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转诊,低保住院转诊报销程,不在农合报销的费用,本局能否救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扶贫移民局 县卫计委 县人社局

根据安徽省《困难人员救助工程实施办法之城乡医疗救助》、《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66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30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18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814号)、《六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六民社救〔20189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金政〔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2018年,继续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深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保,实施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 、“看病贵”问题。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当地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按照病种确定,不属于规定病种以外的设立起付线;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扣除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关于执行全市统筹“一站式”医疗救助政策标准的通知》(六民社救〔201714号)的规定实施。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病种或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实行分类分档救助,按照《关于加强金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金民医救〔20181号)的规定标准实施。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一)资助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保。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当年年度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任务。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七、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各地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双重身份五保户(五保贫困户)、异地就医未与我县医保中心联网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关于加强金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金民医救〔20181号)文件要求,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部门接到民政局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规范医疗救助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一)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县财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基金,民政局商财政局后,由财政局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基金,由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有关金融机构领取。

(三)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发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由民政局主管并牵头组织实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扶贫移民局等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保相关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间应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加大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 按规定低保户住院可以申请低保二次报销。没有特困户三次报销的政策和规定,所以去哪也报销不了。


  • 31,条件符合还可以按一定比例再享受民政大病救助,低保户住院报销一般是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一般没有区别。而一般农户是不享受,低保户在报销后

  • 如果你属于低保户 你不需要申请大病救助 只要把住院收据(一定是住院才报销) 和新农合报销收据 交给当地民政办 等财政拨款后 给你报销—————— 农合报销后的 50%最多不超过2000元

  • 请问再次报销的是叫“低保户的医疗救助”吧?

  • 我们这边符合新合报销范围的花费,只要住院就可以申请救助各地不一样吧,经新合报销后仍超过一万五的。具体可以咨询乡镇或者街道的民政办公室,可以申请大病救助,低保户和五保户不受此限

  • 已经批准你好!看了你的描述,批准了,需要有证明可以安排低保的有关证件,可以领取一年低保金,需要参保解决,是没有补助的,民政局对低保户住院的医药费问题,可以凭有关证件办理住院医药费报销,低保户住院,经审核后才可以安排低保,如果当年有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办理低保,而申请了低保,而生病住院,并不代表住院费可以民政补助,祝好运

  • 大病救助金额可以的多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低保户:低保户大病救助最高金额可以达到一年2万,但是低保户必须提供相应的低保证明(如低保证等)。低保户的大病救助金额没有最低限制,大病救助申请人可以在救治后拿着住院单等报销证明和低保证一起前往社保局申请报销。
    2.没有低保:这类大病救助居民的救助金额比低保户要低一点。申请大病救助要求一年的医疗花费达到1.5万以上。达到这一标准的居民可以拿着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报单前往社保局办理,最高补助5000。举例说明: 1、如共花费2万元,农合已经给报销1万元,剩下的一万元经过申请,可以补助5000元。2、如花费2万元,农合已经报销1.8万元,只能补助2000元。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大病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在申请大病救助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并出具户口簿、收入证明等材料。

社区、居(村)委会经办人员协助对申请对象资格作初审、评议、公示等;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审核资格等;

区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接到审批材料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低收入群体拟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先依照各自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报销,余下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即再报销60%。据了解,这部分人群多数参加的是“一老”或无业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原额度均为60%;这样,这部分人员将可报销84%。

此外,3种情况的门诊费用可按住院费计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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