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业务,如何进行税务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

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因此,

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

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

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相对于商业性搬迁,

原本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就很有限,搬迁企业在购置资产支出不允许扣除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理不仅将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且会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搬迁进度。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问题又做了重新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本文内容摘自百度文库。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个别性问题

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问题59: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搬迁收入确认及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

二、政策性搬迁中的扣除凭证问题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明确,政策性搬迁中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此类支出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开具发票,所得税申报中应如何掌握搬迁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

扣除凭证问题把握要点:

?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

?    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过错责任原则

?    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目前参照原《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网络红包、拆迁补偿等)

标注:【大力税手笔记补充】执行力度比较强,凭票完税的理念。关于合法有效凭据,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税前扣除,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我们观点,即使业务发生是“真实的”——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谁能够证明?企业当事方提供一些证据,我们作为第三方如何证明“真实性”?从谨慎角度来讲,我们认为有票的才能证明真实,最终裁判权归属于“法院”,其它人很难采信,因此强调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非官方渠道)

2、企业发生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取得了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承继?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因此,该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可由合并企业按照国税函[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发布时间:

3.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对已经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总额大于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当年(年度汇算清缴前),或者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五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备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三十六、由于城市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七、如果企业搬迁后转换经营方向,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八、如果企业取得搬迁收入后暂时不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2014年1月9日 青地税二函(2014)2号)

21、总局2012年40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在发生当年进行税前扣除,还是在政策性搬迁完成年度时作为搬迁支出处理?

答: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归并到搬迁支出进行处理,在完成搬迁的年度,与搬迁收入进行汇总清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的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如能清晰核算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拆迁成本、费用等,可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性搬迁收入: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企业涉及的搬迁业务逐年增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搬迁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很大差异,成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其他搬迁补偿款,直接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和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再从“专项应付款”科目逐步结转到“递延资产”和“资本公积”等科目。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5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可以享受重置资产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和递延5年纳税等税收优惠。   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财务处理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的期间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年度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事实上这部分折旧和摊销额未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例如:2008年,A公司由于本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当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取得拆迁收入1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08年10月,A公司重置土地支出1200万元。2009年,A公司异地重建。2009年6月,新建厂房完工并交付使用,建造费用1000万元,并于6月重置机器设备200万元,2009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假设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土地按50年摊销,厂房按20年计提折旧,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一)2008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专项应付款 3000。   2.清理固定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    560   固定资产清理  40   贷:固定资产   600。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   借:递延收益    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   无形资产   36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   400   贷:递延收益   400。   4.处理拆迁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结转收入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   5.重置土地时   借:无形资产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  1200   贷:递延收益  1200。   6.11月~12月摊销重置土地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     4   贷:无形资产    4。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4   贷:营业外收入   4。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可以税前扣除,营业外收入4万元应作纳税调减。2008年计算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减14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厂房建造时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 1000贷:递延收益 1000。   2.厂房投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000   贷:在建工程 1000。   3.重置机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   200   贷:递延收益   200。   4.计提两项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    35   贷:累计折旧   35。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5   贷:营业外收入  35。   5.摊销土地成本   借:管理费用    24   贷:无形资产   24。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24   贷:营业外收入  24。   6.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   借:专项应付款   200   贷:资本公积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资产的折旧摊销额59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1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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