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除人寿保险外,其他保险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是多长时间

  • 阳光人寿财富传家C款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财富传家C款年金保险合同”。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见10.5)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6)。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和关爱生存年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各项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如下方式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自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5%)
    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55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55周岁,特别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若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24周岁、27周岁、30周岁、33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一次关爱生存年金。
    关爱生存年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2.4.3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7)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见10.8),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65周岁;
    (2) 投保人未变更。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因猝死(见10.14)、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见10.15),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见10.16);
    (9)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0)从事潜水(见10.17)、跳伞、攀岩(见10.18)运动、探险(见10.19)活动、武术比赛(见10.20)、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10.2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由生存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生存年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 特别生存年金申请
    由特别生存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特别生存年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4 关爱生存年金申请
    由关爱生存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关爱生存年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5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您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若是由意外事故导致投保人身故的,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及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若是由意外事故导致投保人全残的,须提供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0.22)专科医生(见10.23)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符合10.8“全残”释义所列举的情形的、能够证明投保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3)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6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7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您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如果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投保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被确认没有死亡,我们有权要求投保人于此后30日内向我们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见10.24)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后满两个保单年度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25),重新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如果您有欠款,请您先行偿还各项欠款。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应以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款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3“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其他保险责任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2)本合同解除、满期;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未复效;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您和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或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或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实际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和性别调整基本保险金额。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或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保险期间内给付的特别生存年金及关爱生存年金金额、次数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您或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全残,指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
    (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消费者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0.22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辫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张* | 四川 宜宾 | 保险理赔
  • 保险:保险(Insurance),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 保险法: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外籍农民工(在职),于2007年1月10日入职广东东莞的一家工厂做保安至今,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两个月。2007年12月与工厂补鉴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2月由工厂帮买社会保险各险种至今。现本人于2017年3月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近,到当地社保局打印职工历年参加社保缴费的明细清单时,才发现单位少缴了本人入职首年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共计13个月的社保费(年限)。后多次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都遭到单位拒绝。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社保权益,本人又亲自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并投诉,社保局回复说:按照《社会保险法》里规定,二年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未被社保机构发现……,未被投诉,被举报……不予查处,故不能向用人单位追讨养老保险费(年限)。对此,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当地社保部门不能以《社会保险法》里的查处时效规定,断章取义地实行一刀切办案。应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划清责任是非,属单位原因或系个人原因造成少缴、漏缴、欠缴或拒缴的情形来结论是否超过二年的补缴时效。再者,本案的劳动者一直是仍处在劳动关系存续阶段,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月份而退出工作岗位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特敬请律师先生们、女士们在百忙中对此案予以见解和指导帮助,有必要时供全国性作案例讨论判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农民工一个公道!谢谢!员工系外省人,非外籍人士。谢谢王律师在百忙中提供的法律解答。《社会保险法》中的时效规定,也太笼统了吧,没有区分责任界线,一概而论,有损弱势群体的社保权利和养老待遇,应该全国呼吁修改和完善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我不清楚东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社保欠费问题是否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在此情形下,你可以选择1.申请劳动仲裁。2.如果不受理,向社保部门或者说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其不予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专业劳动法方面律师。

一个雨天里,甲的爱车与乙的轿车发生了追尾,过错全在乙。甲也一直不断在向乙索赔,乙在第五年同意赔偿,又过去一年有余了,还是不见赔偿款,甲能否向乙给他车投保的公司索赔呢?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债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诉讼时效应从“乙在第五年同意赔偿”之日起计算。才过去一年有余,所以,甲有权向乙给他车投保的公司索赔。

从您的问题得出的信息应当是社保补缴不了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如果您以补缴社保费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会以补缴社保费不是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因为补缴社保费不属于社会保险待遇。您可以通过改变仲裁请求来主张,“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一般来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