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长住租的房子,对上海廉租房租金配租补贴政策补贴是否有影响?

我们到另一个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会选择租房作为解决居住问题。而且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赁广告,其中还存在欺诈的信息,没有房子,却也拿出来租赁,骗取租金,这一定要注意。

关于上海公租房可以住多久的精选问答:

  • 律师365甘肃律师11月07日回复

    您好,公租房不能一直租住下去。因为公租房远低于商场价的房钱,导致在现在的状况下,公租房僧多粥少,请求公租房的要求也较为严格。公租房以5年为为一个时限,租住者去买下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买下购自住。买下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公租房不能够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同期银行活期存款息金,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感谢关注链家网!

  • 林佳楠律师10月24日回复

    我是_______部门的职工叫_________,现在同父母一起租住在单位附近的________小区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号。我的月收入不高,暂时没有能力,现在每月房租压力很大,而且时刻面临涨房价或二次异地找房的困惑。恰逢单位有公房面向职工出租,特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请各级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审核,研究批准为盼!我将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多做贡献以报答组织对我生活上的关怀和照顾。谢谢!

  • 徐娟律师10月09日回复

    我是_______部门的职工叫_________,现在同父母一起租住在单位附近的________小区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号。我的月收入不高,暂时没有能力,现在每月房租压力很大,而且时刻面临涨房价或二次异地找房的困惑。恰逢单位有公房面向职工出租,特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请各级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审核,研究批准为盼!我将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多做贡献以报答组织对我生活上的关怀和照顾。谢谢!

  • 张明律师1月14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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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公租房可以住多久的热门法律知识

  • 随着我国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多,为了保障民生,我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民生政策,为了建立健全这些政策,我国司法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相关政策的实施以及落实,例如公租房就是我国推出来的为了解决中低端消费人群的住宿问题,它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民生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公租房并不是单独归国个人所有,而是归国家或者是政府所有,那么,到底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可以住多久,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 随着近些年全国楼市价格的飞涨,对许多刚需购房家庭的买房计划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原来打算购买中心城区房的现在只能到郊区去买房,原来打算全款购房的现在只够交个首付,特别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讲,原来勉强可以交个首付的现在也只能申请经适房、两限房了,还有些经济条件更困难的家庭,只能申请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那么,南宁廉租房可以住多久呢?

  • 根据政策设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不过,申请必须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们都在用中国的情况与国际的情况对比,去中国的经济问题,特别是对比讨论中国的问题。但几乎所有的讨论中都忽略了中国的特色与国际惯例的差别。也只用一些名词套用却忽略了这些名词的内在含意,忽略了产生这些名词背景的原因,因此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大的误解和错判。但却对官方的政策制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导致各种行政调控对产生了逆向发展的引导作用,并一错再错的误导着中国的经济和民心。

  我仅举几个常用的词,解释其中的定义和中国特色的差别。

  这是个衡量房价和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平衡市场价格与购买能力的比例,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市场房价的指数。

  国际的房价收入比定义为:国民收入的中位数,每套住房面积的中位数与房屋价格的中位数,三者之间的关系。

  之所以用中位数作为基础是不论奢侈性消费的情况 ,只兼顾社会的中位以下水平。

  购买力的中位数是指居民的中位数收入水平,兼顾着中位数以下的消费能力,而不计算高收入者的消费能力。

  房屋面积的中位数同样是指全社会住房水平的中位数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则为高消费能力。

  房屋价格的中位数同样是指全社会每套住房价格的中位水平,而非指含高消费的特殊产品。

  中位数坚持的是以社会中位水平的情况,以保护和兼顾低于中位数水平的家庭住房问题而不计算高消费的水平。

  中国在计算物质指数时,同样把一般消费品纳入指数,而将奢侈品消费排除在外是同一意思。

  但中国的住房价格却从未公布过中位数,而是使用的平均数。平均数的最大误导就是将高消费的水平并入其中而对市场产生了巨大的误导。

  当社会用平均数去计算收入水平时就大大的提高了平均收入的水平,而用平均房价时不但提高了房价的水平,同时忽略了低房价商品的存在并在市场引发涨价的恐慌。同时不使用住房面积的中位数也会提高了全社会的住房要求和标准,产生过度的追求。

  2016年底的是全国平均房价超过万元的城市19个,其中平均房价超过2万元的城市9个,全国平均房价不到8000元/平方米,但中位数则不到4000元/平方米,相差近一倍。

  2016年底长沙市(含区县)平均房价为7000多元/平方米,低位2000多元/平方米,最高近30000元/平方米,但中位数不到4000元/平方米,大约也与平均数相差近一倍。

  上表的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出如扣除公共分摊的面积部分,中国城镇人均拥有的住房面积与国际水平相差极大。甚至不到发达国家的50%的水平。现有的人均住房面积的统计,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和真实的住房现象,更不能反映人民生活的实际情况。

  2、户均面积数:大部分城市并未公布这个户均面积数,尤其是中国城镇中外来人口的变化巨大。几年前公布的户均面积数为:

  从中国人均的住房面积看也许许多人会比较乐观,但从户均面积看也许就没有那么乐观了,以户计算的住房面积情况在与国际的对比之中可知道差距巨大。

  如扣除户均面积中所包含的公共分摊的建筑面积,就可知这个差距更大了。

  也许许多人会认为这几年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会让情况发生巨大的改变,但实际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出现并越加严重,年轻人并非按户籍所在地居住,独居人口疯狂增长,这个情况也许会更加严重。

  德国1960年时人口7300万人,但家庭个数为1900多万个,随着人口老龄化,到2010年全国人口增加了800多万人,增10%多为8100万人口,家庭个数则变为4100万个,增加了一倍多。且老人住大房,会为儿女回家留住所。年轻人的住房则小,但住房总量大大增加。户均人口从3.83下降到2.01。

  中国的户均人口同样从80年代的人均3.89,下降到2.8左右,还在继续快速下降。大城市如上海、北京均在2.6左右,说明人口数与家庭户数的变化正在出现德国已出现的这种情况。

  中国已出现了约7500万个独居家庭,过去的3年每年独居家庭都以30%的速度增长,其中约3500万个家庭是老年人的独居家庭,4000万左右为年轻人的独居户。但在中国户籍制度的统计中,许多独居年轻人的户籍仍在父母的户口本上,并不与父母同住,而是单独居住。中国户均住户面积的统计中并未将这些户籍未变的年轻人的独居计算在以户为单位的统计之中,因此这种户均面积的统计可能会更加恶化。

  北欧独居户已达总家庭户的40%,西欧也在25%左右。但中国目前仅为6%左右,如上升到25%的水平则对住户的需求会大大提高,或几年之后出现德国成倍增长的情况。

  从抚养率水平的提高看,这种老龄化和年轻化分居的情况只会越走越快,则户均面积的情况也不乐观。

  指每套独立计算的住房的面积,而不论这套住房中是住了一个人或几个人,是一个家庭还是多个家庭。这个指标是衡量一个国家住房水平的重要标准。

  中国早在80年代出台过套均面积的标准,一居40平方米以下,二居60平方米以下,三居80平方米以下,后在商品化之后这个标准被打破了。但2006年又出台了90/70的规定和随后又有了按面积计税的规定,如144平方米的高限等规定。

  因此中国的套均面积被政策严格控制,全国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比例约为全部住房总量的25%左右,15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则低于15%,因此套均面积的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香港人多地少,住房面积是全球最低的。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则为豪宅了,但占比极低。政府提供的小面积住房所占的比例极高,中国现有住房的情况虽然远远高于香港的水平,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则差距巨大。

  一个城市或国家的住房是否已经满足或基本满足了需求,首先要看住房的独立套数,能否超过家庭的总户数,并随着家庭户数的分裂进度,始终保持着适度的空余量,使人们有自由的选择权。

  通常一个国家或城市的现有住房应达到总家庭户数的数量,并大多有10%的余量,即达到家庭总户数的1:1.1。如果在家庭分裂的高峰期就应达到1:1.2,如果是城市化率高速增长时,除满足现有城市需求之外,还有一定的余量来满足新进入城市的家庭需求。

  中国目前公布的户均套数大约为1:1.1左右,即总住房套数大于总家庭户数,似乎已经能满足现有城市家庭户数的需求了。

  这个计算中并不管这个住房是归谁所有,由谁居住,或是尚未销售。而只计算现有住房的总量是否已大于家庭总户数,实际的情况是多于或少于家庭总户数,少于家庭总户数的肯定是不能满足需要的,大于时要看能否跟得上家庭分裂速度或新进入城市的家庭速度。

  家庭分裂速度是指一个家庭因子女结婚可能变成了两个或三个家庭,新进入城市的家庭则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和速度增长和变化的。

  一般而言1:1.1是最基本的条件,多余的10%则是满足住房调换、工作变化、家庭分裂的必要选择余地。而城市化进程则应有更多的余量,如北京市每年新婚家庭的数量低于总家庭户数的10%,但五年前的年新增人口量则大于原有家庭户数的10%。

  但中国的统计之中,忽略了两个问题,一是非成套住房的数量占比高达25%,这些非成套住宅中的套数计算是个多变的情况。如一间平房可能为一户,但一年之后四、五间平房变为了一户。这个差距会变化巨大。二是户籍制度中无法计算出户籍不变的家庭分裂情况。如独居人口的情况迅速增加,有些为人口老龄化产生的,户籍数量不变,但更多的则是年轻人的户籍未动,也未结婚另组家庭,但却独立居住,应被计算为单独户,却未被按户计算的情况。也包括各城市中异地工作独立居住的情况,他们的户籍并不在这个城市,但却会在这个城市长住,需要拥有独立的住房。

  当然也有大量合居的情况,如异地工作的人员可能合租一套住房,外地或农村人口大量进城时,也会有打工者合居的情况,但中国的统计则无法跟上这种多元的变化。

  如果从北京市租赁市场的情况看,约有20%的住房用于出租,但却要满足36%的常住人口。大约5-7人的住房需求,却只有一套住房的供给,那么如果这样计算,大约住房不能满足非户籍人口都按户计算的人均1:1.1套的住房,全国大约也是如此。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将进入城市的常住人口中,都以家庭方式计算为户时,中国现有的住房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1:1的最基本条件。但实际中独立进入城市的个人大约都不是按家庭计算的,也才因此会有1:1.1的说法。

  但在国际上的统计之中,这种非户籍管理方式,是个人独立护照的管理方式。则进入城市的非家庭关联的持独立护照的人口都是按单独户计算的,其独立住房的需求则要求户均住房套数计算时,必须按独立户对应独立住房套计算。

  于是这就让中国的统计方式与国际的统计方式产生了不同的定义和不同的计算结果。

  住房成套率是衡量现有城市或国家住房的基础状况和发展程度的指标。成套率越高或100%,则说明这个城市或国家的住房至少已达到了成熟的阶段,能基本满足生活的需求了,进入了提高质量与舒适度的阶段。而成套率水平越低则说明这个城市或国家虽然有住房,但这个住房是不达标的,不能满足生活需求,并亟待改善。处于这样发展阶段的城市或国家仍处于改造建设的高峰期。

  如中国三、四线城市的棚改就是这种情况,虽然有住房,但住房条件极差,非成套率高,危旧破严重,已到了非改不可的阶段。

  何为成套住房?一般国家的定义是独立单元的住房需要有生活必须的独立设施。如要有自己的卫生间(含洗浴设施和厕所功能的卫生间,仅有厕所则定义为半个卫生间)、有自用的厨房、还要有必须的取暖设施和条件(冬季寒冷的地区)。高标准的成套定义则还有独立的电、水、热水、燃气、门厅、饭厅、客厅等必要设施。

  中国现有的住房成套率水平大约在75%左右(不含农村的住房),约有25%左右的住房为非成套住房。但这个成套率的水平低于国际标准,其中大多数只有半个卫生间,即只有厕所,而无洗浴设施,更不用说没有管道燃气的住房比例高达80%以上,没有热水的住房比例高达95%以上。因此才会有大量的电热水器替代的市场。

  中国城市的早期建设中大多是平房,没有独立的供水、供暖、供气和厕所,改革之前大多的洗澡要靠木桶或去公共澡堂。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大多新建筑有了改善。但这些历史的平房保护区,如北京的78平方公里的旧城保护区,仍只能用煤改电解决燃煤做饭、取暖问题,仍无法用管道解决燃气、热力供应等问题。胡同中仍主要靠公共厕所解决卫生问题,洗澡等问题大多只能靠热水器了。

  公私合营和人民公社的阶段,在农村取消私家厨房,改为大食堂的同时,城市中也建设了大量的这种无独立厕所和厨房的住房。北京就有所谓的社会主义大楼,这种楼是典型的类似于集体宿舍的住房。上海每天早上在里弄里洗倒马桶的情况一直延续到改革之后很多年。

  住房福利分配终止之前,几乎所有的成套住房都只有厕所而无卫生间。厕所中大多除便池用水之外,无其他水源。当洗衣机、热水器出现时,大多要先对厕所进行水源改造。厨房更是狭小,以省出更多的钱扩大居住面积。当电冰箱出现时大多无法放入厨房,反倒放在客厅或卧室,成为了一种富裕家庭的“荣誉”。

  但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一些商品房才真正满足了国际定义的成套住房的标准。家庭中有了独立的卫生间和适度的厨房面积,以及供暖、供热水等生活必备条件,逐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标准。

  中国现有以有独立厨房和厕所定义的成套率标准,如果换成国际必须有独立卫生间的标准计算,那么中国住房的实际成套率水平大约就会降至30-40%了。由此可见中国的住房水平与国际水平之间尚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在于有房住(棚户区也叫有房住),更在于这个住房要满足生活必备的基本条件。只能在厨房去洗脸,不能在家中自由、方便的洗澡,都已成为新时代面临的难堪。

  大量要依赖公共厕所解决方便问题,共用一个水龙头,在非独立厨房做饭的大量住房则更是未来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这种现象不仅在大量棚改的三、四线城市中存在,北京、上海、长沙、西安这些大中城市中也同样大量存在,这些情况不但说明中国的住房建设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而非成熟阶段,同样也证明中国的房地产尚有很长的路要走。除了新建之外,旧改的任务也将更加艰巨和亟待解决。

  空置率是衡量现有住房使用情况的指标,空置率越低说明充分使用率越高。空置率高则说明供给量大,但使用率低的不合理性。

  空置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已进入市场的全部存量住房的空置情况;一类是指未进入市场的新房的空置情况。通常大多成熟的国家与城市只计算第一类情况,特别是交易远远超过一手房交易量的国家。如美国大约与一手房的比例为7:1,只计算第一类情况。

  但香港则分别计算这两种情况,第一类的空置率较低,大约为8%左右,第二类的情况高,有时高达50-60%。此次香港准备征收的一套房空置税则主要针对于开发商未销售的一手房和已购买而未使用的一手房,但并未对征收空置税。同时有二套房空置超六个月再交易的另外有税。

  许多国家用征收住房空置税来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如德国,空置住房超过六个月的要征税,而将住房纳入合作社用于出租则会减免相关税费。一面提高了住房的利用率,一面稳定了住房租金,并保证了住房投资者的收益。这里以六个月为限制一是给足了住房变更、改善的交易时间,另外也回避了偶尔居住的情况,如中国也有些“五” +“二”的居住方式,五个工作日居住一地,二个休息日居住一地的情况,或为照顾病人、老人并兼顾工作的两地居住方式。

  我不知道中国的空置情况是如何统计和计算的,如空置的时间是以六个月以上为空置还是以月或年计算为空置的。但我知道社会上曾传说的中国城镇住房的空置率高达22.4%或更多,高达6500万-8800万套的统计和计算结果一定是假的、错的。一是中国的商品房总量也就9000多万套,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空置;二是中国的户均套数才只有1:1.1左右,如果有20%以上的空置岂不是会有许多家庭无户可住?三是中国拥有第二套住房的比例很低,总量很低,全空置也没有这么多的量;四是大量的私人出来自于何处?连现有户数的居住都无法满足,又哪会有房用于出租呢?当出租市场有大量需求而又同时大量住房空置是无法解释的。

  杨伟民退任中财办副主任之后,在上海会议的讲话中讲到中国城市和农村的住房空置率都很高。这是现状,但却有其特殊的中国特色的原因。而这是国际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存在的特殊原因。

  自1954年中央就出台了防止农民盲流入城的文件,大跃进之后又有了城乡户籍制度的规定,因此这种户籍制度的规定限制了人口的流动。不但限制了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也限制了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

  同时中国特有的城乡的双轨制,特别是82宪法的修改之后,将农村土地定为集体所有,将城市土地定为国家所有。这两种制度成为了人口流动和城市化高速发展进程中的两大壁垒障碍,也是造成与住房利用率无关的特殊的空置现象,和随劳动力流动而产生的住房困难问题。

  一是城市化进程中约有四亿多农村劳动力在全国流动,其中约3亿多人进入了各类城市长期生活,1亿左右人在家乡附近的城乡之间流动列入非常住人口。这样就造成了大量农村的空置现象。

  我朋友父母所在的浙江地区的一个村,在距城市几里地之外的山沟里,全村80多户农户,只剩4户人家还常住在村里,其余宅基地已没有本村人,大部分空有住房而无人居住和使用。一部分出租给了专做垃圾分类的个体外地农户,满院的大量垃圾分类后的残余被倒进进了附近的山沟之中,造成极大的污染。

  这进入远距离大中城市的几亿人中,有约20%的家庭在城市购买了住房并长期居住了,80%左右的则用租住的方式在城市或工棚中租住,许多几乎长年不再回到家乡。但户籍制度则使这些家庭无法变为城市户籍,无法融入城市生活,无法享受城市中的子女教育、医保与养老等公共服务。也有许多儿女进城了,将父母接到城市的他们同样也无法分享城市的公共服务,仍依赖于农村,保持着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

  由于土地制度问题,这些户籍仍在农村的人口,无法将宅基地、承包地变成进城的资本,并用户籍捆在了农村的土地上。虽然他们大部分时间居住于城市,并从城市取得部分收入,但子女教育、医保、养老、失业保险大多依赖于农村和承包地,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农村住房的空置和宅基地的浪费。同时他们又必须取得在城市中生存的住房!即使短期回乡,仍需保留城市住房的条件!

  这种两地双居住房的特殊情况,大约只有在中国这种特定的制度之下才会存在。

  二是中国的户籍制度还使城市户籍的人口,在异地投资或工作时,包括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向各地分公司的派出工作,都会产生这种两地或三地的住房需求。如在父母所在地的户籍和住房,在集团或母公司所在地的住房,在被派出的分公司或所在地的临时或几年期内的住房等。

  异地工作的情况和派出工作的情况并非少数,仅房地产公司的这种派出和异地工作的人数就大于总人数的10%。如果所有这种有异地投资或项目的企业都有10%左右的异地工作人员,那么这个总量是巨大的。这些人员中或许有50%会购买住房,50%会租用住房,不管何种方式大约都会占用多重资源,并会在几地之间流动,形成一地居住时,另一地的住房空置。长期空置的时间甚至会大于六个月,且无法将空置的住房用于出租。

  这种特殊的制度原因会让城市和农村的住房都无法改变被空置的现象。但这种制度原因造成的空置与无法充分利用资源的情况,在国际上的绝大多数或其他任何国家也许都是不会出现的。尤其是中国租赁市场的不完善性,造成许多城市无法提供这种长。加之房价的上涨给了这些有能力购房者一种投资的机会和可能,多地占有住房而不会在异地工作时轻易放弃原有住房,就成为一种常态。

  许多国家的交易市场发达,且房价起浮不太大,尤其是购买住房时会有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因此大多这种异地工作的情况出现时,多会整个家庭同时搬入家庭主要劳动收入者的工作地,并更换住房,将原有住房卖掉(购买两套住房时无法抵扣个税,或占用和浪费抵扣额度)。同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国家没有户籍限制,可以让任何异地工作的人很容易的融入于所工作的城市,并可以与当地人一样分享所有的公共资源和服务,包括没有子女上学、医疗、教育、劳保、退养的各种障碍,而这些都是中国无法提供的条件。

  中国将要修改的个税法,开始将个税征收扣除项中增加住房利息支出了,但却未做出抵扣总额的限制,也未做出只有一套住房贷款时可享受这种抵扣的规定,也未对非纳税地购房做出限制(集团或母公司派出异地工作的人员,许多纳税地仍在派出单位总部,而非工作地),因此即使这一政策出台仍因制度障碍存在许多问题。

  中国被派出异地工作的这些中、高收入的人员,大多既有购买住房的能力,也有携带家人在异地生活的能力,同时有保留原住地住房的财力,或许还有派出单位提供的住房补贴,因此购房并在离开时卖出住房就成了最好的投资。

  中国的特殊制度在一个侧面制造了城市化进程中的障碍,在另一方面则造成了住房投资收益的奇迹。因此中国的住房空置率就成为了一种无法真实反映整体住房需求的指标。在不同城市是如此,在整个国家也是如此。一方面是空置在城乡都出现;一方面是总的供给量大于1:1;一方面是许多人占有多方资源;一方面是市场供给严重不足;一方面是住房需求紧张;一方面是资源不能充分利用;一方面是住房条件无法改善;一方面要提高城市化率;一方面是已进入城市的常住人口无法融入城市,分享城市公共服务。如果单从单一指标或某一方面看,都可得出对市场判断的不同结论。但如果不从制度原因看,则无法解释为什么众多原本相互对立的现象却同时存在着,尤其是如果仅用任何单一指标与国际去对比,则必须会出现也许是完全相反的结论。

  中国现有调查所得出的空置率指标如果与国际同一指标对比则会出现制度性原因造成的误差。如果不是用住房的空置率指标,而是用写字楼的空置率指标与国家对比,那么可能可比性和制度条件都相差无几,只是五十多年福利分房留下的基础和制度性障碍会造成中国特殊住房制度下的特殊情况。

  任何不动产的投资者都会用租金回报率衡量计算投资的可行性,无论是住房投资,还是写字楼或商业设施的投资。除了房屋本身可能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投资风险之外,首先是出租回报率的合理性。

  中国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商品住房的投资,大多用租金回报率计算是利润很低。扣除税费之后,难以找到合理性。但住房价格的不断上涨,则比租金回报更有利的支撑着投资者的信心,甚至未装修的房子,根本不用出租,就可以得到高额的回报。二是写字楼等公建的租金反而比住房租赁有更合理的回报率支撑,减少了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为什么中国城市中,特别是大中城市或第三产业比重较高或合理的城市,写字楼的租金回报率会好于、高于住房的租金回报率呢?

  原因在于中国有五十多年的住房福利分配的历史,并且这些住房用老人老办法的特殊方式用房改低价变成了个人拥有的住房资产。而写字楼市场没有这种福利分配低价转化的基础,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是改革之后的事,是与写字楼商品化同步发展的进程,处于同一竞争的水平,有可比性。但住房却发生了前后两种不同的情况。

  住房的商品化率约占全部住房总量的30%,福利分房、原有私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低价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类住房等所占的比重巨大,远超过商品房的比重。但两者取得的成本不同,因此无法同样用一个公式计算投资租金回报率。

  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原则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并由此而公平竞争的。但中国城市的住房有五十多年的福利分房的历史,却只有二十年市场化的时间,大量的住房是低价转成个人资产的住房,是对历史低工资收入的一种补偿形式。而市场中的商品房则是按市场价格,尤其是不断攀升的市场价格计算租金回报率的。

  老的福利分配的住房虽然有些居住条件较差,但大多在成熟市区,并同时拥有方便的教育、医疗、交通、公共服务等条件,因此使用方便,但取得成本极低,租金回报率极高。因此有比商品房高数倍或数十倍的竞争优势,也因为这些住房的成本低,反而造成了租金低但回报率高的情况,也因此全面拉低了市场中的租赁价格。

  如八十年代之后建设的房改房,在经福利分配之后用低价房改时,60-80平方米的住房大多只有2万至6万元的房改价支付成本,月租金元,就可在当年收回全部支付成本,租金回报率极高。

  但同样的商品房即使按房改时北京的市场价5000元/平方米算,同样的租金收入,大约也要数年(7-10年)才能收回投资成本。与房改房相比就毫无竞争力了。

  当房价不断上升时则商品房的竞争力与房改房就更无力可抗了,因此投资的回报率也无法对抗,只能靠市场价格的变化发财了。

  中国城市住房租赁价格与国际不同的正在于有两种高低不同的成本价格的房屋,同时在市场中博弈。这五十多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则提供的大量可低价出租但高回报的住房,导致商品房的住房出租回报率无法达到合理的水平。

  近年中国提出了大力建立租赁市场的问题。世界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大中城市中的住房租赁需求高,大城市基本达到50%左右的租赁。但这种租赁市场中的住房70%都是私人提供的,日本、德国、香港、美国都是如此。政府大多只提供10-15%左右的带有保障性质的低价租赁住房,机构提供剩余的租赁住房。但市场中的租赁价格是平等竞争的,有些国家还有减税支持。如对私人住房变成租赁住房加入住房合作社或类似机构,以及用基金方式提供租赁住房的减免税政策,以此来平衡租赁的价格,同时又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率。

  中国目前的租赁市场本以私房为主,却无组织的进入了市场。政府也仅提供少数的低价租赁房和公(廉等),政策中限定个人不得购买第三套私有住房后,市场中私人住房用于租赁的数量增长迅速下降了,租金反而不断的上涨了。那些不许合租、打隔断的政策,则加速了租金的上涨,即使这样也无法满足市场中的租赁需求。

  近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加大多方租赁用房的建设,但多是竞地价的长,于是为保证最基本的租金回报,也必须大大的提高租赁市场的价格向高端迈进。但是否所有的租赁市场都只是为满足高收入阶层的租赁需求呢?如北京推出的长月租高达15000元,一次性支付十年的租金,含利息等于月租金在20000元以上了。这种高价的租赁价格只能满足少量高端需求,会起到普遍抬高市场租赁价格的水平,但却在高投资中只能取得较低的保本式的回报率。也同样与房改房的租金无任何竞争的能力。

  但中国政府出台的这种建立租赁市场的政策,似乎并不是为了本就买得起住房的中高收入家庭,而是为了满足买不起商品房的中低收入阶层的需求,那么高租金的住房建设岂不是事与愿违吗?

  至少从眼前看万科这种长虽然提高了月租金的标准,但并未提高租金的回报率,那么当这种租赁市场大量出现时,中国市场商品房化的租金回报率就更无法与国际对比了。也会让本就很低的商品房化的租金回报率降低,变得更不合理或更不具备市场化合理发展的条件了。

  中国特色的制度障碍导致租金回报率这个市场投资的指标也变的深不可测了。

  十、个人拥有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比例:

  国际上通常不统计这个指标,没必要在一个充分市场化的条件下,提出这种计算的要求,也没有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任何作用。

  充分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大多土地是私有的,住房交易是自由的,财富拥有的权利和拥有资产的存在形态,以及处置方式都是自由的。政府要管的是你是否按各种规定纳税后而拥有财富,你是否是合法取得的收入或创造的财富,你拥有的财产如不动产是否依法交纳税费和承担义务,你的不动产的使用是否合法等。你拥有的不动产财富无论是用于社会出租还是自用,都是你自己的权利,合法取得和依法纳税则是必要条件。

  大约只有中国从投资炒房的角度,为控制市场的价格,而对个人购买住房提出了各种限制条件。如一、二套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的不同,不得购买第三套住房,以及不同城市的不同限制条件。

  正因为这种早期存在的投资或投机的炒房行为,在政府炒地之后不断加码和恶化,变成影响到市场价格的波动,因此做出了许多限制性条件的规定,以及要有一个“个人拥有第二套(含以下)住房的比例”的计算。但提出这种计算要求,并想以此来否定市场自由经济的合理性,和试图用此来证明投资、投机炒房是市场化的弊病,以及证明这种投资行为的比重及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但提出这种计算方式,并试图以此证明投资投机炒房的人们和决策者们犯了极大错误,他们似乎忘了中国有五十多年住房分配的历史!也忘了中国政府大量征地拆迁进行市政基础建设和卖地,旧改过程中有大量和长期的实物拆迁补偿政策,这些政策都会造成不同收入阶层的家庭都拥有第二(含以上)的住房,但这些都与住房市场化改革无关,也与市场住房价格无关!

  北京80年代的拆迁政策都是实物拆迁,最初设计居住面积,按拆除的居住面积加一定人口因素等补偿住房。而新住房的厕所、厨房、门厅等都不计入补偿面积。后来按居住面积的1.3-1.7倍补偿+人口因素,因此被拆迁安置的住房虽然远了(当时的远,如今也变为近了)但面积增加了。按代分房的家庭则有了两或三套住房,如果原有面积多的平房,则会补偿更多。北京许多拆迁户,无论其家庭中原收入水平高低,都会因拆迁安置而受益,因此有“拆迁、拆迁,一步登天”的说法。

  旧城危改之后,许多拆迁是原地回迁安置的。异地安置则条件优惠,因此老北京相当比重的拆迁安置户在1997年房改政策出台之前,都靠拆迁改善居住条件。

  同样80年代之后,不断增长的福利分房,也让城市居民的住房在国企、集体或拥有原有土地较多的企业就业的分配中改善了,更不用说大量在政府和国家机关、机构、事业单位就职的改善了。

  拥有土地的单位,大多会引入开发商用四六分成、五五分成、六四分成等不同比例的分成方式,将自己用土地换来的分成住房进行福利分配。开发商用分给土地方的房子做购置土地的成本,将分得的房子用商品化的方式提供给市场,进行合建或交换。

  五十多年的福利分房,特别是80-90年代的快速建设的福利分房,从还建开发走向开发建设,从用指标的委托代建到用指标的购买方式,有土地的合建方式进行了大量分配。直到二十一世纪初这种福利分配之后房改的风头才逐步熄灭。

  这一阶段的福利分配并不是按收入划分的,而是人人有份。按资格、年限待遇不同,但资格同等。单位司机可能和最高领导同住一楼,只是有大房、小房面积不同之分,朝南朝北方向不同之分。

  同时有些分房则是按单位职工资格,而非按职工家庭是否有房分配的福利。于是不同的家庭可能因夫妻两人各自分配了住房,再加上父母的住房让原来住在一起一套房的大家庭可能同时拥有了三套、四套的住房。还有按级别补助的面积,不能在一个住房满足时就用增加一套住房的方式解决,也有因工作任职调动的则先后在不同单位分配了福利住房。

  有的则在福利分房之后,又购买了商品住房,或同时有了拆迁安置用房等其他住房。因此拥有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几乎平均的分布于不同的七类收入水平的家庭之中。

  在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用途中,用于出租比例差距也不大,用于偶尔居住和其他的略有差别,但空置不用的则极少。其他项目中有的改为了商用,有的或许有空置和等待置换的状态(统计中未加说明)。

  但可以从分配于不同收入阶级中看出,拥有住房的比例相差不大。拥有第二套(含以上)的比例,随收入差别升级,逐步扩大。可知拥有第二套的原因并非都来自于市场中的商品化,高收入阶层拥有第二套(含以上)也并非多为了投资炒房,因此从拥有多套住房的情况看,并非因为和来自于炒房的动因,更主要与住房市场化无关!

  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的情况更是与此不完全同步,一是福利分房的不计入购房之中,如再购买两套也是多购了许多;二是减少个人购房的数量也会影响到租赁市场的房源供给。总之,中国拥有二套或以上住房并非因市场化,也不能证明大量炒房行为的情况。

  当大量国际通用的指标体系中的数据,因中国特色而与国际无法接轨时,当这些指标被学者专家们误读错用时,当决策者无法分辨这些事实真相时,必然会对市场产生错判。并会以错误的数据对比为基础,做出错误的决策和用错误的调控手段及办法,让市场出现更大的错误。

  除上述的这些可与国际对比的指标性数据被误读误解时,中国还有许多数据也会因中国特色而被误读误解。

  如大家最关心的库存量,是指现房而未销售的库存。在香港是用当年销售的空置率来表示的,中国是用当年的未销售库存量来表示的,因此香港计算的是套数,中国计算的是建筑面积。

  中国的未销售量库存中既包括了商业、写字楼,也包括了住宅。如按当年的各分类销售情况看,商业与写字楼的库存约等于一年的销售量,但其中许多的领取了销售证,列入了库存量的建筑被自用或出租等方式使用了,却无法及时在统计中反映。而所谓“去库存”所指的大量住宅,则不到当年销售量的50%,从数量上看并非是严重和可怕的库存。

  但不动产的特点是这些库存大多发生在无销售的城市或地区,也许永远都无法销售,长年处于库存之中。而有销售需求的地区则并没有应用的库存量,因此造成了许多地区有巨大的库存,许多城市则供给紧张,房价不断高涨。

  并且这些所谓的库存中,还有些是房子竣工了,但配套设施不齐全,如道路交通、水暖热的缺失等,造成这些住房无法使用和交付。也成为库存无法消化的原因之一。

  如争议较大的是中国在建工程的总量很大,开发商在施面积高达70多亿平方米,与每年的竣工量和销售量不成比例。

  早期中国开发商的在施面积与竣工面积的比大约是1:0.29,即大约等于三年竣工量。这是一个合理的建设周期。但近几年基本为1:0.15,即大约等于7年才能完成的竣工量,或说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延长到了七年才能竣工,这并非合理的建设周期。

  这种统计大约也与中国特色相关。一次性审批的,一次性审批的开工量都很大,但实际的开工和施工是分步进行的。如一次批了十个楼座的开工,也许基础是一个,但楼座是分期建设的。因此在统计中会出现开工量巨大,在施量巨大,但每年的竣工量却与在施量不相匹配。

  因为有这样大的在施量,许多学者和专家以为中国未来的供给量巨大,可以满足几年的消费,担心市场无法消化并变成巨大的库存。

  如去年全部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6亿多平方米,但在施面积为70多亿平方米,那么这些在施面积用70÷16=4.37,要用4年半的时间才能消化。如果每年再有相当的新开工,那市场岂不是会有大量的积压?

  但这些学者与专家忽略了另外一系列的数字关系,即销售量与竣工量的关系。在每年的销售中,销售量总是远远大于竣工量的。

  这大约也是中国预售制度特色的原因造成的。一是竣工面积中包括了不能计算为销售面积中的车库、配套设施、人防、变电站、热力站、锅炉等等面积,因此当年的竣工面积与销售面积不是对应的关系。竣工面积中只有约70%的面积为可计入销售面积的部分,车位是另外按个数计算的,而非统计在销售面积之中。二是每年实际的销售面积都远远大于竣工面积,大约为每年相差20%-40%。去年的竣工总量约10亿多平方米,但销售面积约17亿平方米约为1:1.7的差距。

  那么这个差距正来自于预售制度。每年销售的面积90%以上为正在建设而未完工的房屋,10%不到的面积为库存的现房。每年的竣工量实际都是在交付早于几年前销售的房屋。大多与当年的销售情况无关,也绝不会因竣工而造成大量库存。

  如果按前十年销售面积与竣工面积之差计算,现有在建面积中约30多亿平方米是已经被销售了的面积。如扣除车库等各种配套面积,则差距会更大。实际在建面积中再扣除一部分(约20%)的非销售面积,那么等于只有新开面积和少量的在施面积是未被销售的面积。

  因此才能解释为什么市场中许多城市有大量需求却无大量的供给,要用排号摇号的方式销售。除了因政府压制用审批价格的方式导致一些本可向市场销售的房屋无法销售,造成大量积压之外,实际的在施面积中本就没有充足的供给量。

  虽然中国有巨大的在施面积总量,但从已预售的情况看,并不能说明未来有巨大的市场供给量和可能造成巨大的库存,反倒是有可能无法满足需求。尤其是部分被严格调控的城市,无论是从土地供给,从新开工还是从在建面积上看都存在着无法满足市场未来需求的情况。至少短期之内无法在市场决定价格的情况下,让房价下跌而不上涨。

  也许中国需要按中国特色另外准备一套能更完整反映市场实际情况的统计方式:一是用同一定义和标准与国际统计接轨;二是能真实的反映市场的情况;三是不再以全国范围统计,而是以地方范围统计(城市统计)为主的加总方式,以更全面的反映地区和城市的情况;四是尤其万万不可都用平均数的概念去反映市场的价格和试图调控平均房价的上涨!

  市场中的价格信号是最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信号。但中国的土地是以价高者得竞拍的,因此土地的供给量控制会引发天价土地,而房价又是本应由市场中的供求双方决定的,却被政府用公权力干预变成了政府审批定价,市场中的价格信号就被政府行政权力扭曲了,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中的供求关系。

  于是对市场的判断则不是靠市场中的价格信号,是靠政府对需求量与供给量的关系为参考了。但如果这一系列能反映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指标都同样因中国制度特色而被误读误解,那么就无法真实的判断和理解市场中的需求了。

  因此长期的政策调控和密集的政令出台,都证明政府并不掌握市场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出台合理和较长期的政策,也因此才会有短期内不停调整政策的节奏。用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办法应对复杂的市场,结果是头病脚病都没治好,反而让全身所有的部位都出了新的毛病!

  理清各种指标的定义与内涵,结合中国特色找出问题的所在,才能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市场,并让政府合理、正确的制定相关的政策。清理那些本不应靠公权力的干预破坏市场机制的行政命令,让市场恢复其自我调节的功能。靠真实的价格信号,掌握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合理的调整土地供给的数量和节奏,让市场的供求双方自由的选择生产更适合于未来生活需要的住房和城市。让中国的城市化带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并实现人民想要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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