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通知买家补交首付款·买家未付首付款卖家违约能及时补交·算违约吗

关于购房补交首付款的问题

问题描述:2011年8月份在与卖房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30%首付购房,同月与当地的工商银行也签订了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之后也交齐了相关税费;可是刚刚(2012年2月3日)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告知,当地的工商银行购房贷款名额已满,需要更换另一家中国银行,需要的首付30...当时30%首付购房,需要的首付30%的首付,当地的工商银行购房贷款名额已满,同月与当地的工商银行也签订了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之后也交齐了相关税费,既然购房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都签了,怎么还会出现贷款批不下来的情况,如果补交首付款不是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合法吗;可是刚刚(2012年2月3日)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告知!

我想问的是,需要更换另一家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批不下来,需补交10%的首付款(即总需要40%的首付)?半年的房价上涨了一些,也是按照最新的房价来办理吗?

这种情况合理2011年8月份在与卖房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展开

网友ZZGGKKMM给出的答案是:你与工商银行已经签订了贷款合同在法律上已经生效,工商银行是合同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工商银行赔偿违约损失,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开发商不肯得罪工商银行又牵头联系了中国银行,贷款政策变了,少贷款10%的责任转嫁到你的头上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按照你与中国银行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当然以最新房价来计算,当然需要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我建议你与工商银行、开发商交涉,目的是让他们也出点血再办理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在没有妥善解决问题前以静制动,必要时可以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购房,贷款办不下来 补交首付款的问题?

问题描述:原来开发商和银行答应可以贷53万纯公积金,现在银行跟我说公积金中心审批通不过,只能贷50万。现在补交首付。贷款合同重新签。由于买卖合同里面有写首付金额和贷款金额。我要求重新签买卖合同,但是开发商说买卖合同已经备案,不能再重新签。说我多交的首付这...来开发商和银行答应可以贷53万纯公积金。我要求重新签买卖合同,但是开发商说买卖合同已经备案,我留好就行了,到时候两个首付发票,和贷款收据一起换一个全款发票就行了。

现在给我一个缴款通知书,也是原来的金额。(纯公积金首付两成 13万多一点),补交的金额不在里面。

买卖合同里面的贷款金额和实际贷款金额不一样会不会有问题?不重新签买卖合同会不会有隐患。

由于买卖合同里面有写首付金额和贷款金额,不能再重新签。说我多交的首付这一部分会给我发票。贷款合同重新签,只能贷50万。现在补交首付,现在银行跟我说公积金中心审批通不过展开

网友weisq407给出的答案是:最好写个补充条款。如果重新签订合同必须拿回原有合同,以免照成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不能写补充条款就把转账的发票留着以防万一,正常程序走的话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急,补交首付是什么意思?

问题描述:开发商催交抵押材料购买了一套房子,42万多,后申请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18万,现已经和银行面签,并要求补首付11万多,又遇到类似情况的亲么,目前首付12万多,原本打算商贷

网友slj0231给出的答案是:加上贷款额才等房子总价啥时候补交不知道,这样加上原来的首付,反正是你要另外再交11万了

买房为什么交了首付过户之后还要补交

网友天下霸凌给出的答案是:

但是也不存在,交了首付过户?你这属于二手房交易,还要在交纳一次

买房,本来首付已经交了,合同也签了,合同上写的是首付金额。现在贷款没办下来。去补交一部分首付。请问

问题描述:请问,原合同是否要修改,是不是要合开发商签一个补充协议,只再开一个发票就完事儿了。希望有专业人士回答一下,多谢。若不改。还是说。现在贷款没办下来。去补交一部分首付,本来首付已经交了,合同也签了,合同上写的是首付金额买房

网友小夜曲0给出的答案是:这种情况下应该是需要和开发商再签一个补充协议的。发票也要再开一个,以确保你的权益。

房款首付已经交完,但是公积金贷款贷不了那么多,让我去补交3万的首付款,请问可以补交首付款吗?

网友小夜曲0给出的答案是:如果公积金贷不那么多的话肯定是需要多交首付款了,如果目前首付已经达到三成的话,不够的可以按揭贷款,以后公积金贷款与按揭贷款一块还,毕竟按揭大钱数比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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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二手房定金和首付款都交了,由于买方原因银行不批款,算买房违约吗?怎么办?... 买的二手房定金和首付款都交了,由于买方原因银行不批款,算买房违约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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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贷款|抵押、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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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一定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这个主要看本人是否需要,而且还要看本人条件是否允许购房。

如果真的需要而且一切就绪就可以购房的。

具体要看合同的,也可以私下商议的。

这个要看你们签署的购房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了

如果我不贷款,付全款可以吗?
当然可以,全款都付了你肯定不算违约

珠江时报讯(记者/程虹通讯员/刘松霞)买房付了首付,但是银行没批准贷款申请,会怎样?业主阿民遭遇买房窘境,被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催债。近日,该案在南海法院执行完毕,阿民为此付出69万元左右的额外“损失”。

2014年5月,阿民与佛山市南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总房价约680万元。在支付完200万元左右的首付款,并依约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后,阿民收到了银行因个人信用问题贷款不予批准的通知。

焦急的阿民只好通过资金周转的方式与地产公司进行协商,分笔支付余款。截至2014年7月31日,仍有375万元余款无法凑足。

同年10月27日,地产公司发律师函要求阿民支付375万元及违约金。阿民同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南海法院判决阿民支付剩余购房款375万元及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阿民仍然无法付清款项,于是向地产公司发函请求解除合同,地产公司没答复,而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10日,阿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同年12月,法院审理认为,阿民与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买方不能及时支付购房款的,合同解除权在于地产公司而不是阿民,因此,阿民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地产公司不同意,则法律无法支持阿民的请求。

虽然双方约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但付款方式不能按照约定实现并非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故阿民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仍需继续履行。

业主筹钱还款损失69万

由于阿民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2015年9月29日,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阿民购买的房屋被评估公司估价仅365万元多,竟还不够履行判决书要求的375万元购房余款及违约金。

阿民对过低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却被评估所驳回。原来,房屋拍卖在现实操作中往往会导致房屋贬值,评估公司按标的收费,为了促成房屋拍卖成交,评估公司会适当压低价格。

在听了执行法官的建议后,阿民四处筹措资金,终于在拍卖公告日期的前两天,也就是2016年4月12日及时付清所欠地产公司的购房款及违约金。

“这单事给我造成的额外损失达65万元之多!”阿民感慨,以37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计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约60万元,执行费、评估费合约5.7万元,地产公司起诉阿民要求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阿民起诉地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两场诉讼均是阿民败诉,诉讼费合约3.5万元。

本案主审朱法官告诉记者,所谓按揭购房,其实是三方主体、两份合同,业主与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业主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形成抵押合同关系。

业主购房款的一大部分来源于抵押合同中银行提供的贷款,但抵押合同不成并不直接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因此,建议按揭购房的买方在与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前,先去银行咨询清楚个人贷款条件能否成就,以免遭遇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的窘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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