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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2月份发布的财会2016【22】文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既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也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等营改增纳税人。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这里予以举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206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06-103)÷1.03×3%)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6(206÷1.03×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务较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
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03÷1.03×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03
备注: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未取得分包方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103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
这两种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财会2016【22】文件内容是分开做两笔会计分录的。
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309
贷:工程结算 3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309÷1.03÷3%)
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206
贷:应收账款 206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7、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收入分录略。
(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 2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 222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取得分包发票111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222-111)÷1.11×2%)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22(222÷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4、取得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贷:应付账款 111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1
贷:应付账款 111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通过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1
5、结转并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1(22-1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11-2)
6、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444
贷:工程结算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444÷1.11×11%)
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工程款 222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 222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应冲销增值税=(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1.11×11%=(0-222)÷1.11×11%= -22万元
7、结转并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2(44-2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
(三)、业主扣留质保金、质押金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时,建筑施工企业发票开具可以体现以下两种情况:
1、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2、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等到发包方给建筑总承包方支付质押金、保证金时,再给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基于以上两种开具发票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开具发票情况对应的建筑施工方的会计核算(以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为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
2、开具发票情况对应的建筑施工方的会计核算(以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为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例如,某房地企业与建筑总承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结算价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支付900万元(含增值税)给施工企业,扣押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含增值税)。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就房地产企业扣押的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房地产企业扣押质量保证金 100万元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就房地产企业扣押的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没有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房地产企业扣押质量保证金 100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注明:本会计处理参考肖太寿博士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四)、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甲供材”简单来说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由甲方(建设方)提供材料,此模式下,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施工方)通常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供应材料的具体清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本文通过案例,对施工方在“营改增”前后的“甲供材”税务及会计处理变化进行简要介绍。 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包含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含税价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此外,合同约定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合计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假设工程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上述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除外。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据此,本案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2000万元应并入乙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乙方应纳营业税()×3%=300(万元)。 乙方取得甲供材料,该业务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可对取得的材料进行验收并登记备查。乙方其他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购买石材(石材是乙方自行采购,并非甲方供应) (2)工程领用石材 (3)计提并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营改增”后,乙方的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11%=976.79(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简易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3%,应纳增值税8000÷(1+3%)×3%=233.01(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税务处理同情形2。 乙方取得甲供材料,该业务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可对取得的材料进行验收并登记备查。乙方其他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工程领用石材 (3)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工程领用石材 (3)确定增值税税额 注:依据财税〔2016〕36号等规定,建筑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处理同情形2。 综上,通过对“营改增”前后税务及会计处理比较可以发现,“营改增”后施工方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包括“甲供材”,如果适用简易方法或小规模纳税人计税,税负会明显下降,但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负应视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而定。此外,“营改增”后施工方账务处理也有所变化,应依据增值税核算的会计科目设置要求进行处理。(作者:刘佑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