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凭证2年诉讼时效有没有诉讼时效吗?

好朋友借钱救急,怎想越借越多,碍于朋友情面,借钱之时未签署书面协议,到催债还钱时已是人钱两空。无奈之下双方法院相见。借款人能否通过法院起诉要回本金?点击音频收听律师档案——兄弟之间的那些账

王刚是一家火锅店、茶楼的老板,生意做得红火,出手也变得大方。与王刚相识多年、以兄弟相称的李成在生意上总是碰壁,做什么买卖就以亏本告终,李成见王刚开火锅店挣钱快,于是决定也在餐饮上大干一场。

2014年的一天,李成去到了王刚家,吃饭间,两人推杯换盏,互述真言。

王哥啊,兄弟我也是晦气,不知道为啥霉运都搁我这了?

嗨,兄弟,做生意嘛,有赚有赔,你也别心急,肯定能赚的

诶,兄弟我也不想干别的了,王哥啊,今儿我遇到难处,需要你拉一把,我啊打算进军餐饮行业,向你看齐。

可是兄弟我现在手头紧啊,诶…

诶呀,作为兄弟,我肯定支持你,你说你要多少钱?几十万没有,几万没问题!

李成一听王刚这么说,心里就知道了有戏。于是李成便开口向王刚欲借10万,王刚也不含糊,随即答应借给李成8万元。王刚让妻子拿了8万元现金给李成,并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王刚向李成出借8万元,李成一年后偿还王刚。”李成签了字还按了手印,落款时还写到:“今李成收到王刚借款8万元”,落款时间是2014年9月8日。

过了几个月,王刚心里挂念着兄弟李成的生意,并相约一起聚餐聊聊。

诶,王哥,兄弟我生意依然不好做啊…兄弟我最近还需要点资金周转,希望您帮帮兄弟。

虽然最近我手头也不是很富裕,兄弟,你有什么难处尽管开口!你打算借多少?

随后王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成转账5万元,李成没有写书面借条或者欠条,转账时王刚留言:“借5万元给李成。”转账时间显示2015年1月10日。

时过多月,李成的生意逐渐起色,店面慢慢做大,但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店面扩张受限,于是再一次找到王刚请求帮助。李成找到王刚后,向王刚说出自己的想法,但此时王刚并没有先前的豪气,心想之前借的钱都还没有还,现在又来求照顾,心里面不是特别愿意借钱给李成。李成见王刚久久不开口借钱的事情,便打起了感情牌,决定讨好王刚。

王哥,我真的是走投无路了。您不帮我,兄弟我就只能再次亏本了,我一家老小都等着我养活,我这生意做不下去了,他们怎么办啊?

李成,不是我不帮你,你上回借的钱都还没还呢!

王哥,你放心,你这次借给我,我到时候支付给你高额的利息,求您了王哥,兄弟我只能靠您了。

王刚经不起说情,最后答应借给李成6万元。在给了李成6万元现金后,李成向王刚出具了欠条,写道:“今欠王刚6万元借款,每日支付利息600元,至还清为止。”落款人李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8日。

2017年底王刚的生意虽越做越大,但因门面太多,资金存在缺口。这时,他想到了外面还有借款没有收回,于是他一家家的开始收账。当王刚找到李成要求偿还借款时,这时的李成找各种借口开始躲避王刚。经过王刚多次催促,李成始终避而不见,最后王刚将李成起诉至法院。

王刚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成支付借款19万元及其利息违约金。但是,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时王刚发现,李成给自己写的6万元借款字据中,将自己的名“成”字误写成了言字旁的“诚”。王刚只得向法庭申请了笔迹鉴定。

最后,经笔迹鉴定,6万元借条中“李诚”的签字为李成本人所签。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刚11万元借款本金以及6万元借款需要支付的利息28800元。

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 向永刚律师

王刚先后借给了李成8万元、5万元、6万元,其中8万元和6万元写了借条或者欠条。如果没有借条或欠条等书面证据,起诉到法院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可知,到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规定可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没有借条或欠条也不一定败诉,只要出借人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即可。

本案中王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李成,并在转账时留言“借5万元给李成”字样,就已经尽到充分的举证了。因为虽然没有借条或欠条,但银行转账凭证能够确定收款人为李成,同时转账时说明了5万元为借款,故王刚已经尽到举证责任。因此最后法院也支持了王刚关于这5万元的诉讼请求。

规范的借条和欠条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只是两者的用途、诉讼时效有一定的区别。

欠条、借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两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借款人(债务人)向出借人(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债权人)向借款人(债务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款关系。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为了确认这个“流通”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一种结算状态,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借条标注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3年未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条后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3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写错名字,起诉到法院能否得到支持?

一般来说借条上名字写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但如果双方协商不好,最后起诉到法院,债权人(出借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因为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而在证明这个关系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本案中王刚向李成主张6万元借款时,就面临借款人名字错误的情形,借款时将“李成”误写成了“李诚”,最后王刚申请了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结论明确该“李诚”的签字为李成本人所签。最后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可知,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而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然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什么要对诉讼时效作出调整?

从这个法律规定来看,诉讼时效变化适用应如下理解:

(1)截止2017年9月30日24:00点钟,一般债权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已经满了2年,就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只能计算2年。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后主张权利,就算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如果一般债权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当天还没有过2年,那么诉讼时效就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该债权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

(3)如果一般债权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那么当然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计算为3年。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王刚8万元借款的判决理由,主要在于王刚没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后向李成主张过还款。借条落款时间是2014年9月8日,借款期限为1年,那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是2015年9月8日,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最后权利日为2017年9月8日。由于《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生效,那么还是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本案王刚主张权利,向法院起诉是在2017年底,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未支持8万元的诉讼请求。

高额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知,在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高的年利率包括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共计不会超过24%。超过24%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王刚主张李成支付6万元本金以及利息每日600元时,最后法院仅在法律规定的利息24%范围内进行了判决。判决李成支付6万元借款本金时,以及2年24%的利息28800元。

借条或欠条上没约定利息,怎么处理?

1、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不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规定可知,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付利息。

2.逾期还款的,欠款人应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也不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主张利息的。如果借款人超过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仍然未偿还借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即逾期利息。

逾期仍然没有偿还借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而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二是双方当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出借人催告了(即要求借款人还钱),而借款人仍不偿还的。所以,出现这两种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实践中,欠款合同没写利息的,视为没约定利息,欠款人不应支付利息。但是如果欠款逾期还款的,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

出具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 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山东立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坤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民族、职业当然还有联系方式,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最好的是双方互相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数字一定要有大写。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改了。如果只写阿拉伯数字,很容易被添加和修改。再有就是技术层面的注意事项了:举例说“130000元人民币”,尽量不要写成“拾叁万元人民币”,而要写成“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叁万元人民币”。

欠条和借条都具有法律效力,它们的性质是不同的,侧重的方面也是有所差别,但都能表示债务关系,而且还要注意借条和欠条的格式,千万别犯错。

总编傅泽涛主编:张娅

原标题:如何避免掉入民间借贷这个“坑”里

借条与欠条傻傻分不清楚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司法实践,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为诉讼时效相同:

(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为3年。

(2)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最长为20年。

(3)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最佳选择——“借条”。

只要借条合法就受法律保护

借条合法的注意事项有:

(1)名称为“借条”: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

必须签名捺印;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如果是已婚借款人,最好让其配偶按上述要求签名捺印。以免承担不必要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无法向其配偶主张还款。

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也能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注明是“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零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 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没有注明借款期限的,可以随时主张还款。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10)其他有助于维权的事项:

司法实践中,除非双方对律师费由明确约定,否则律师费由聘请律师一方承担。故可以在借条上注明维权费用如律师费等由借款人自愿承担。为了避免送达难导致维权之路漫长,还可以对借款人的送达地址进行注明。

交付方式最佳选择——“银行转账”

万一借条上出现了错别字怎么办呢?

借条上出现错别字最大可能性是借款人姓名写错了或者写的是小名、曾用名。这就是一定要核对身份证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借款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出借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2)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也就是说,虽然借条上借款人名字写错了,但是有证据证明有借贷关系成立也是可以向实际收到借款之人主张权利的。

避免错误最佳选择——“核对身份证”。

没有借条怎么办?还可以起诉吗?

对于借贷关系而言,借条是十分有利的证据。但并不是没有借条就只能认栽了。这里涉及到一个司法实践中的“如何调查取证”的问题。

(1)补借条。这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但是也可能遇到别有用心之借款人的“刁难”。

(2)录音录像,对于借款事实通过谈判、通话等方式“重演”,那怕是偷录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法庭也是会采信的。

(3)证人证言,银行取款凭证、转帐凭证,双方往来的短信、QQ留言等。

没有借条最佳选择——“以退为进低调搜集证据”。

借钱给你是支持,不催是信任,还钱是诚信,请不要拿别人的支持与信任而毁坏了自己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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