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万麦知网商标查询转让商标效率高吗?

“刺锅子”是什么,你知道么?麦小豆找了一下,它长这个样子:

“刺锅子”,大连方言,学名海胆,又称海刺猬,是棘皮动物门下的一个纲,是一类生活在海洋浅水区的无脊椎动物。

今天麦小豆来与大家谈谈国内首例公开转让商标案例——“刺锅子”商标。如今全国有无数自然人悄悄地进行过商标交易,但是到目前为止,似乎没有听说过谁是公开交易,因为公开交易会产生税费,这使得大部分转让方自然人都不愿意。

2016年4月,王慧洁前往大连需要注册几个商标,无意之中看到一本名为《诗画刺锅子》的书,灵光一闪,便以自然人身份申请注册了几个类别的“刺锅子”商标。

十分幸运,在2017年7月,王慧洁拿到了“刺锅子”商标第31、35、43类的商标注册证,由此获得了餐饮、加盟连锁及鲜活海鲜等领域的“刺锅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

商标注册证拿到不久,就有人联系她希望重金受让,起初都被王慧洁婉拒了。本来王慧洁想自己使用“刺锅子”商标,不仅仅因为它好记、形象、响亮,更是因为“刺锅子”是大连海鲜“海胆”的大连话,在某种程度上是大连这座城市的城市性格符。不过由于她名下已经经营“开口笑”品牌16年了,有深厚感情,便考虑准备将“刺锅子”商标转让。


不过,这“刺锅子”商标转让可是一波三折。

商标转让的主意一定,王慧洁便开始为“刺锅子”找一个合适的“意中人”。本来在2017年9月份确定了一家企业,可是却在交易前,该企业因不明原因联系不上了,就连企业的营业执照也注销了,这一场变故似乎冥冥之中表明了“刺锅子”商标的“真命天子”还未到。


之后的等待过程中,王慧洁又因为几次想自己运营“刺锅子”品牌而拒绝了几家企业,使得这个商标的转让一直拖到了今年8月份才达成。

“刺锅子”商标的受让方是“大连当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餐饮公司麾下有两个大名鼎鼎的子品牌:“小船渔村大连焖鱼”和“海味当家海鲜餐厅”,目前已有10多家门店,而其掌门人周长生更是从事大连海鲜餐饮达30年之久。

据悉,周长生购买“刺锅子”商标,是打算创建大连最具特色的“刺锅子海味馆”,努力将“刺锅子”打造成知名品牌,使其能够代表大连的海鲜,体现城市的味道!将来,还要成立“刺锅子文化研究会”,梳理和挖掘更大的文化意义。

2018年8月27日,王慧洁与当天阳餐饮创始人周长生公开转让“刺锅子”商标,转让金额共计23万元,因为是公开转让,还需缴纳4.5万余元的税费。王慧洁觉得能将商标交易置于阳光下很自豪,当天阳餐饮创始人周长生也认为公开交易商标转让,缴纳各种税费,使得该注册商标不存在任何瑕疵和隐患,非常有利于将“刺锅子”品牌做的响亮和长久,十分有意义。

麦小豆有话说,自《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以来,绝大部分的商标转让都是暗中交易的,这次商标“刺锅子”,是自然人公开转让商标并主动交税的“全国第一案”,给暗流涌动的商标交易市场树立了一个阳光下交易的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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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注册的愈发困难,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商标交易来获取一枚商标,而商标交易的形式除了商标转让之外,还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来进行。

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空内,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放弃该商标使用权,这种许可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正是因为商标注册人在允许他人独占许可自己注册的商标之后,放弃了商标使用权,因此,许多准备进行商标交易的双方便有些糊涂了,不知道自己该选择哪种方式进行商标交易,到底是商标转让,还是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不同的选择带来不同的利弊。

为解惑,今日麦小豆就来与大家聊聊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和商标转让的区别和联系。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与商标转让的区别

商标转让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转让与独占使用许可的最大区别是权属区别。注册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无论是哪种商标使用许可形式,其本质都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1、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2、在转让中转让人不再享有商标权,不负有监督受让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3、在转让中,受让人在遵守商标法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期限。

1、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2、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3、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确定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期限。

独占许可使用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1、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

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

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2、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

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此外,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

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承担的义务

独占许可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超过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2、不得擅自改变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样;

3、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4、不得跨越许可使用的地域;

5、产品或服务应达到一定的质量等。

这些实际上是许可人在授权时施加于独占许可使用人的种种限制,是许可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体现。

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需要注意法律上哪些细节?

对于商标的独占许可合同,从法理的角度去理解其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应包括:

1、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形成协商一致的许可合同;

2、双方达成的许可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或其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另外,即使法律规定的商标许可合同应当向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情形,也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未经备案或者备案过期的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转让意味着商标权权属发生了彻底的“更名易姓”,就商标交易而言,意味着商标整个被售出,完成交易后与原权利人或者说拥有者再无任何瓜葛。而商标使用许可时,商标权只是部分权利会被人分享,但整体权属依然归权利人所有。在进行商标交易时,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展开沟通,共同决定哪种交易方式最能满足彼此需求。并且,在意见一致后,切记要向商标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以免权利得不到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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