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生育奖励假真来了,到底咋回事

原标题:生育奖励假期间有生育津贴吗?

国家鼓励生二胎了,于是又一场造娃运动开始啦~

生娃怎么可以忘了交过的生育保险?休产假期间领取到合理的生育津贴,才能让柴米油盐的生活更安心啊!

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

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肯定要休假,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x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但产假天数就比较纠结了,为了鼓励二胎,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延长了产假天数,增加了各种生育奖励假,那么生育奖励假期间是否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呢?

我们来看看以下13个城市是如何做的。

根据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所以,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

要注意的是: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产假天数有关,但并非所有的产假都可以申请生育津贴,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这30天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对此,浙江省人社部的回复是“目前关于30天奖励假的待遇文件没出来,还正在在审批。建议用人单位可在集体合同里约定,按产假处理,先由用人单位出钱,等文件出台再向生育保险报销。”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

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条例》并未明确提到生育津贴要增加。

目前山东省生育二胎的产假天数是158天,不过生育津贴仍按照98天发放。人社部门说这60天的津贴由企业支付,而企业则认为向单位要生育津贴没有道理。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为此,兰州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

修改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但小编仍在广西人社局官网上看到有市民咨询“自治区产假已经从98天增加148天,为何社保局关于生育津贴发放的天数还是98天?”,但并未看到有相关答复。

目前福建省的女方的产假是158天~180天。但是,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还是只发98天。

如遇难产(含剖宫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江西省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

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都可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但是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发放的问题,相关政策还未出台。

以上可见,是否发放生育奖励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各个城市的做法不一。

有的城市明确奖励假期间是没有生育津贴的,刚刚高兴完的妈妈们要哭晕在厕所里了;有的城市规定奖励假期间的津贴由用人单位来发放,这无异于“政府请客,企业买单”啊;而有的城市还没出台相关政策,还是个未知数;至于增加多少天就领多少天生育津贴的妈妈们,还是自己偷着乐吧~

但是!生育奖励假究竟是祸是福呢?很多人连最基本的98天产假都休不满,有的人只能拿到底薪而不能拿到就高不就低的生育津贴。这多出来一两个月的奖励假还敢休吗?再休会不会“被辞职”呢?二胎还敢生吗?

小编掐指一算,觉得以后女性找工作更难了,我还是给陈伟霆生个猴子去吧,毕竟孩子生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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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即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80日,由此女职工产假从128天增至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达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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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二胎产假新规定,生育奖励假增加50天

  广东省二胎产假新规定:生育奖励假增加50天,最长可休208天。

  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即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80日,由此女职工产假从128天增至17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达208天。记者梳理29个已修订计生条例的省份发现,论基础产假,广东的208天为最长。

  广东生育奖励假增加50天

  目前,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地在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时,均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假期,最少为30天。

  去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去年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

  按照此前这一规定,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固定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此次广东再次修订计生条例。修正案称,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修正案草案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

  2016广东产假相关规定

  1、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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