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罪区别解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 二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 三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 四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 五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

  与之间的区别在于罪与非罪的问题,由于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两者在外在形式上有着相同之处,其表现都有合同的存在,但两者的内在表现是不同的,主要是主观表现形式不同、客观构成不同和履行合同的态度的不同,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两者的区别。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贸易公司在没有落实上游资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资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虽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从整个过程来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3、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那个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预防合同诈骗罪的有效举措

  在打击及惩治合同诈骗犯罪的同时,及时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企业和个人一旦在此类案件中遭受损失,其后果是难以挽回的,只有提高防范意识,从根本上加强对类案件的预防,才能减少案件的发生,当事人才能尽量的减少损失。

  (一)在过程中认真调查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在实施合同诈骗的时,行为人会给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情况,设备、技术等条件,当然这些都是虚假的,如何判定这些资料的真伪,不能只凭对方的片面之词,应该就对方的所提供的一些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通过工商部门、银行或者委托律师对对方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经营状况、设备条件、技术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还要对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认真进行核对,防止对方利用假单位、假身份、假证件、假货源来进行诈骗。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要注意认真的审查合同的条款,看是否与协商的一致,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是否存在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如有发现应及时要求对方更改或重新订立合同,条款不明的合同不能签。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

  与企业有关的合同诈骗案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内部人员与外人勾结,共同欺诈企业的财产。由于利益的诱惑,企业的一些员工会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多报或虚报金额,隐瞒真实情况,非法骗取企业的资产。因此,要加强业务素质的培训和增强法制观念,不能为一己之利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员工的业务知识欠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能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漏洞,给企业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抓住对方业务知识欠缺的弱点,采用以次充好、以假代真,或者玩弄数字游戏、有歧义的文字等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使自己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得逞。还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行为人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逐渐熟悉和了解了这些漏洞,加以利用进行诈骗。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严格把关,培养员工的职业素质和防范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防止合同诈骗案件的发生。

  2016年国家司试试卷二第50题()

  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选项B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选项C正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范围限于拘留、逮捕、执行有罪判决等羁押情形,而取保候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去人身自由,因此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选项D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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