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撒禾坪煤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桑植县岩屋口乡砂河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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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向劲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俞,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桑植县撒禾坪煤业有限公司。地址:桑植县岩屋口乡砂河坪村。
法定代表人杨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桑人社监处字[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桑人社监处字[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4日,桑植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受理了劳动者朱方化、李承权的申请,并查实被执行人桑植县撒禾坪煤业有限公司与朱方化、李承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015年9月8日,桑植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向被执行人桑植县撒禾坪煤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基本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为朱方化、李承权分别补缴养老保险费31939.40元、31454.20元,但被执行人桑植县撒禾坪煤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桑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如下处罚:处罚款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于2015年11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2016年5月30日,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桑人社监处字[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桑人社监处字[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桑植县撒禾坪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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