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统采用HTML5+CSS3构建,您正在使用的是非常落后的IE浏览器, 为了您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为了让您得到更好的网上浏览体验, 我们强烈建议您使用chrome浏览器浏览本系统。
关键字:微信公众平台开发
在这篇微信公众平台开发教程中,我们假定你已经有了PHP语言程序、MySQL数据库、计算机网络通讯、及HTTP/XML/CSS/JS等基础。
我们将使用微信公众账号方倍工作室作为讲解的例子,二维码见左侧。
本系列教程将引导你完成如下任务:
第一章 申请服务器资源
我们使用SAE新浪云计算平台作为服务器资源,并且申请PHP环境+MySQL数据库作为程序运行环境。
直接,可以看到右上角微博登录的链接。
点击进入之后,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登录
登录之后,按照提示注册个人信息即可。
如果提示“token验证失败”,多重次几次。
②企业开发者并且有订阅号或者服务号
微信公众平台地址:
登录微信公众平台后台,在左侧列表中最下方,找到“ 基本配置 ”,点击进入
进入服务器配置填写框。
ToUserName 消息接收方微信号,一般为公众平台账号微信号
方倍工作室一直在致力于帮助开发人员更加快速方便的进行微信公众平台的开发,如果您对我们的成果表示认同并且觉得对你有所帮助,欢迎您对我们捐赠^_^。
被举报至市场监管局,我公司微信公众账号功能简介中有“最具”2字,违反?现已按规定更改内容,请问还会立案吗?该如何处理?
咨询电话: 回答数:8156 好评数:170
《广告法》第9条: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是的。依据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以下供参: 极限词汇违禁词}汇总 一、“最”字组(反正不要带最字就是了)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二、“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全市第一、全市唯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级”字组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这是违反广告法的,从今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 新广告法对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1、《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