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在公司上班,可是到了退休年龄,公司还未解除劳动合同 是不是还得给交社保

导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原单位工作,由于未交满15年养老保险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呢?由于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司法实践也就各不相同,下面通过一则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来了解一下江苏省的司法实践情况。

2007年9月,王女士入职A公司从事操作工。

2011年4月18日,王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王女士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亦未将应缴纳的社保费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王女士。

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王女士仍在A公司工作。

2014年10月10日,王女士离开公司。

2014年9月28日,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2014年10月28日,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2015年1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4月15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A公司支付王女士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王女士于2011年4月18日退休,但三年后,其于2014年9月才要求A公司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同时理解,企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王女士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间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应以该时间起算诉讼时效。王女士应在退休一年内主张权利,但其未主张。王女士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系强制性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1年4月18日,王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均依法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A公司、王女士均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原相关待遇继续履行,表明双方自愿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王女士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向A公司提供劳动,A公司也继续向王女士支付劳动报酬。因此,2011年4月18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A公司与王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王女士实际离开A公司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0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以王女士实际离开时间为准,故二审判决认定王女士的仲裁时效应该从2014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并无不当。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因A公司未为王女士办理养老保险待遇,且不能补办,故A公司应当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案例来源:(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109号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从这一规定来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就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其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应当终止。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明显跟上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存在异议。实践中,到底怎适用呢?我们通过部分案例的分析或代理,了解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适用这两条法律条款时,差距比较大,甚至同一地方,不同时期,也会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针对本案而言,首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这个观点各个地方司法实践还是比较统一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能终止”吗?这个条款司法实践差距比较大了。

联系本案,劳动者王女士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A公司工作,而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王女士与A公司仍然是劳动关系,不能仅因王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认定其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该案判决,我们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不必然终止。在这里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如想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作出劳动合同终止的意思表示。比如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等。如用人单位,还想劳动者继续希望劳动者提供劳务,可以终止后双方再签订雇佣合同,这样双方形成是雇佣关系。不同的处理方案,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建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妥善的方法,最大角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合理用工,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用工风险。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包括四十四条第(二)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江苏省的特别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应当防范劳动者退休时的风险防范。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不能补缴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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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交6年了还差9年,到了,公司了,你说还是交还是不交呢?现在在纠结,不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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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退休年龄,女性单位参保的个人50岁,个人参保的55岁,男性一律60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这个原因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交,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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