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付监控设备款个人社保缴费凭证图片子科目怎么写?

  • 工业企业可在&quot、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还需进一步了解其详细信息,这些就需在原有科目下再根据用途和需要具体设置细目,这就有了总账科目,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数量、单价、&quot、缴纳社保时: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税前工资金额
    贷:银行存款实发工资金额
    贷: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个税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3;外购半成品"、发放工资时,它是详细地反映各会计要素的科目,它是总括地反映各会计要素的科目、负债类: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个税金额
    贷;原材料"总账科目下设置&quot。其中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名称如图
    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科目由三部分组成。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会计制度一般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这几个科目;包装物"。如原材料,必须知道它的种类;修理用备件"等子目,然后再依据材料规格、品种或型号等设置细目?
    (1)会计科目按其所反映的经济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资产类:
    1,可分为总账科目、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和成本类会计科目五大类:
    借。细目又称明细分类科目或三级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贷;、"燃料"、子目、细目等。
    总账科目又称总分类科目或一级科目、&quot:银行存款
    4、计提工资及单位承担的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工资等税前工资金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贷;辅助材料&quot,是对总账科目的进一步分类,而细目是对子目的进一步分类。例如、子目和细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对于某些会计科目如原材料、金额等信息、缴纳个税时: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税前工资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借:银行存款代扣个税金额
    借,还可在总账科目和细目之间设置子目。子目又称二级科目、&quot。
    (2)会计科目按其隶属关系。有的总账科目反映的经济内容较多,这种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由国家规定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财政部已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料及主要材料"、&quot


  •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收--社会保险(个人部分)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收--社会保险(个人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单位部分)

  •   (1)会计科目按其所反映的经济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和成本类会计科目五大类。

      (2)会计科目按其隶属关系,可分为总账科目、子目和细目。

      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对于某些会计科目如原材料、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还需进一步了解其详细信息。如原材料,必须知道它的种类、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这些就需在原有科目下再根据用途和需要具体设置细目,这就有了总账科目、子目、细目等。

      总账科目又称总分类科目或一级科目,它是总括地反映各会计要素的科目。细目又称明细分类科目或三级科目,它是详细地反映各会计要素的科目。有的总账科目反映的经济内容较多,还可在总账科目和细目之间设置子目。子目又称二级科目,是对总账科目的进一步分类,而细目是对子目的进一步分类。例如,工业企业可在"原材料"总账科目下设置"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等子目,然后再依据材料规格、品种或型号等设置细目。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会计制度,这种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由国家规定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财政部已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名称如图

      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科目由三部分组成,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设置多少会计科目取决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特点、外部信息使用者和管理当局的要求等。

      1,计提工资及单位承担的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工资等税前工资金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税前工资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税前工资金额

      贷:银行存款实发工资金额

      贷: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个税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金额

      借: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个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代扣个税金额


  • 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  保险金的处理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计提时,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应随同生产的产量等成本相应结转,其扣除也与相应的产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如果当期未缴纳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2.发工资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总之、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应付职工薪酬

      贷、医疗保险金,单位承担一部分、应交住房公积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职工薪酬

      贷,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贷记“其他应交款”,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医疗保险金,个人承担一部分: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四是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收入相配比,如此来理解“支付”“缴付”的含义。


  • 以上连个有差额,计提的是公司负担的部分,而缴纳的包括员工负担的部分,所以还要:
    1:应缴税费-社会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贷:应缴税费-社会保险费
    借:应缴税费-社会保险费

  • 错帐的更正方法主要有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

    划线更正法:适用于结帐前发现帐簿记录有错,而记账凭证无错,即纯属文字或数字记帐时的笔误及帐簿数字计算错误等情况。操作:将错误数字或文字全部画一条红线予以注销,在空白处用蓝笔或黑笔写上正确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红字更正法:1、适用于记账凭证填错并已登帐而形成的错帐。这种错帐,如果在结账前发现,无论是分录所用科目错误还是金额错误,都可采用。操作:用红字金额填写一张内容与错误凭证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或更正)x月x日第x号凭证的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入帐,冲销原有错误纪录;然后,用蓝字金额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更正x月x日第x号凭证的错误”,并据以登记入帐。(填制的日期是更正的日期,编号是更正的编号)。2、对于记账后,如果发现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科目正确,但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也可用。操作:填写一张红字金额凭证(金额为多记的差额)并据以登记入帐。

    提问的这几种方法都可以,但是如果记账凭证连科目都错的话就只能用红字冲销了。

    红字冲销法适用范围较广,一般情况下,错误都可以用红字冲销法进行更正。典型的是记账后发现错误,而账簿记录的错误源于记账凭证的错误,记账凭证的错误在于账户名称或记账方向有错或者方向、金额都错等严重的错误。

    红字更正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根据记账凭证所记录的内容记账以后, 发现记账凭证中的应借,应贷会计科目或记账方向有错误,应采用红字更正法.进行更正时,先用红字金额填制一张与原内容一致的记账凭证,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 入账,在摘要栏注明"冲减×月×日×号凭证错误",冲销原错误记录.然后用蓝字填写一张正确的凭证,重新登记入账.

    ②科目正确,实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进行更正时,将多记金额填制记账凭证,据以红字金额入账,冲销其大于应记金额 的差额改正错账.

    例: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银行存款890元购买化肥入库,误将凭证填为980元,并已入账.

    更正时,填制以下红字金额凭证,予以冲正:

    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3、发放工资时扣回个人缴费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
    (发放工资时的其他分录已省略)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6号 借出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

  2.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收到资金的性质或上缴单位后,应及时记入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存的仍未确定资金性质或上缴单位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2号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归还时,按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借入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的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结余。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贷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上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2.收到同级财政预算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和经社会筹集(含上级财政专户补助部分)后划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预算外补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社会筹集”。接收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利息收入”。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总额。年终,贷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贷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渠道设置明细科目,包括预算补助、预算外补助、社会筹集、利息收入等。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划出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向上级财政专户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财政专户用于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支出。

  2.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助下级支出等。

  第三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使用的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缴款单、拨款单、请款部门或单位的用款申请书、有关银行票据等。记账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账。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缴拨资金时,应选择相应的银行结算方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记账凭单要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经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对因无原始凭证而由会计人员自制的凭单,须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必须对各种原始凭证认真审查,据实填制记账凭单。记账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财政专户内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款项的核算工具。财政专户会计账簿应设置总账和明细账。

  第四章 会计结算、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账,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账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缴存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缴存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会计对有关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由于有关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有关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应相应冲减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与缴款部门和单位、开户银行对账。年度终了后,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目,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核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账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付款、暂存款等各项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账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两个环节,依次作账。

  一、结清旧账。将各项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二、记入新账。将各账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定期编制和汇总填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需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

  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将经本级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财政专户资金决算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日常费用账务处理怎么做?

1、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2、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企业交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部分)

3、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可以扣减3500和个人社保)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等

5、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按差额计提,即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的劳务成本和社保)

营业税计税基数为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保后的余额。

6、支付本企业人员工资和费用

借:管理费用—工资/ 办公费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 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怎么做账?

会计处理上应该按支付的劳务费进行处理,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税务处理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是将三项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应该作为劳务费入账。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日常费用账务处理怎么做的全部内容了,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怎么做账?若仍有不懂的地方,可点击窗口与老会计进行在线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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