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什么办法可以查到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群

关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方式公示的公告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亲亲家园小区议事规则》,亲亲家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将于今年7月份届满,现本届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小区的具体特点,同时考虑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分布比例,现就本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选举方式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由 15名成员组成,A区、B区、C区各5名。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为:自荐、

业主推荐、组织推荐。获得业主推荐、组织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进行自荐。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本小区全体业主投票,从18名候选人中产生15名委员,A区、B区、C区各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5名。

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5月21日之前与业委会联系。

地址:B东坡坊5幢2单元101室业委会办公室;

按相关规定,本届业委会还应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修订过的《亲亲家园业主公约》、《亲亲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委员改选办法》,由业主(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但我们这个业委会却跳过了此环节,直接到了候选人自荐、推荐环节,与小区自治不符。

这应该是需要通过一个严格的选举程序才可以出来的候选人名单,却从天而降出来一个自荐、推荐候选人报名,很是匪夷所思。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亲亲家园小区议事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据我所知08年的业委会产生应该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或者说本小区从未召开业主大会,这届业委会又是怎么产生的哪?

现在这样的选举方式,的确会产生超过18名自荐和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可能。那么,谁来负责把这些多余的人选删除的工作?这位或这些负责的人的资格何来?如果有人想把某些为个人和小团体的业主谋取利益的人留在候选人行列中,而把一些实际上符合条件、在为小区业主服务上有更多公心的人排挤出18名候选人的行列,谁来主持正义和公道?

本届业委会成立近三年,除了两位顾问为小区的资产交接出了汗马功劳,未见哪位委员为小区做了什么显著的贡献(有哪位委员自认为做了好事,请在后面跟帖,接受业主们的检验,如果真有所贡献,我愿意当面为前面这句话向他道歉!)。让这样的业委会作为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我作为一个业主,非常不放心。请社区领导主持召开小区业主代表会议,推选一个认真负责、能主持公道的筹备小组来负责这项工作。

对于业委会迟迟未对选举办法进行公布,私下小急了把,以下为本人对本次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改选选举的一家之言,欢迎各位邻居审阅、提出不同意见,谢谢!

业主代表的产生流程:选举楼道代表选举坊代表(业主代表)

热心业主报名参加楼道代表的选举,在单元门禁张贴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房号、性别、产权证明复印件、从事工作、涉及业务等;过去曾为小区公共事务做过工作或维权的请特殊说明;筹备组负责确认信息真实性,存在错报、隐瞒、欺骗情节,即可取消资格。);多层物业每单元选举1位代表;多层物业12户选举1位代表(从高楼层到低楼层排列);以开小会(超过单元内2/3户数到场有效)形式由各户业主自行投票,可以书面委托投票,“支持票”选票数量最高者即楼道代表;若出现楼道中业主表示未收到选举通知的情况,则重新选举,并由筹备组派员监督、指导。

在坊内张贴个人竞选演讲稿(附个人信息),以楼道代表为候选人推举2位;由筹备组成员安排人员进行各户收集选票。

坊代表即为业主代表,本小区共29个坊,将产生58位业主代表。

择期举行业主代表大会扩大会议(各楼道代表增列),58位业主代表中自荐、推荐18位作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采业主代表大会扩大会议的与会人员进行投票选举,用竞选演讲的方式由从中选举15位成员组建业委会。业主委员会为小区事务管理的执行机构。

业委会在组建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代表大会递交修订完毕的《亲亲家园业主公约》、《亲亲家园小区议事规则》、《亲亲家园业委会换届、改选办法(草案)》,业主代表大会接收后。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含)1/5的,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增补。经督促仍未增补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停止其活动。

经业主大会授权,作为小区事务管理的常驻决策机构,监督并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一个月到一季度举行一次会议。

对小区内比较重大管理事务,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或小区10%户数或面积数业主建议即可发起,具体事务由业主代表大会责成业委会组织。

作为小区重大事务的最终决策机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扩大会议或超过小区总户数20%建议即可发起,具体事务由业主代表大会责成业委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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