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平台贷款平台诈骗进行诈骗 这笔款项肯定还是要还的吧

原标题:一笔贷款牵出经济诈骗?招商银行身陷贷款纠纷

近日,《市场导报》读者毛先生联系导报记者称,招商银行最近陷入了一桩错综复杂的贷款案件,可能牵涉到经济诈骗。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已作出裁定,“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的起诉”。

原来,2014年9月17日,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银行个人贷款纠纷案件,招商银行凤起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将借款人袁某、范某及抵押人倪某、陈某双双告上法庭,目前案情已有最新进展。

“我们发现招商银行在此次贷款中存在诸多违规操作的行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让施某轻松拿走了贷款。”毛先生表示,作为倪某、陈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此次贷款纠纷中,作为贷款发放方,招商银行并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在受托支付后也没有尽到监管的职责,已经涉嫌多处违规操作。

对此,招商银行则认为,此次贷款中的借款人已经存在诸如转移资产等多种逃赖账行为,因此招商银行将继续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底是银行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还是遭遇骗贷?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利息,银行方将借款人抵押人诉至法庭,看似简单的贷款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却牵出诸多疑点。300万元贷款借款人半毛钱都没有拿到?而借款人、抵押人陈述中的焦点则聚集在袁某以前的丈母娘施某身上。

招商银行:借款方应还本付息据导报记者了解,2014年4月19日,招商银行与范某、袁某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提供300万元可循环授信额度,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同时双方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招商银行在授信额度内给予范某、袁某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并约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即7.6875%,按月付息,如有逾期,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同日,招商银行与倪国英、陈国荣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位于西湖区阳光地带花园(西)一套房屋为范某、袁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招商银行向范某、袁某发放了贷款300万元。

2014年9月17日,西湖法院开庭审理招商银行诉袁某、范某及抵押人倪某、陈某贷款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招商银行认为,“(贷款)合同签订后,招商银行已向范某、袁某发放了贷款300万元,现因该二人涉及多个诉讼也未按期支付利息,可能影响本案贷款清偿。”

对此,招商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范某、袁某归还贷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罚息;此外,招商银行对倪某、陈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贷款只因帮丈母娘

面对招商银行的控诉,借款人袁某大喊冤枉,“2012年,我与范某就已经初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在杭州的房产归范某所有,后来办理贷款只是因为帮范某的母亲施某一个忙,而且当时她说是用范某在杭州的一套房子作抵押。”

据袁某回忆,2013年初,施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袁某和范某要求其以个人名义,向“招行”提出借款申请。考虑到施某表示,这个借款会以范某名下的房产作抵押,他觉得就算以后出事了,也与自己无关,便答应了。在随后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他与范某签订的合同均为招商银行提供的空白合同,对于贷款相关情况也并不知情。“到了银行,合同早已准备好,我只要在需要签字的地方签下自己的名字就行了,就连翻页都不需要。”袁某表示,5分钟不到,合同全部签署完毕,他便离开了。后来,他也没有向银行还款,也没有银行催他还款,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

2013年底,袁某与范某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直到2014年7月,袁某得知自己成了被告,这才了解到当初贷款的抵押物并非范某的房产,而是另有其人。

房产交易中心调取的合同文本

抵押方:抵押担保只因受骗为什么范某、袁某贷款的抵押担保人会找到倪某、陈某?据导报记者了解,倪某和陈某是一对夫妻,此次涉案抵押物便是他们仅有的一套养老住房。据陈某介绍,此前提到的施某同他们是20多年的老友,都曾在杭州力士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力士机械)共事。

“2013年初,施某找到了我们,说是打算以建设力士机械厂房为理由,向银行贷款150万,但是现在缺少抵押物,希望我们可以暂时将房产作为抵押。”陈某告诉导报记者,当时施某打包票保证一年后返还,看在多年朋友份上,他们同意了施某的请求。

随后,施某驱车将两位老人带到招商银行签署合同。“到银行后,我们也没有看合同内容,都是他们说什么我们就做什么。”陈某表示,2014年7月,收到法院传票的倪某和陈某这才傻了眼,但是直到开庭,他们才知道借款人并非施某,却是另有其人。

“这些事情我们根本不知道,我们就这么一套养老房,叫我们以后怎么办?”倪某边说边抹泪。对此,倪某、陈某认为,在不知道借款人为范某、袁某的情况下,招商银行也未提供抵押合同,因此招商银行在监管上存在问题,而施某等人则涉嫌骗取贷款。

经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此次贷款中,范某为施某女儿,袁某曾为施某女婿,倪某、陈某则是施某的老同事,借款人与抵押人都与施某有关联。此外,300万元贷款发放后,仅仅一个工作日后,贷款便全额转走,这究竟又是怎么回事?导报记者对此再次展开调查。

一式三份合同存疑通过当事人调取,导报记者拿到了一份杭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据悉,该合同为倪某、陈某与招商银行签订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一式三份。

但是,导报记者在这两份不同版本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看到,杭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和银行提供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关键的授信申请人、抵押人、抵押金额明显不同。

其中,授信申请人银行版本为“范某、袁某”两人,房产交易中心版本为“范某”一个人;此外,银行的那份担保合同抵押人为“陈某、倪某”两人,房产交易中心版本抵押人为“倪某”一个人;在房产交易中心版本,导报记者看到双方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506万元,但是在银行的版本约定则为300万元债权。

一式三份的合同为何会出现如此出入?陈某认为,“这肯定是我们当时签的空白合同,他们后面想怎么填就怎么填。”

贷款次日全额转移?据导报记者了解,此次贷款纠纷中,袁某与范某申请的是“个人经营性”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贷款中,银行不能够将款项直接交予借款人,而是需要借款人同第三方发生真实交易,经过审核“购销合同”及发票无误的情况下,才能将款项打入第三方账户。而此次案件中,贷款便是依据杭州为宏机械有限公司与黎明五金(简称黎明五金)签订的《购销合同》,将贷款汇入黎明五金账户。

对此,倪某、陈某代理人,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熠告诉导报记者,在银行受托支付的过程中,招商银行未审查相关的合同和凭证,也从未向第三方黎明五金了解过相关交易细节,在支付以后,既没有收集发票,也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已经涉嫌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但是招商银行并未做到上述要求。”张律师表示,经过调取黎明五金灯具厂账户的结果显示,4月20日和4月31日,300万元贷款分两笔陆续转入力士机械,并随即转移到施某私人账户。

张律师还指出,招商银行对借款人范某和袁某的资信情况从未进行调查,袁某没有接到任何银行向其调查房产、收入、婚姻情况的要求,从而导致未按照《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履行监控义务,放任损失扩大。

招商银行将继续提起上诉 2015年1月27日,导报记者在西湖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073-2号)上看到,西湖法院认为,“本案借款人以向黎明五金支付货款为由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并向该行提供了杭州为宏机械有限公司与黎明五金签订的《购销合同》。经查,黎明五金与杭州为宏机械有限公司不存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交易行为。另外,本案贷款最终进入到了施桂英的个人账户。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2月15日,导报记者来到招商银行了解最新情况,相关负责人方先生了解导报记者来意后表示,目前案件正处于审理过程中,招商银行已全权委托律师团队处理此事,对于目前的动态不方便透露。“这起借贷行为已经涉嫌逃赖账,因为我们已经发现他们的一系列资产转移行为。”方先生告诉导报记者,事实上,被告所说的情况并不完整、真实,因为当时的抵押人就是贷款人,但是由于年岁过高,因此换了另外的人过来贷款。对此,招商银行将继续提起上诉。

3月10日,导报记者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金女士表示,“对于导报记者提出的诸多问题,银监会不能依据单方面信息给出相关答复。”同时,金女士还说,“对于此类信访问题,理应由相关当事人提交将书面材料信访,银监会受理后会进行调查处理。”

随即,导报记者联系毛先生后了解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3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

这起贷款纠纷走向如何?导报记者将持续关注此案。

甲公司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归还。甲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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