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时代股东Q7接着1626-人民的名义股东谁的官最大,人物角色官职大小排名详解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功盖三分国,名成八阵图。,,!

【强烈推荐】混业经营----成就中国金融的大时代    (来源:和讯网  机构:民生证券 研究员:管清友 朱振鑫 牟云磊,在此对作者和机构表示深深的感谢!)    

根据混业经营的股权架构不同,混业经营的模式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三种。        从模式选择上,美国和日本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代表,英国模式是典型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德国则采用全能银行模式。从发展路径来看,除德国之外,其他各国均经历了从混业至分业再回归混业的过程,且无一不是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和监管配合的产物。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提速,我国从供给、需求和政策层面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的天时地利人和,混业经营将成为必然选择。在模式方面,将呈现小银行“金控”,大银行“银控”的混业局面。混业的开展有利于实现银行与券商的协同效应,从宏观层面对改善整个社会的资本结构有积极作用。

        混业经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主要指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交叉经营;广义上则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根据混业经营的股权架构不同,混业经营的模式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三种。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核心特点是母公司多为纯粹控股公司或者实体企业,即并不从事银行、证券或者保险等具体的金融业务,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彼此平级。这种模式中,“混业”主要体现在集团层面,各子公司实质上并不算“混业”。


         银行母公司模式以银行作为母公司,下设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而涉足多个金融领域。可见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相比,银行在集团中地位更高,进而决定了集团的经营战略可能会偏向银行业务。


 全能银行模式是最为彻底的混业模式,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以内设事业部的形式经营全部或多项(至少应包括银行和证券)金融业务。这种模式中虽然银行、证券、保险以平级事业部的形式并存,但实际上从名称中即可看出银行业务仍是核心。而且由于证券、保险仅仅作为事业部,因而更易受到银行的影响。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金融混业模式的区别表面上看在于股权架构的差异,具体表现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程度,以及风险隔离的程度等;但深层看,其实是银行在集团中的不同地位。从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母公司到全能银行,银行对集团中其他金融业务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反过来看,混业模式的选择与集团中银行、证券、保险的相对实力密切相关。银行实力越强,越有可能采用银行母公司甚至全能银行模式。反观我国现存的金控集团,大多不是以银行起家,银行在集团中不占主导地位。总之,银行的实力和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未来混业模式的选择。



美国金融体制的变革伴随着利率的管制与放开。美国政府在大萧条之后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干预。罗斯福政府先后通过多部法案,主要涉及利率管制、各类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深刻地影响了接下来半个多世纪美国金融市场发展。然而,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经历了严重的滞胀。在里根政府看来,这些经济问题主要因政府过多干涉市场所导致的。因此,当局接连推出一系列政策,旨在减少对市场的干预。表现在金融市场,首先就是要渐渐放开利率管制。在过去半个世纪,美国的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迅速,银行业在金融市场的占比由原来的60%下降到25%,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直接融资市场。而银行业又由于利率管制,无法吸纳更多存款,导致银行的传统盈利空间急剧压缩,出现银行业经营危机,银行业不得不想方设法进军证券行业。


在混业模式选择上,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与法律引导相关。美国商业银行先后经历了全能银行发展成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再发展为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进而转型成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可以说美国混业模式变革的历史正是法律的变迁史。1927年以前,美国的金融制度是不受管制的,美国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是通过天然的混业经营模式。1927年,美国通过《麦克弗登法案》,限制了银行的跨地域经营,此时只有采取银行控股公司形式才能巧妙地规避政策,拓宽经营地域经营范围。1933年,经济危机后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强行断开了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的联系。而银行控股公司有效规避了法律限制,从而得到快速发展。1956年出台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对拥有一家控股银行作为子公司的公司没有限制,凭借这一优势,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在这一时期快速发展。银行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实现跨领域扩张。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顺应了时代需求,正式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相互渗透合法化。


 从监管模式上,美国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双层监管模式也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支持。由联邦储备体系(FRS)作为混业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货币监理署(OC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厅则继续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予以专业化监管;FRS必须与各分业监管机构共享信息,通过加强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之间的联系,保持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的健全性。

 与美国相同,利率管制也是推动英国银行业变革的巨大推动力。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之前,英国各类金融机构是分业经营模式。英国在一战以后就已经存在以银行间利率协议为主要形式的利率管制。三十年代的那场经济危机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通胀加剧,货币当局对利率的控制水平急剧下降,再加上国外银行也进入英国金融市场,利率管制大幅削弱银行业的竞争力,英国银行业面临夹缝求生的窘境。


        英国金融混业实行的是银行母公司模式。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并非是在银行内部进行,而是另立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这些机构便是子公司,它们独立运作,由银行控股。这种模式欲保留银行的规模信息优势,同时又想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传导,进而实行“公司分离”,设立防火墙。

母公司模式是一种处于过渡阶段的混业经营模式。英国选用这一模式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英国金融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崇尚明确分工,而且金融机构种类齐全,基本不存在交叉经营。不同业务间的界限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是自律和道义的结晶。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资本流动全球化让英国看到自己的分业经营金融环境已经阻碍了其经济发展之时,英国才宣布打破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然而可想而知,根植于其文化中的“分工”元素让其混业变得不那么充分。其选用的混业经营模式也必然有别于资本市场极其活跃的美国。

        英国在1997年以后实行统一监管。1997年5月,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成立,它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拥有指定金融法规等一系列职能。它由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组成。

 二战后,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到重创的经济,日本在金融领域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和分工限制,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直接融资市场快速发展,这让企业对银行的依赖程度**降低。利率管制和分工限制只让银行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加上外资银行竞争加剧,在内外双重压力下,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势在必行。利率市场化后,经济主体在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间的选择对利率变化更为敏感,这直接冲击着分业经营等金融管制,分业监管逐渐松绑。

         1981年日本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业务;1996年日本发布《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拉开金融大改革的序幕。在几年的努力后,日本正式进入混业阶段。


然而刚开始,日本对于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各执一辞。有建议相互妥协的渐进模式,有提议通过附属公司进入对方领域的分离的附属公司公式,有多功能附属公司提议,也有违反当时《反垄断法》的控股公司想法,甚至还有人建议设立全能银行。在两年后的1991年,各方博弈之后终达成一致——选用附属公司方式相互渗透到对方业务领域,然而,对此类银行的经营范围有严格限制。直到1997年,随着形势发展,日本各界对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上日本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又相继颁布了两部解禁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进行混业经营才算在日本正式确立。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德国的混业制度从未间断,由于金融业内部重组和金融业务大量创新使得银行业、证券投资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实现“全能化”,各种业务的风险容易相互抵消,对环境变化的抵抗能力较强,同时也能够实现不同业务的信息资源共享,享受规模经济优势;二是德国的证券市场相对落后,加之德国会计规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个人投资者,致使许多德国人不愿涉足证券市场;三是银行和工商企业的关系非常密切。

从根源上来看,德国全能银行的开展是工业化发展的需求。19世纪50年代,由于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晚,为了快速为工业化融资,实现商业银行为工商企业融资,德国加大了产融结合的力度。法律上,德国给予了银行特殊的支持,19世纪初,德国不仅没有发垄断法,银行董事在企业兼职的现象也不禁止,银行被当做经济振兴的希望。

当前德国的监管采取统一监管。2002年以后,德国将原来的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合并为金融监管局,对德国金融也进行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许多职能机构,以适应德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包括: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三个接替原来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职能的委员会,另外又设立了三个特别委员会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该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对财政部负责。

       2.全球混业发展路径: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与监管配合全球混业发展路径: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与监管配合

        由美、英、日、德四个典型国家的混业路径可见,混业的开展及混业模式的选择都是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和监管配合的产物。在四国中。除德国一直秉承混业经营的模式之外,其他三个国家的金融体制变革都经历了从混至分再回归混业的过程,且三国的混业至分业都是为了稳定市场秩序,又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推动重新走上规范化的混业之路。

政体来看,全球金融体制的变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混业是自然混业经营状态,这一阶段一般持续到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萧条之前。自然混业状态是金融发展初期,监管缺失下,金融机构自然发展的产物。第二阶段是强制分业阶段。经历了1929年大萧条之后,各国纷纷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干预,金融市场的调控对策有二:其一是将金融业的几大子行业相互割裂开,这可以极大地控制风险,避免风险大规模扩散;其二是进行利率管控。在这种情况下,全球性的分业格局形成。此后,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形成“金融脱媒”。由于利率管控,银行对储户也失去了吸引力,存款大量流失,传统银行业务利率急剧收窄。此后便进入第三个阶段:自发混业阶段。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银行经营受到冲击。为改变现状,各大银行开始类混业经营,分业名存实亡。此后政府政策逐渐放松,出台标志性的法律文件,混业经营模式正式确立。可见,利率市场化深化的过程也是混业经营形成的过程。



中国的金融业经营体制变迁的过程正是一部“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发展史,经历了“银行独大→强制混业→回归分业→自发混业”的演进历程。前三个阶段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是国家强制运用社会金融资源支持经济发展的结果,而非银行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经营模式的变迁。最后一个阶段则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受需求与供给均衡作用的自发式混业经营,国家意志遵从市场需求,在宏观层面发挥引导作用。


        时隔20年,两次混业经营的状态呈现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的混业经营是国有垄断性金融机构的强制力产物,新世纪以来的混业则适应了市场的需求。

20世纪80年代前期,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基本都遵循混业经营的发展思路,交通银行在成立之初便涉足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等非银行业务领域;原有的国有专业银行逐步打破相对分割的业务格局,出现“中行上岸,农行进程,工行下乡,建行进厂”的局面。

当时混业经营带有极强的国有垄断性金融机构的个体意志,其本质是为了规避外部的业务规模管制和利率管制,不仅不能实现金融深化,反而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第一,信贷规模难以控制。由于信托公司大多由银行控制,大量信贷资金通过信托渠道游离于常规信贷体系之外,国家进行信贷规模控制的难度加大。第二,资金挪用问题严重过。大量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通过银行控制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渠道,集中投放到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造成资产价格大幅上涨。1992年下半年至1993年上半年,我国社会集资和银行拆出资金总额高达近2000亿元,1994年通胀率最高达到27.3%。第三,非银金融机构经营能力较弱。信托公司的资产质量普遍较差,部分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一些公司被迫进行财务重组甚至破产倒闭,引发了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

 8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银行和证券公司陆续设立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业务。由于监管能力不足,内在风险不断积聚。在此背景下,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业、证券业和银行业等金融子行业实行分业经营”,金融秩序得以稳定。

 经历了国家强制力规定的分业经营之后,1999年来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分别试水各自边缘业务。一般来说,从分业进入混业的路径有两种,一种是“一步到位式”,即由政府出面,直接取消原来的分业管制,建立可以经营各种业务的全能银行,实现全面混业;另一种则是“循序渐进式”,金融机构间合作先行,时机成熟时政策放开,亦或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以分业的形式,达到混业的实质。中国已经进入“循序渐进式”混业经营的最佳时期。

        中国的金融业渐进式混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点,自1996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提出金融改革,金融分业经营便开始松动。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成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此举被认为是中国金融机构分业走向混业的标志性事件。

此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由金融机构同时控制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的金融集团,如中信、光大、平安等都属于此类。其主要特征在于:集团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附属公司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别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子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和人事权都直接受制于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公司)创立于1979年,1986年公司注资香港嘉华银行进军金融业,1987年中信实业银行成立,1995年中信证券成立,1999年中信长盛基金管理公司成立,2000年中信与英国保诚合资成立信诚人寿。2001年10月母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不再作为金融机构,而是单独行使管理职能。

2002年12月5日中信控股的成立,将中信银行、证券等金融资产打包管理。中信控股为中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本身不经营业务,只对其下属子公司行使管理职能。而中信银行和中信证券则是中信控股的核心资产,在整个集团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信控股公司通过投资和接受中信集团公司委托,全面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基金等金融企业,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2014年中信泰富通过反向收购中信股份,实现集团资产整体上市。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等金融资产打包在中信股份之内,金融机构间利益共享而风险隔离。中信集团的案例被看做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向“法人分业、综合经营”的模式过渡,是中国第一家国有独资“金融控股公司”。


       与中信集团类似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还有光大集团和中国平安。

在获得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时,旗下原有的光大信托因巨额亏损导致资不抵债,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营业许可。至2014年7月,光大成功收购甘肃信托51%的股权,甘肃信托更名“光大兴陇信托”。光大正式集齐7个金融牌照。

是三家试点金融控股集团中混业程度最高的一家。集团内部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业务融合,打造了“子公司分业,集团混业”的格局。


 (2)商业银行海外投资:商业银行海外控股投资银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不同,银行母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我国受到诸多法律限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到目前为止,证券公司则是未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非银金融机构。对此,银行多采用海外控股和信托控股的方式控股证券公司,实现多牌照混业。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采取海外投资的方式,获得全牌照证券子公司,兴业银行则通过信托子公司实现对证券公司的控制权。


       由于法律尚未放开对银行持股证券公司的监管,商业银行纷纷绕道而行,通过海外注册或借助信托控股证券公司的方式将证券公司纳入麾下。对银行投资证券公司的限制名存实亡。


      (3)工商集团贴金: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       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类似,工商集团控股金融机构实现多牌照经营的模式有效的规避了法律对金融机构投资的限制。工商集团内部控股金融机构,有利于在金融机构与集团内部企业形成协同效应。


      1.天时——需求层面:日益苛刻的居民理财与企业融资需求        第一,居民的理财需求不不断增大。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近十年增长4.6倍。


       第二,金融产品的日益多元化,对存款作为资产保值渠道的地位造成了巨大冲击。

       第三,企业对间接融资融资的需求增速放缓。2008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增速不断降低,增速从2008年的380%降至当前10%的水平。

利率市场化的趋势迫使银行寻找中间业务收入。2015年3月1日,我国存贷利差降到2.85%的水平,相比国际2%左右的存贷利差水平依然较高。以工商银行为例,2005年以来,银行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91%降至74%。


       从国内看,理财、互联网金融和货币基金的野蛮生长已经吹响了利率市场化的前哨战,经济持续下行助力银行存贷利差的收窄,在这个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的需求强烈。

2004年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可以看出,银行实际上可以从事投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信托业务。此外,第三条最后一项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一授权性规定放宽了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商业银行从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特批原则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留下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则表明对商业银行海外投资不做限制,如中国银行于伦敦组建“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在海外推进投资银行业务。


       新《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并未对金融机构母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在这一情形下,“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金融机构间规模优势的绝佳选择。目前我国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已经初具规模。

       2014年,《保险法》放开对保险投资标的的限制,允许险资“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政策在放开金融机构业务领域的同时,也对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如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实现“非标转标”,防止资金游离于银行信贷体系之外,控制金融风险。

中国混业经营之路的模式选择

       根据前文分析,银行的实力和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混业模式的选择。鉴于我国银行业、证券业的发展水平,最可能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母公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的局面,二者将在同时发展,发挥各自领域的优势。

第一,全能银行模式下风险骤升,不符合混业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全能银行模式下,各金融业务之间的“防火墙”被完全拆除,拆除“防火墙”后各个金融部门之间的财务风险和关联交易难以得到较好控制。从银行自身角度看,由于多年来实行分业经营,其内控技术、人才储备、自律意识都远远无法应对全能银行模式下的风险;从监管当局的角度看,对比德国的双层监管模式,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也无法满足全新的监管要求,银行主导下的全能银行模式无疑会令证监会和保监会地位尴尬,因此很难一蹴而就。

        第二,证券业市场竞争充分,银行自营券商不利于产业整合。截止2014年底,我国已有证券公司120家,且行业集中度远低于银行业和保险业。这种情况下,银行以收购小券商的方式进军证券业,不仅可以节约扩张成本,还可以实现产业整合,有利于证券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三,不符合我国做大直接融资市场的战略。参照美国、德国各自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对比,可以发现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地位过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业务形成影响,不利于我国当前做大做强资本市场战略的实现。

       从实质上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已经在我国占据一席之地。而银行母公司的模式受到大型银行的偏爱。

金融控股公司已占据一席之地,法律放开对市场的冲击不大,未来更多小银行将加入“金控圈”。除了国家特批的中信、光大和平安三家有明确地位的金融控股集团之外,我国的“准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初具规模。尤其近年来诸多工商企业未实现企业内部协同,纷纷持股金融机构,打造工商企业旗下的金融集团。招商局集团、五矿集团、国家电网、中航工业集团、中国石油、华能集团、中粮、宝钢等大型国有工商企业,长城资产、华融资产、中国信达等资产管理类机构,以及万向系、复星系、明天系、美的、雅戈尔等民营企业均已持股多牌照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与美国一样,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以花旗集团为代表)。虽然我国特批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有三家,但是本质上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集团有数十家。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放开只是名义大于实质。

银行母公司模式。到目前,工、农、中、建四大行以及民生银行等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已通过子公司的形式获得两种以上金融牌照,银行母公司的模式已现雏形。从公司治理层面上看,银行相比非银金融企业,无论是在资产规模、利润规模,还是在渠道数量、社会融资占比方面,都具有显著优势,所以其在集团中必将拥有决定性话语权。

        银行母公司的模式有利于实现银行与券商的协同效应。在中国,银行的优势在于网点渠道和客户资源,券商的优势则在于一级承销和二级资产管理。银行控股券商有利于缓解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利润收缩的局面。券商则可以凭借银行的渠道优势和庞大的客户资源,发展自身优势业务。

从宏观层面来看,银行母公司模式的打造有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资本结构。财务费用为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负担,2015年1月,我国新增人民币贷款同比增长11.5%,银行体系的垄断限制了权益融资的发展。银行与券商打造母子公司的模式,则有利于转竞争为协同,企业融资渠道将更加灵活,权益融资的需求得到满足。此举有利于改善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名义股东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