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倩倩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倩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倩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倩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潘倩倩负担。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明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潘红中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红中之女。
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孙俊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明顺、潘倩倩之母。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春玲,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潘红中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红中之母。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邦俊,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遂平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灈阳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天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孙俊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上诉人潘明顺、潘倩倩、潘文现、田秀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明顺、潘倩倩的法定代理人同时也是本案原审被告的孙俊丽及潘明顺、潘倩倩的委托代理人孙春玲,上诉人潘文现、田秀兰的委托代理人周邦俊,被上诉人遂平县海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贺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