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夫妻债务4月1日新规定都有债务,他既然发工资不说发多少,还不说一声直接拿去还款了,不顾我们母女

房屋装修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夫妻两个人要共同负责偿还,可是,房子如果是在结婚之前就已经通过借款全部都装修好了,而且房子的产权也是归借款人一个人所有的,这种情况下的房屋装修款就不能够算成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只要是属于共同债务的,就不是谁一个人负责偿还的。

一、房屋装修款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谁负责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外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三)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共同债务的界定就和共同财产是一样的,在实际生活中因为结婚了以后在财产的问题上并不会区分的特别清楚,只不过是随着感情的破裂又重新去界定这些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确认了房屋装修款为夫妻共有债务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就理所应当的让其中一个人来偿还了。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追加执行的规定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赌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赌债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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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峰律师回答:得看具体的情况。专业擅长:债权债务、合同法、常年法律顾问许传中律师回答:您好!同居间的共同债务一般共同承担。专业擅长:公司重组改制、知识产权、专利法董毅智律师回答:得看具体的情况。专业擅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田野律师回答:得看具体的情况专业擅长:离婚、继承、合同法易明勇律师回答:不需要。专业擅长:商标法、公司破产、劳动工伤

张辉律师回答:如果债务人确实困难无偿还能力,经法院确认后可以中止执行专业擅长: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邢伟华律师回答:没有财产就是无偿还能力。专业擅长:继承、婚姻家庭、拆迁朱明瑛律师回答:如果债务人确实困难无偿还能力,经法院确认后可以中止执行,待有偿还能力后继续执行。不是说没能力还就干脆不用还了,只是暂时不予以执行追缴,但是债务人的信用记录会变得惨不忍睹,..

薛建强律师回答:按照比例平等受偿。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专业擅长:离婚、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张杨律师回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详细的分析后才可以确定,如果自己仍然处理不了,可以与我进一步沟通,哈尔滨何律师、张律师为您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专业擅长:继承、离婚、债权债务

冯文锋律师回答:你好,由当地政府确定。专业擅长:离婚、债权债务、名誉/肖像/人身权

陈晓云律师回答:各地规定不一,参见当地具体规定专业擅长:、继承、合同法

张敬辉律师回答: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标准补偿专业擅长:征地补偿、拆迁、房地产

顾倩团队律师回答:您好,建议咨询公证处。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代写相关文书专业擅长:继承、债权债务、合同法李建成律师回答:咨询公证处。。专业擅长:离婚、合同法、公司法申维丰律师回答:您好,建议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专业擅长:离婚、债权债务、房地产徐卫东律师回答:你好,咨询公证处专业擅长:继承、离婚、公司法怀向阳律师回答:您好,咨询公证处回复专业擅长:离婚、继承、房地..

胡小蓉律师回答:买卖合同双方有签字,合同就是有效的。专业擅长:离婚、合同法、公司法李翠英律师回答:不是本人签字的,也没有经过本人授权的,对本人不发生效力。专业擅长:离婚、债权债务、劳动工伤

吕金艳律师回答:您好,有风险。专业擅长:离婚、债权债务、合同法尚海丽律师回答:看具体情况。咨询电话:继承、离婚、债权债务

刘秉禹律师回答:协商不成,诉讼解决。可来电话咨询专业擅长:继承、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张丽律师回答:属于共同债务咨询电话:离婚、债权债务、合同法范明轩律师回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专业擅长:债权债务、合同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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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律师回答:你好!有效的。专业擅长:离婚、合同法、公司法龙宇涛律师回答:您好,有效的。。。。。。。。专业擅长:离婚、债权债务、损害赔偿谭彪律师回答:您好,有效的咨询电话:债权债务、劳动工伤、劳动争议

曹志忠律师回答:判决由谁使用,使用一方给另一方现金补偿专业擅长:离婚、债权债务、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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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实施,一起来看看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

新个税法虽然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但部分减税红利却从10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据测算,此次“起征点”上调,广大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约49%。

两高明确虚假诉讼罪具体情形:重点打击六种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突出打击重点,《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

其中包括,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人力资源市场新规:公共人才机构提供咨询等服务不得收费

自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施行。《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对个人求职者要求,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3、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食品生产者不得再使用“QS”标志 改用“SC”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作为其配套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不再标注“QS”标志。

为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对消费者而言,新标志“SC”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这不仅是对生产者安全生产的一种鞭策,在购买食品时,能够知晓食品原料从哪来,在哪加工,何时产出等等,也让消费者买得更加放心、安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以四部门办公厅名义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推进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程序: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标准

8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

今年7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售彩首次明确为非法

日前,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新修改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据了解,《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修改的内容共包括七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在关于非法彩票的界定中新增加一条,将“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列为非法彩票之一。这是我国彩票法规中首次将违规互联网售彩明确为非法彩票。

《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新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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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卢俊宇)10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实施,一起来看看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

新个税法虽然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但部分减税红利却从10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据测算,此次“起征点”上调,广大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约49%。

两高明确虚假诉讼罪具体情形:重点打击六种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突出打击重点,《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

其中包括,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人力资源市场新规:公共人才机构提供咨询等服务不得收费

自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施行。《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对个人求职者要求,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对用人单位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3、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食品生产者不得再使用“QS”标志 改用“SC”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作为其配套规章,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不再标注“QS”标志。

为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对消费者而言,新标志“SC”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这不仅是对生产者安全生产的一种鞭策,在购买食品时,能够知晓食品原料从哪来,在哪加工,何时产出等等,也让消费者买得更加放心、安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以四部门办公厅名义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推进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程序: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标准

8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

今年7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售彩首次明确为非法

日前,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新修改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据了解,《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修改的内容共包括七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在关于非法彩票的界定中新增加一条,将“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列为非法彩票之一。这是我国彩票法规中首次将违规互联网售彩明确为非法彩票。

《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五)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新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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