况进行监督;

(七)根据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其他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工作。

进一步细化合规人员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和具体职责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人员薪酬考核体系,保证内部控制人员独立、有效地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内部控制人员的薪酬收入不得与单个投资银行类项目收入挂钩。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人员薪酬考核体系,保证内部控制人员独立、有效地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内部控制人员的薪酬收入不得与单个投资银行类项目收入挂钩。

内部控制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增加一款“内部控制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即参照合规办法,增加对内控人员薪酬收入的底线要求,为内控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泰山注:但公司同级别,不等同于公司总部同级别,究竟如何定薪仍需要具体博弈。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和各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报告情形、报告主体、路径和时限等要求,保证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内部控制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业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和各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报告情形、报告主体、路径和时限等要求,保证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内部控制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业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问责范围、问责形式和种类、问责程序等内容,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问责范围、问责形式和种类、问责程序等内容,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风险事件时,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制定应急处理方案,牵头组织具体处置工作。

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部门应当作为小组成员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风险事件时,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制定应急处理方案,牵头组织具体处置工作。

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部门应当作为小组成员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同仁注:项目可能出现风险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合规风控部门,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不同类型和业务环节的特点,细化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不同类型和业务环节的特点,细化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的规定,不得传播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非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的规定,不得传播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非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接触未公开信息的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防止未公开信息被泄露或滥用。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接触未公开信息的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防止未公开信息被泄露或滥用。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类型和业务环节的不同,细化反洗钱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可疑报告、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类型和业务环节的不同,细化反洗钱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可疑报告、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同仁注:在立项和合同审批流程中,合规部门会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提示项目组在尽调过程中关注洗钱风险,获取相关底稿。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事后合规检查制度,明确合规检查的范围、频次、内容、程序等要求,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检查制度,明确合规检查的范围、频次、内容、程序等要求,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等情况的需要,建立内部控制执行效果定期评估机制。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应当自行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 次。

对于因投资银行类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应当在45日内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证券公司应当于评估工作完成后3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估报告,说明评估及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等情况的需要,建立内部控制执行效果定期评估机制。证券公司应当自行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 次。

对于因投资银行类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应当在45日内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证券公司应当于评估工作完成后3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估报告,说明评估及整改情况。

取消对自行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内控有效性评估的实施主体要求,由证券公司自主决定。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委托外部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应当对外部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审慎调查,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委托外部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应当对外部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审慎调查,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和合规风控理念,重视培养员工的风险合规意识,使风险合规意识贯穿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中。


已将该条移前至第六条,故删除。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合规部门应当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并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拟承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并对利益冲突审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取消对利益冲突审查的主体要求,由证券公司自主决定。

同仁注:在立项流程中,增加对具体项目利益冲突进行审查的要求,项目组需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制度,明确立项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立项标准和程序等内容,从源头保证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

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执行统一的立项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制度,明确立项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立项标准和程序等内容,从源头保证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

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执行统一的立项标准和程序。

同仁注:各类投行业务的立项都有明确标准,应根据立项标准判断是否承揽具体项目。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立项审议机构,履行立项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

未经立项审议通过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业务合同。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立项审议机构,履行立项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

未经立项审议通过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业务合同。

同仁注:立项没通过,不能签订正式业务合同;如有需要,只能先行签订框架协议,立项后再签署正式业务合同,约定相关具体权利义务条款。

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派人作为立项委员参与立项审议会议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立项委员不得参与其负责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项目的表决。

第四十八条立项审议机构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立项委员,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立项委员不得参与其负责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项目的表决。

“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派人作为立项委员参与立项审议会议”改为“立项审议机构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立项委员”。不再强制要求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参与立项会议;由立项审议机构负责聘任立项委员。

第四十九条立项审议机构应当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能否立项做出决议。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立项会议的具体规则和表决机制。每次参加立项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立项会议应当制作立项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并由参会表决委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立项审议机构应当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能否立项做出决议。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立项审议的具体规则和表决机制。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 人。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立项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表决委员确认。

放宽立项审议的形式,不再硬性要求召开会议,保证立项工作效率。

同仁注:对于一些券商投行而言,立项委员构成将发生变化,内控部门立项委员比例将增加,部分业务条线的表决机制将变化。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立项、内核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从参会频率、履职效果等方面对立项、内核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对于兼职的立项、内核委员,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薪酬考核等方式予以奖励,鼓励其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职责。

将《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移前至第五十条。此外,考虑到立项委员基本为兼职,增加对立项工作的考核评价,督促立项委员勤勉尽职。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各类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特性,针对性地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项目组在实施尽职调查过程中的行为,确保项目组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各类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特性,针对性地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项目组在实施尽职调查过程中的行为,确保项目组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制度,要求项目组为每个投资银行类项目编制单独的工作日志。

工作日志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全面、完整地记录尽职调查过程,并作为工作底稿一部分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制度,要求项目组为每个投资银行类项目编制单独的工作日志。

工作日志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全面、完整地记录尽职调查过程,并作为工作底稿一部分存档备查。

同仁注:在尽调期间应持续撰写项目工作日志,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发现投资银行类项目存在重大风险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发现投资银行类项目存在重大风险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现场核查制度,明确现场核查的标准、内容和程序等要求。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根据具体执业要求和风险特征合理确定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现场核查项目的比例,保证足够的进场时间。

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现场核查制度,明确现场核查的标准、内容和程序等要求。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根据具体执业要求和风险特征合理确定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现场核查项目的比例,保证足够的进场时间。

泰山注:现场核查不是必备的程序,由各券商自信掌握现场核查的范围,但外规有要求必须现场核查的项目类型除外。

同仁注:项目组应配合质控、内核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目前所有新三板推荐挂牌和保荐项目需实施现场内核,其他业务根据各条线质量控制现场核查制度确定的类型和比例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开展现场核查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形成书面现场核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反映现场核查情况,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情况,形成明确的现场核查结论。

第五十五条开展现场核查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形成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现场核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反映现场核查情况,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和项目组执业情况,形成明确的现场核查结论。

增加“电子形式的现场核查报告”的可选项,形式更多样化。

泰山注:现场核查报告区别于项目组质量控制报告,前者系开展现场核查项目能否通过验收的前置文件,后者系验收通过后内核会议前的必备文件。


第五十六条发现投资银行类项目存在合规风险隐患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如有必要,合规负责人可授权专职合规管理人员或其他合规人员开展现场合规检查。

现场合规检查应当形成明确检查意见,经检查人员确认并提交合规负责人。

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合规人员可根据授权开展现场合规检查,合规检查应形成检查意见并提交合规负责人。

泰山注:这一条系新增合规人员的现场检查权限,以增加对原来由质量控制部门主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的制衡。

第五十五条业务部门申请启动内核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验收。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

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审议程序。

第五十七条业务部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验收。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

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增加质量控制部门职责,包括审阅尽调工作底稿、出具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通过的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要求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进行解释或补充工作底稿等。

泰山注:内控指引对于质量控制部门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并增加了很多实质工作量,其中在内核会议前必须验收通过相对工作底稿,这对于以往相对比较粗旷式管理的非股权类项目(如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有一定压力。

业内同仁注:申请内核前,项目组应配合质控部门验收尽调阶段工作底稿、完成问核工作。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及经签字确认的问核记录在内核流程中提交后,方可安排内核会议。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内容应当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

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签字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内容应当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

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1、   增加“电子文件记录”的可选项。

2、   不要求必须采用“签字”的确认方式。

泰山注:一般来说,具体的问核工作由质量控制部门或合规专员负责,部分券商在问核时,内核部门也会共同参与。

第五十七条内核委员会应当以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事项作出审议:

(一)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

(二)是否同意出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三)是否同意承销债券发行;

(四)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五)是否同意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六)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内核会议的具体规则和表决机制。内核会议应当制作内核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并由参会的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九条内核委员会应当以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事项作出审议:

(一)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

(二)是否同意出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三)是否同意承销债券发行;

(四)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五)是否同意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六)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内核审议应当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内核会议的具体规则和表决机制。内核会议应当制作内核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会的内核委员确认

 增加“内核审议应当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即明确内核会议的审议重点,引导执业和内控重点由一直以来的过会导向转向执业本身的勤勉尽责。

3、   不要求必须采用“签字”的确认方式。

同仁注:在项目申报阶段,内核程序应采取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

第五十八条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有效的内核表决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 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 人;

(二) 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

(三) 至少有1 名合规人员参与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有效的内核表决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 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 人;

(二) 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

(三) 至少有1 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

泰山注:这里的合规管理人员理论上应该包括投行团队的合规专员(可以安排在质量控制部门,其考核、考勤由相关部门协商)和合规部门的人员。

同仁注:对于一些券商投行而言,内核委员构成和表决方式将变化,将增加合规部门内核委员,内控部门内核委员比例将增加。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核意见的跟踪复核机制,指定相关内部控制部门或人员对内核意见进行跟踪,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核意见的跟踪复核机制。内核机构应当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明确由内核机构把关内核意见的跟踪落实情况,避免内核程序走过场。

第六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为内核机构独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为内核机构独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核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从参会频率、履职效果等方面对内核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于兼职的内核委员,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薪酬考核等方式予以奖励,鼓励其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职责。


本条已移前至第五十条并略作修订,故删除。

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项目跟踪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组对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尽职调查,避免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及时报告或披露。

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项目跟踪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组对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尽职调查,避免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及时报告或披露。

同仁注:期后应按照相关业务制度要求,持续对项目进行重大事项跟踪,并取得相应底稿,如出现相关事项应及时报告或披露。

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反馈意见报告制度,项目组应当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向相关业务负责人、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报告。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将反馈意见及时告知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

第六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反馈意见报告制度,项目组应当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向相关业务负责人、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报告。

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将反馈意见及时告知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


第六十四条项目组人员应当充分研究、落实和审慎回复反馈意见,对相关材料和文件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六十五条项目组人员应当充分研究、落实和审慎回复反馈意见,对相关材料和文件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项目材料和文件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后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内核程序,避免项目组人员擅自出具反馈意见回复和修改项目材料和文件。

反馈意见落实、会后事项、举报信核查、补充披露等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均应当履行内核程序。

第六十六条对项目材料和文件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后进行补充或修改的,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需履行的内核程序,避免项目组人员擅自出具项目相关意见、修改项目材料和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举报信核查报告、会后事项专业意见、补充披露等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均应当履行内核程序。

修改并更加明确需要内核程序的事项,与第十三条相呼应。实务中,项目组人员未经内核程序擅自出具项目相关意见、修改项目材料和文件的问题较为突出,此处进一步予以明确禁止。

第六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加强对定价、发行等环节的决策管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切实落实承销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团队,专门负责证券发行与承销工作。

第六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加强对定价、发行等环节的决策管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切实落实承销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团队,专门负责证券发行与承销工作。


第六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定价配售集

原标题:投行人士87条问答实录!(最新最全整理,必须收藏!)

1、现在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借贷吗?

答:目前关于企业之间用于经营性的资金拆借,法律予以认可,受法律保护。

2、拟挂牌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交叉持股,需要进行调整吗?

3、股改时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净资产的差额一般在多大?哪个高哪个低有讲究吗?

答:审计净资产需小于评估净资产,股本不可低于评估净资产。

4、如果公司租赁关联企业的车辆进行产品配送,是否需要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呀?

答:自己的车做配送是可以不用的。

5、新三板,股改时的审计报告已经出来了。但是现在还没做股改工商变更企业老板想在这期间进行一次分红再股改,请问下分红会不会影响基准日的净资产?

答:这个问题需要分两个层面来分析:就股改工商变更而言,基准日后分红对净资产折股带来影响;就挂牌申报而言,需要补充期后事项。建议谨慎处理,股改后分红并加一期审计。

6、各位请问投一家准备挂新三板的企业是股改前投资好还是股改后投好?

答:都可以,一般情况下,股改前可能便宜点,但是作为发起人要锁一年,股改后除非特别约定,不用锁定,但可能贵点儿,看自己的需要。

7、你们觉得上市公司的新控股股东为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欠款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吗?

答:披露为关联交易更为合适。

8、可交换债是从存量股里发嘛,那为何能作为高管减持的手段呢?

答:可交换债和传统的转债有相似点也有不同。

不同的地方在于可交换债发行一般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发行,他是上市公司股东。那么转债很明显他的发行人一般是上市公司,可交换债他的转股所用是一个存量股表,我持有股票想减持发行,这个存量并没有产生新的股权。但是传统的转债很明显,当你转股以后肯定新增股权有一个稀释的作用。

9、现在外资转内资企业怎么补缴税吗?

答:正常情形下,外资企业如果存续满10年则不需要补缴税。

10、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要单独做ABS的话,可以选择独立于母公司的会计师出审计报告么?

答:可以,只要具有证券资格就行。原始权益人和保证人不一定非得同一家事务所出报告。

11、上市公司股东发生变化,简式和详式变动有什么区别?

答:可以参照这个,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12、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答:成本法,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不影响母公司报表,对被投资方并表,经营情况反应在合并报表;权益法,不并表,损益变化直接影响投资方报表。

其实这两种核算方法,最终都会影响投资方的报表,只是路径不同,达到控制的,能够左右被投资方损益变化,没有必要实时反应到报表上,因为年终要并表,达不到控制的,不并表需要根据被投资方权益变化调整报表。

13、关于协会备案信息,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是否必须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做啊?证券法里有规定吗?

答:现在还没有,我最近和几个律师讨论过这个问题,需要细化。

14、除了请会所验资外,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是一般怎么确定创业企业的实收资本?

答:获取进账单,银行记录等凭证。

15、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了某项目A,项目A年度有分红100万元,按照有限合伙协议,我需要将这100万分给所有的合伙人。那么:我是否需要先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合伙人的所得税?

答:要看合伙人是个人还是法人,自然人要代扣代缴,法人不需。而且也可以先减资,延迟纳税义务。

16、有没有遇到过IPO企业实际使用专利在股东名下,并且是和其他单位共同研发,没有约定权属和许可使用问题的情况?如有,是怎么解决的?

答:依据以往经验,股东可将专利免费或低价转让给公司。如果涉及与其他单位共同研发,建议与其他单位签署协议,明确专利归属且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7、《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中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冲突的业务怎么理解?

答:买方业务,就是投资银行从资本市场上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自营、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商业银行和对冲基金等业务,投资银行从市场上购买证券、股权或其他金融产品,因此是买方业务。(而卖方,就是投资银行向资本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比如承销、并购和经纪业务,投资银行向客户提供证券、财务顾问、过桥贷款和代理交易等产品和服务,因此是卖方业务)

18、那基金管理人投资自己管理的基金,这种情况属于与投资管理买方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呢?

答:管理人去买,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也去买,就可能拿基金去托底。监管部门的逻辑是这样的。

19、挂牌后定增董事会决议和发行方案公布后,一名原有投资者不投了,能不能直接通过股东会,在认购公告中把这名原有投资者剔除?

答:打款没他,认购结果公告直接按照验资结果来就行

20、目前做的三板公司,想和其控股公司共同成立一家由三板公司控股,由其控股股东参股的公司可以这样做吗?有没有案例参考?

21、中小板定增流动资金补充不能超过多少比例?

答:没有具体规定的,前几年保代培训是10%左右,但是最近的案例有超过30%的,我们这边一般不超过30%。

22、请问股份公司董事长在股改的时候还是别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在挂牌前辞职,并且写进公开转让说明书,影响挂牌吗?

答:不仅仅是高管的问题还得看有没有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等等,不过挂牌前清理并披露应该可以。但一定要注意董事长是否存在隐藏关联方的情形。

23、股权投资基金和普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起有区别么?

答:个人认为,股权投资基金是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普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

24、请问公司之前有一个股东,帮代持了几个人的股份。后来成立了有限合伙,把这几个人的股份都放在有限合伙了,然后有限合伙从股东手上收购了一部分股权。请问这种必须披露吗?

答:建议披露,对公司、中介团队都是保护。

25、拟挂牌新三板股份公司原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的标准(1元1股)与新增股东同时进行增资。请问原股东以这样的价格增资是否会对挂牌造成障碍?是否产生税务上的问题呢?

答:第一,我认为,没问题。第二,必须能够形成资本溢价。第三,非同股同权所有股东事先知情。有限责任公司阶段一切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都是正确的。

26、挂牌公司为自己的股东贷款提供担保,只要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就可以吗?

答:不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不可以。

27、新三板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后能立即转让自己的部分股权吗?

答:分三批转让,每次三分之一,如果同时是高管需要遵从每年转让不超过25%的限制,同时股份公司设立不足一年的也无法转让。

28、挂牌主体担任GP的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怎么处理?是否仍然根据挂牌主体所占份额而定。因涉及草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不知道这种情况下的有限合伙是否需要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或者汇报长、短投资的年度情况?如您了解请不吝赐教。

答:担任GP,一般出资比例较低,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合并,若在担任GP的情况下,出资比例仍能达到相对控股(标志为获取利益相对较大),需要合并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中证券企业较多,非证券类的公司较少。

29、如果份额很低不并表的话,那这个公司就没什么可反映的了?因为它是个基金管理人。

答:只是不会并表,但重要的还是要按照证监会信息披露模版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30、公司披露下属基金的财务信息是吗?

答:对的,实际中,证券公司披露较多,他们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有的是按类披露,具体披露方式和内容还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判断。

31、那您说作为基金而言有没有义务向管理人定期汇报半年全年财务情况之类的?

答:基金有披露义务,但是不是就是半年或是什么期限,一看基金性质,二看三方协议。

32、原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现在要增资200万,购得20%的股份,使公司变成注册资金300万。这200万的资金进到公司的账上参与经营,不能给原股东。有什么可行的操作方法吗?

答:注册资金不需要到300万元,新股东直接溢价增资就可以;注册资金一定要到300万元,则200万元部分需以老股东名义进入公司,各股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3、但是要考虑缴税的问题,新出台的规定对重组并购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应税收益有明确规定?

答:如果按老的运作方式,原股东完全退出旧公司而由控股公司100%控股旧公司的话,可能原股东退出原公司而转入投资公司这一过程中,退出的时候可能会被认定为应税收益。所以建议由新股东设立投资控股公司,然后以并购换股方式换股(且要确保协议中列明资金用途和决议方式),按税务总局的规定股权支付超过85%的交易,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

34、股票停牌做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能做协议转让吗?

答:是相关当事方?如果是,肯定不可以。你可以看看收购和重组法。

35、票据融资如何核查,如果公司不存在票据融资的情形,除了进行访谈,让公司出具承诺函,还有什么核查方式呢?

答:让会计师关注一下。会计师有经验的话,会从账上发现蛛丝马迹的。关于如何核查公司是否有这项业务,可以看应收款的回款情况,主要还是银行单据,比较费劲。因为票据贴现给银行后,公司还负连带责任,所以从程序上说,向银行函证也是手段之一。

36、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变更时能否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资?

答: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

37、请教各位这个现在是否还在执行?

答:实践中还是按照这个执行的。

38、这是工商的要求还是有法律出处?

答:基本是工商的要求(但有的地方也不管)。

注:基准日后股改完成前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案例不少,但是增资的案例并未发现,建议不要在股改期间增资。

39、实缴金额为零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可不纳入合并范围,有无依据,可否依照《公司法》中有限公司出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公司章程中股东对分红无其他约定?

答:都控股了,肯定要纳入的,不能因为未实缴就不纳入;分红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这个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写明,未写明的,也可以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

40、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4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但购买资产又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这种情况下股份认购人需要进行业绩承诺么?

答: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无需盈利预测及补偿。所以个人理解是需要的。

4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何时发行结束,对非大股东锁定期是否有影响?宝硕收购华创证券的公告,如果在2016年4月8日前发行结束,(几个非大股东)锁36个月,而在此之后发行结束,则锁12个月。

答:这个是对于交割时标的股东持股时间来判断的,持股时间少于12个月要锁定36个月的,超过12个月只要锁定12个月。

43、A、B、C、D共同持有甲、乙两家公司股份,现甲欲挂牌新三板,其分公司无法办理环评手续,因此欲将其分公司剥离给乙,请问乙是否可以不向甲支付对价,或者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支付对价,有无相关案例?

答:有分公司缺资质但挂牌的案例,戈兰迪,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

44、如果一个公司在上海上市好多年了,可以再到香港上市吗?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加H股,重新在港交所走一遍ipo。

45、我们能否以10月底的数据申报材料呢(中小板),而不是以季度、半年度、年度数据?

答:三板可以,创业板主板都不可以。

46、国资委全资的控股股东给的“补助”是记政府补助还是记资本公积?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如果有请分享一下。

答:我理解营业外收入,视为大股东捐赠,应该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比较靠谱,是通过具体项目来补助的,比如有一笔引进千人计划的人才给的补助。非经营性收益,可以计入公积,但在上市时的财报里不能算作利润。最好找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咨询。

47、合伙企业的企业合伙人收到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分红如何纳税?

答:追述至自然人,转让时需要,合伙人是法人两道税,企业和个人,缴税地点各地要求不同,跟政府补贴一样,没那么复杂,也有先税后分,看地方政府,有些地方政府是强制性先税,留税收,发文没用,有些地方不执行,中国特色,你要看地方法规。

48、新三板企业准备收购一家企业,如果不构成重大重组,是否可以免去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

答:不可能免去,因为你已经挂牌了,所以必须披露。

49、还需要针对收购再做一次审计报告吗?

答:问题就在此,我们协议收购价格和方式,一定需要对被收购方进行审计吗?

答2:不审计难以说明价格公允啊,收购都要出具审计报告的。

50、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转成注册资本来给所有的股东同比例增资,这部分增加的注册资本算是实缴的吗?

51、董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任职期间限售吗?

答:从法理上讲,我认为应该限售,要不然人人都可以这么干,限售就没意义了。任职期间无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均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52、一个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因为某种原因被香港证监会暂停股票上市交易,如果这段时间需要融资,有何种方式和途径呢?

答:私募确实是现在最好的模式了。

53、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那问一下,股改的时候,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不变,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需要交税吗?

答:暂时未得到官方准确的答复。

54、在新三板中,对于董监高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其所持股权是否受公司法第141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股份25%”的限制?

55、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有两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有交叉,现在其中一家准备挂三板,拟挂牌公司是主营印刷,另外一家公司主营报纸发行兼有其他印刷业务。请问是否需要将两家公司认定为同业竞争,进行清理?

答:新三板的同业标准比IPO宽松,具体分析了,有空间。

56、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股权转让,根据税务总局财税2014【109】号文,是否就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在此前提下,划转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57、公司股改以及未来ipo的时候,总股本一般如何确定,看很多公司会发几亿股,单价比较低,有的公司发几千万股,单价比较贵,各有什么利弊呢?

答:涉及到公司净资产、税务、控制权稀释、股票定价和目标筹资金额等因素。

58、股转系统在2015年9月9日不是出了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解答一吗?对于全资子公司核查提高了要求,现在有个问题想各位指教一下,对于拟挂牌新三板主体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在母公司挂牌前实缴完毕呢?因为现在有个项目券商认为全资子公司要与母公司一样实缴,但我有保留,想看看有无最新在去年10月至今的案例有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没有实缴完毕的?

答:个人理解子公司不需要实缴完毕,求赞同或纠正。

59、股转关于业务问题适用意见要求对挂牌子公司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逐一核查,尽调指引第五十条要求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详细规定核实公司设立、存续是否满两年。照这俩文件,挂牌公司重要子公司存立不满两年还构成挂牌障碍了吗?

答:不会,只要子公司不是创造主要收入的来源就可以。不会的,这个与集团上IPO的道理一样。

60、有一新三板公司欲16上半年申报IPO,其有一期权池有限合伙,员工将于15年年底行权,行权后公司实际股东将超200人,请问该怎样操作才能符合IPO标准?

答:期权方案有瑕疵,不能实施,需要清理。

61、如果新三板公司因股权激励致使股东超200人,向证监会申请时具体该怎样操作?

答:新三板公司股东超过200人需上报证监会,若已经证监会审批对IPO不造成影响。

62、有没人知道新三板有哪些案例里边有基金参与,且有对赌协议的?

答: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只能是好多好多。新三板对赌不涉及公司有通过案例,IPO申报前需要解除。

63、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事,可以持有挂牌企业子公司的股份吗?这样是不是存在股东向子公司输送利益?在法律上没有看到相关规定。

答:董高监持股不违规。

64、那假如股东将公司利益输送到子公司,自己在子公司可以有更多分红什么,因为持有子公司的股份?

答:除非你持有49.9%子公司的极端情况,你持有重要子公司49.9%,证监会肯定要求你和控股母公司换股,实在不行按照估值和母公司换股就可以了,从来没有规定董高监不能持股子公司,能解释清楚商业逻辑,定价基础就好了,你们整天唧唧歪歪问的几个问题,无非就是必要性,重要性,合理性,自己能解释清楚,证监会就能理解。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比如说不可替代?占全集团比重是否重大?是一次性交易还是持续性交易?后期比例是增加还是减少?对关联方是否依赖?定价是否合理?所有的问题其实都是商业逻辑的推演,不要钻在具体问题里面。

65、同一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发行定价可以不同吗?

答:这两个定价都有规定,应该是需要一样的。

66、公司IPO时一定要将员工持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拆为直接持股吗?依据是什么?

答:谁告诉你需要拆的,打他。持股平台可以直接持股。

67、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68、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中有一项是归还银行借款,但没有明确归还借款的主体,批文也没有指定,请问是否可以用来归还全资子公司的借款呢?

答:归还子公司借款涉及关联交易,应该披露。其实这样会把问题复杂化,不如用自有资金直接借给子公司来归还借款或者其他用途。

69、股权激励是否会导致股份支付?

答: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话,会产生股权支付。

70、工程类企业报告期内存在挂靠及分包问题如何解决?

答:看金额大小。分包占60%,自营40%

问:他自己资质是否能够满足要求?看是分包还是转包?

答:同样面临该问题,暂定方案是解除所有非法合同。

答2:承认前期有不规范的地方,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承诺以后不再发生。

注:需谨慎对待,若涉及经营资质存续则是大问题,不建议轻易挑战风险。

71、调查公司高管的专利入股是否为职务发明,在判断是否为完成本职工作、分配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时。除了访谈如何具体判断呢?

答:一般在公司存续期间申报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都被认为是职务发明,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当时不在公司任职除外。不过也要股东当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不是职务发明。

72、股东是实际控制人时,直接让公司出具不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形,是不是一般都没有说服力呢?

答:如果股东是实际控制人,建议认定为职务发明,补齐出资更为合适。

73、经手的一个拟挂牌项目,公司的人事部分外包,主要是员工的社保公积金都由第三方以第三方或第三方指定的名义缴纳,而公司的社保公积金账户缴纳明细为0。这种一般如何解释恰当?有没有已经成功挂牌的这方面的案例?

答:员工和第三方派遣公司有不签合同的可能~公司多数为了省社保钱,也可能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交社保,所以公司出了这个路子。如果都有正规合同,且不以少交社保为目的,是可以的。

答2:全部都是外包,公司就和第三方机构有份合作协议。现在挺多公司都这么做的,但想到公司要上新三板,就担心解释起来会有难度。这种操作的结果就是,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企业)与实际缴金方(第三方机构)不统一,并且,实际缴金方也有可能由好几家不同的公司组成,因为员工分散在各地。

74、出资凭证上没有写股金或投资款有问题,有何整改措施?成立时验资报告有问题,现在挂牌需要再对实收资本专项复核吗?

答:凭证上没写应该没问题,看银行的单据上有没,最核心是股东是否真实出钱。

答2:以前有验资专户,写不写都知道是入资款,现在没有要求开验资专户就需要写了,我们都是要求股东一定写入资款三个字的。

75、请问机构投资新三板企业是否一定要申请基金备案?

答:属于私募基金的才要备案。

问:如果不是私募基金,是一个法人企业,比如是一个咨询公司,能投新三板的公司吗?

答:我理解,不属于私募基金的不用备案,公司可以对外长期股权投资。

答2:法人当然可以投资新三板公司,之前产品投资新三板可能有一点问题,不过法人投资一直是没问题的。

76、股权转让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但转让后的新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办理了验资报告,2012年的事。如何处理?现欲进行股权转让,如何进行?也就是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答:作为借款,记作应付款项,或者去工商局问下,能否补办登记。

答2:主要看当时实缴注册资本是如何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是否已登记到新股东名下。

77、新三板企业股改后,除了董事长,其他高层全部换了,是否会造成挂牌实质性障碍?

答:不当然构成障碍,但是可能会关注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需要解释一下。

78、新三板中,A借钱给B,B购买挂牌公司股票,双方约定,未来盈利全部归A,但A不享有投票权,该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代持?

答:若未挂牌,建议清除。

79、拟挂牌公司有一个子公司,子公司亏损,但尚不能确定存在减值,公司也未计提减值,现准备折股,大部分观点认为以母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也有人认为以合并净资产折股,请问有没有大神做过此类案例?

答:以母公司净资产折股,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考虑减值,以及是否还有其他应收等往来款的减值。

问:子公司未来前景很好,且有好转,若以母公司净资产折股是否形式违背资本充实原则,实务中工商是否过的到?

答:一般合并报表净资产大于母公司,以合并报表折股的话,母公司净资产都不够呢,那才违背资本充实原则,股改的时候都是以母公司的,因为折股是单体公司的事情。

问:可否母公司,合并,评估,按照孰低原则操作?

80、新三板企业,发起人股份锁定期一年,这一年内,能否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或者减资的方式变相转让股份?

答:这两种行为都是走不通的,难度而言前者操作难度小,不过也很难做。

81、对于三板上已经做市的企业,会有很多不确定的散户股东,甚至超过两百人,这样的企业若要IPO的话股东结构会不会有障碍,实操时怎么处理这些不确定的股东呢?

答: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实务中,确定启动IPO时,可以申请停牌中止交易,因此股东是确定的。过会后,申请退市。

答2:程序上IPO申请拿到会里的受理函后要去股转中心办暂停转让,股东锁定,且股东超200人要走相关备案程序。

问:但是会不会需要跟跟所有的股东联系呢,访谈所有股东?

答:不需要,股东都是通过三板账户交易,不存在需要通过访谈确权的问题,但5%以上股东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的核查另当别论。

82、香港公司在大陆设立的全资子公司A,投资内地公司B并持有其49%的股权,B公司的剩余股权均为内资且较为分散,现在B计划上新三板。请问是否有相关案例,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典型外商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没有问题的。恒大足球、恒大文化是经典案例。

83、拟挂牌公司使用的流转集体土地是实际控制人用关联公司的名义去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的,现在公司拟挂牌公司是否必须去将流转土地的登记事项变更过来?

答:根据集体土地对挂牌公司的影响程度判断处理办法,如果土地对挂牌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为了保证挂牌公司资产完整,建议将土地放入挂牌公司,如果土地对挂牌公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可以考虑租赁。

84、为什么资管计划之类募集资金投资某个实体公司,需要设计几层PE,最后才到融资主体,干吗不直接投到融资主体,这是为了规避什么,还是为了给各个基金管理人点管理费

答:大多是为了规避投资限制和加杠杆,还有就是隐藏资金来源。

85、对于农业企业投资超过50%的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应按照控制合并农业合作社的报表还是非控制非合并合作社的报表?有案例吗?

答:应按农业企业的报表,因你有控制农业合作社。先将合作社报表改成农业企业的报表格式,再合并。

问:从投资额超过50%判断控制?还有报表格式主要是哪儿不同?

答:按实质控制权,比如合同约定超50%,或在决策权超50%,就应将被控制企业的报表改与一致再合并。

问:农业合作社的特点是互助组织,一人一票的投票权。只有处理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时有附加表决权,你做的时候对这些条款是怎么考虑的?

答:即然是一人一票,而不是按投资比例,就没有控制权,就不能合并。

答2:反正章程上看不出来控制权的问题,从条款上看是一人一票;问我们的风控部,回答说实质上的是能控制的,要不然为什么投那么多钱。因为纳入合并的话要审计啊,我问问各位同行有没有与我这相似的情况,你们的处理意见借鉴一下。

问:对于农业合作社合并还是非合并,大家有没有好的见解?

答:从控制角度看,由于实行1人1票,任何一个成员都无法做到控制合作社。从合并报表角度看,无法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收益角度看,任何1个成员单位(包括出资最多的企业成员),取得的最高收益不会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从业务上判断,农业企业一般作为合作社的发起人和主导方,一般也是出资最多的一方,合作社经营方向也主要是围绕该农业企业的产品,一般是入社农民提供初级农产品,农业企业收购后进行加工销售。当然也有其他模式。因此,合作社是农业企业产业链条的延伸,能否并表要看能否因此确定农业企业能控制合作社的经营决策。

隆平高科的会计处理案例是:湖南隆平米业种粮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50万元,隆平高科投资46.67万元,直接持有表决权比例93.40%(按46.67万元/50万元计算为93.34%),间接持有2.00%的表决权。并因此将湖南隆平米业种粮专业合作社纳入合并范围。有些合作社只是农业企业享受相关优惠和便利的一种组织形式,有些合作社则纯粹是农民组织,也就是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的关系问题。从这点上看,对于有充分理由认为是产品种植销售业务能够被农业企业所控制的合作社,应该被合并。

从收益角度看,任何1个成员单位(包括出资最多的企业成员),取得的最高收益不会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个是计算出来的?也有律师认为由于分配方法的特殊性,是不能按成本法也不能按权益法核算的;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86、A公司投资设立B公司,B注册资本1000万,尚未到位。现有C公司要加入,投资1000万占20%股权,溢价赠送给现股东A公司,因A涉税较高,又没有好的操作方案?现阶段c公司只是增资,A公司无股权转让和B公司利润分配,涉税吗?

答:涉税,主要因A公司利润较好,会增加所得税。

问:这个企业所得税与股东溢价加入有关吗?

答:如果A是个人,个税会很高,有没有筹划的好办法?

问:你的意思是溢价算作A的增资,是吗?

答:在资本公积。不分配不转增股。无税。

答2:因为协议签订时说的不是溢价,是将800万捐赠给A公司,这样A投资B公司无需出资了。

答3:出不出资金,都是100%在A,然后C花一千万稀释A股份,对于多出的资本公积。

答4:约定全部给A,那么A肯定是要交税的,只不过可以无限期递延,不分配不交税。

答5:如果产生分配,资本公积也是需要股东比例分配的。特殊地方是增资多余的钱给了A而不是在资本公积中按股份比例共享。所以税是存在的。

87、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80万元,实缴出资20万元,该股东与另一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写明,转让以60万元价格转让对应的60万股,请问,需要上税吗?

答:这个没实缴,0元转让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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