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加设备环评什么申请环评有的设备,需要办理环评么

原标题:引以为鉴||环保部点名通报882家企业的数千个环境问题(伪造监测报告、未批先建、危废问题、擅自拆除环保设施、台账管理)

7月20日,60个检查组共检查企业85家,发现52家企业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组均已提出立案处理处罚建议。截至7月20日,共检查企业1411家,对882家企业提出立案处理处罚建议,占检查企业总数的63%。

7月20日检查发现问题企业名单

润博纸业(天津)有限公司

1、废气治理设施未经过环保部门同意擅自部分拆除;

2、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天津奥尼斯特物产开发有限公司

1、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1套淬火炉设备;

2、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3、未设置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天津佳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部分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在进口固体废物中混堆;

2、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增加2套铜米机。

天津威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新增1套铜铝水箱破碎机,2台液压式打包机,1台剪切机。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部分危险废物(废油、废油漆桶)露天堆放,未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无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大连富田塑料合成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1、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2、冷却水循环水塔违规设置外排口;

3、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环境监测并报告环境监测情况

4、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5、危废贮存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完全申报登记产生危废的所有种类、数量,标识设置不规范。

1、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

2、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

江苏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

2、一般固体废物随处堆放,未集中贮存;危废贮存间无围堰,无收集沟槽;废过滤网贮存间有地下管网井口,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不满足“三防”要求。

常熟市东南化纤有限公司

1、烘干干燥工段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3、涉嫌违规排放设备冷却水。

1、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2、生化池未按环评要求加盖并未建设臭气集中收集设施;

3、挤出工序废气排出口的烟囱高度未达到环评批复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嘉兴大洋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不满足“三防”要求;

2、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3、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未申报登记。

嘉兴宏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浙江鑫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增加污泥板生产线并投入使用。

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变更废塑料再生利用生产线的生产规模。

技改项目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

江西省赣鑫纺织有限公司

1、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三防”措施不到位;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青岛聚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和记录簿制度。

1、已建成的氧化塘运行不规范;

2、回收的废纸浆露天堆放,“三防”措施不到位,渗沥液经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

3、机修工序污水及废机油未收集处理排入厂区空地。

临沂市亿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三防”措施不到位,渗沥液排入外环境。

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外包装无危险废物标识;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备案;

3、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堆;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申报登记;

5、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

德州齐峰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涉嫌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广州市骏灏塑料有限公司

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生化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

广州市正富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1、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静电塑料分离、震动筛分生产线;

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油烟净化装置;

3、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均无危险废物标识;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始兴县联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2、未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始兴县倩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涉嫌伪造监测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3、废机油包装容器无危险废物标识。

佛山市南海区昌鑫金属有限公司

1、涉嫌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未按规定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佛山市高明晟灏塑料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佛山市高明悦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涉嫌非法转让进口废塑料;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江门市银湖拆船有限公司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2、在露天拆解堆场上发现存在危险废物(废石棉、废矿物油)流失的情况;

3、涉嫌利用暗管排放生产废水。

肇庆市骏景金属塑料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履行自行监测。

肇庆市和盛塑胶有限公司

1、排污许可证无废水排放指标但实际有排污行为;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3、涉嫌非法转让进口废塑料。

肇庆维胜环保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排污许可证无废水排放指标但实际有排污行为。

肇庆市万泰隆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粉尘及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

博罗县金林实业有限公司

1、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增加水洗生产线;

2、违规设置废水排放口;

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

4、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5、危险废物(废过滤网)与非危险废物混存;

6、检查时弄虚作假,将未使用的袋装活性炭标识为废活性炭,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

丰顺申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2、未按规定执行经营记录簿制度。

丰顺慧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与非危险废物混存;

2、未按规定执行经营记录簿制度。

东源县贤东塑胶再生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危险废物台账及活性炭更换记录涉嫌造假;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东源县南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危险废物台账及活性炭更换记录涉嫌造假;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危险废物台账及活性炭更换记录涉嫌造假;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东源龙西塑料再生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危险废物台账及活性炭更换记录涉嫌造假;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东源县大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清远市恒安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1、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

2、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3、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培训;

4、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变更筛分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

清远市华溢塑料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2、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未备案;

3、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新增5台塑料粒子打磨机;

4、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5、部分进口废物露天堆放。

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4、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连州市东方家具有限公司

1、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4、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汕头市腾威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1、破碎车间未配套建设粉尘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汕头市荣业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1、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

2、未规范建设危险废物间贮存间,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与非危险废物混存。

新兴县景如锋塑料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露天堆放于厂区内,无“三防”措施;

3、违反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

新兴县金海塑料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履行日常定期监测;

2、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部分露天堆放于厂区简易棚内,“三防”措施不到位;

3、烟气洗涤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4、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1、钽铌火法冶金分厂铝热还原车间混料出料口粉尘无组织排放,还原釜投料粉尘通过管道经风机直接排放;

2、钽铌湿法冶金分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段,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7月19日检查发现问题企业名单

天津爱博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擅自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2、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水粉清洗及污水处理项目擅自进行生产使用;

3、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天津昊源达铜业有限公司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2台铜米机,1个摇床。

天津奥赛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海林市柴河林海纸业有限公司

2、危险废物(废润滑油)未进行申报登记;

3、涉嫌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上海盛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1、印刷和吹膜工序未按要求安装集气罩和活性炭净化设备,生产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3、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4、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5、危废贮存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地面有积水无防渗措施,无泄漏收集池。

宁波市镇海和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超过3年未及时评估、修订。

宁波市镇海弘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宁波市镇海汇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贝特来化纤有限公司

1、纺丝工艺废气活性炭净化装置排放口未设置采样孔且无标识,活性炭净化装置设计不合理,活性炭不能完全更换;

2、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3、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

繁昌县新正金塑有限公司

1、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变更废塑料再生利用生产线的生产规模;

2、未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3、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泉州嘉佳利纤维发展有限公司

1、部分危险废物(废油剂桶、废抗静电剂桶等)与一般固废混存;

2、部分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露天堆存。

青岛伊托斯塑料环保有限公司

1、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涉嫌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台挤出机尾气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废气收集系统无法有效收集工艺尾气,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临沂新广源塑料有限公司

未按要求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

湘潭益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广州市和富塑料有限公司

1、静电塑料分离生产线,分色机生产线,硅胶分拣系统未批先建;

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油烟净化装置;

3、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始兴县赛洁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

1、涉嫌伪造监测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始兴县泰利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涉嫌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始兴县兴宇塑料有限公司

1、涉嫌伪造监测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佛山市南海区翔逸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1、未按环评要求对进入隔油沉淀池的废水进行加碱调节PH值,废水进入隔油池进行除油及固液分离后直接排放;

2、湿式铜米机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废水循环系统;

3、未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

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鹤山市骏颖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四会市福连发塑料有限公司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1套塑料分拣设备。

梅州市标梅塑胶原料制造有限公司

1、有机废气排气筒高度不满足环评要求的15米;

2、未按国家规定要求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建设的危废贮存场所不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识错误,2016年至今无活性炭更换记录台账;

3、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4、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5、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清远市雨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生产设备、变更生产工艺;

2、废水处理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隔油池、隔渣池。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红星塑料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缺少事故应急池。

清远市华联塑料有限公司

1、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清远市亿海塑料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揭阳空港区南风塑料有限公司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3台EVA定型机、1台半自动EVA定型机、2套加热箱和1台冷却水塔。

新兴县骏兴塑料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未保存5年以上;

2、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新兴县景泰来塑料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未保存5年以上。

梧州市韵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新增一条铜铸件生产线。

7月18日检查发现问题企业名单

天津华郡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1、粉尘收集设施不完善,与有机废气共用一个排放口,废气排放口高度不够(达不到环评要求的15米)。

2、未建设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危险贮存场所未按照环保规定设计、建设,危险废物与杂物一起贮存。

3、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天津同昌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进口废塑料在厂区内露天堆放,不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保定市三联纸业有限公司

1、固体废物堆场废塑料露天堆放,无防扬散措施;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3、部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放;

4、涉嫌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1、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大连长青藤塑化有限公司

1、布袋式除尘装置排气筒不满足环评要求的15米高度;

2、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3、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沈阳近海新资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识别标识;

2、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堆放。

1、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3、循环冷却水非法设置外排口。

1、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苏州市相城区荣兴绒业有限公司

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佳顺工程塑胶(太仓)有限公司

1、应急池未按环评要求建设;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连云港龙顺塑料有限公司

1、1台粉碎机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布袋除尘设备;

2、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宁波日晟再生金属有限公司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超过三年未及时评估、修编。

2、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不规范。

宁波市镇海创亿金属再生有限公司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高浓度渗滤液涉嫌通过渗坑渗排;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超过三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且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3、废纸原料、废渣堆场露天堆放,造成渗滤液流失、渗漏;

4、废油桶堆放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粉尘)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擅自外卖。

台州市金轩金属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废气排放口高度不符合环评要求;

3、排污申报登记不规范;

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识不规范。

1、部分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2、焦化厂煤炭贮存场、炼铁厂矿粉贮存场“三防”措施不到位,焦化厂煤炭未采取有效防扬散措施;

3、烧结二车间废矿物油贮存库漏雨、焦化厂煤焦油渣收集处均未有效采取“三防”措施;

4、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5、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部分危险废物与废纸、废铁件等混存;

2、涉嫌通过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水。

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未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1、未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存场;

2、固体废物处置不规范。

信阳九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包装袋上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2、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和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堆放。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三防”措施不到位;

2、钢丝绳车间酸洗工序中盐酸工艺未配套酸雾处理设施;

3、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

4、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联单。

广东省增城正兴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1、静电塑料分离生产线、震动筛分生产线未批先建;

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油烟净化装置;

3、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始兴县赛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涉嫌伪造监测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始兴县丰正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涉嫌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始兴县始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佛山市南海华弼金属有限公司

1、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场所未建成,不可利用废物无贮存场所;

2、未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

佛山市顺德区金盛富塑料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广东中南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2、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与杂物混堆;

3、将监测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在线监控运营单位收集处理;

4、污水处理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

5、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采样点设置于无来水、无排水的闲置水池内;

6、部分废塑料碎屑随雨水进入雨水系统外排。

台山市合富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1、塑料挤出机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吸收塔前端管路破损,经集气罩收集的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鹤山市佳万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肇庆市创益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上报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2、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肇庆市华塑贸易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上报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2、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肇庆市信业塑料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上报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2、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广宁县良塑实业有限公司

1、排污许可证无废水排放指标但实际有排污行为;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3、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四会市永鑫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将1台湿式铜米机改为干式铜米机。

惠州市伟雄塑料再生制品有限公司

未按环评要求对粉尘采取收集处理措施:1台破碎机和1台搅拌机未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

梅州市辉华工贸有限公司

1、有机废气排气筒高度不满足环评要求的15米;

2、未按国家规定要求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库不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识错误,2016年至目前无活性炭更换记录台账;

3、废旧塑料露天堆存,地面未进行硬化,也未采取“三防”措施;

4、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5、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未按规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未开展应急演练,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清远市鑫慧升塑料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1、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活性污泥池鼓风机损坏不能运行);

2、2017年未向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3、危险废物(废机油)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5、备用发电机未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建立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6、未向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清远新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综合破碎机私设一个废气排放口,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2、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新建1台有色金属分选机、1组综合破碎机、6台压线机、3台江南粉碎机、3台除铁机,并投入生产使用。

东莞市新华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梧州市金澳金属有限公司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新增一条塑料造粒生产线。

精河县力达纺织有限公司

1、转杯纺4320头竹节纱生产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且已建成设备与环评不符合,新增生产设备及配套除尘设施未报批环评;

2、煤堆、煤渣堆露天堆放。

7月17日检查发现问题企业名单

富勤环保(天津)有限公司

1、未经环评审批,新建6台碾碎机并投入生产;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没有危险废物标识;

3、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建联塑胶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未经环评审批,新建一条水洗生产线;

2、危险废物(废过滤网)随意堆放在杂物间;

3、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仁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2、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天津瑞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保定广顺再生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1、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油、废油桶等)无固定贮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露天贮存;

2、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3、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

4、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露天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

5、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团粒机、6吨的燃煤锅炉、1000立方米的废水池;

6、雨污水混合通过渗坑排放;

7、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8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9、涉嫌转让进口废塑料;

10、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珲春广源循环产业示范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1、涉嫌建设项目违法行为:①一期建设面积(5000m2)大于批复面积(3397 m2);②二期建设项目在未报批情况下擅自开工,已建成职工食堂职工宿舍;③1#造粒机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④ 2#、3#造粒生产线废气排放系统未连接有组织排放口;⑤循环水池容积未达到环评要求;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执行“三同时”制度;

2、未按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1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地面无防渗,无泄漏收集池,未完全申报登记产生危险废物的所有种类、数量,标识设置不规范。

常州泰利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1、部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碱液)去向不明;

2、生产废水涉嫌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3、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1套湿式重力分选设备;

4、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5、挤出、泡料生产废气收集管道密闭不严,多处存在漏风现象;废气监测孔不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6、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置不规范;

7、未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常州众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2、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应急事故池及事故废水收集与处理管网、控制阀;

3、未按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制度;

4、危险废物贮存间“三防”措施不到位;

5、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充填量不足,废气处理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

江阴协达特种化纤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废油桶)与非危险废物混存。

佳利塑业(太仓)有限公司

1、部分危险废物标签设置不规范,废油贮存点“三防”措施不到位;

2、一般固体废物与原料混合堆存;

3、1台撕胶机未按要求安装集尘设施,正在生产;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5、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1台蒸汽锅炉。

宁波立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超过三年未进行评估、修订。

1、筛网清洗炉未按环评文件要求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2、未按规定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青岛宏信塑胶造粒有限公司

未经环评审批,增加2条密炼生产线、1个小试实验室、4台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1台废滤网焚烧炉。

烟台宝琳塑料加工有限公司

未经环评审批,增加12000吨/年塑料粒子项目、色选车间及改扩建塑料破碎项目等。

临沂市裕成纺织有限公司

1、化纤车间内螺杆挤压熔化工艺未按环评要求对挥发性有机废气进行收集;熔化工艺过滤芯再生用的3台真空清洗炉和1台真空煅烧炉未按环评要求对废气进行收集;再生颗粒车间造粒工艺集气罩无法有效收集有机挥发性废气;

2、2台真空清洗炉,未进行环评审批、未建配套的废气防治设施。

聊城力天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广州市泽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1、近红外材质分拣生产线和6个漂洗槽设备未报批环评文件;

2、塑料片材及吸塑制品2条生产线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始兴县晟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1、涉嫌伪造监测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始兴县同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1、涉嫌伪造监测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始兴县兴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涉嫌伪造监测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佛山市南海正拓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1、12台分选机未报批环评文件;

2、未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无标识。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威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1、涉嫌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2、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3、2016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涉嫌造假。

佛山市顺德区威冠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环境监测;

2、2016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涉嫌造假。

1、污水处理站化验室废液直接倾倒至下水道内;

2、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未按规定进行贮存;

3、废纸分拣清洗车间产生的清洗废水收集不到位,部分废水直接外排。

肇庆市定坤塑料有限公司

1、涉嫌骗取进口许可证;

2、涉嫌伪造监测报告;

3、污泥暂存堆场的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4、排污许可证无废水排放指标但实际有排污行为。

原标题:环评资质再见!国务院:取消“环评机构资质”和“环保竣工验收”!

一年前,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一年后的2018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一年前的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 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 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 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 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 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 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一年后,随着新《条例》施行,已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国358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已全部完成脱钩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为何取消环评机构等资质?

设置项目环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不让污染企业落户生根,但环评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门槛”,却屡次被一些环评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践踏!

2015年初,中央第三巡视组直指环评机制下的六大腐败问题,此后,一场轰轰烈烈的“环评风暴”迅速席卷整个环评市场。 环保部直属的8家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已率先全部完成与环保系统脱钩,地方环保系统已有140家环评机构完成脱钩,彻底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兑现了陈吉宁部长在去年两会上作出的郑重承诺。

无论撤销资质也好,缩减评价范围也好,整治的是这些违规的环评机构,而目的是要让项目环评起到应有的作用。都是希望我国的环评制度能够愈加完善,真正成为环境保护的一道大闸。

取消资质的环评行业何去何从?

环评行业正在处于大变革的前夜,弱化或取消企业环评资质后,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环评行业也将面临重新洗牌,那些通过出借资质生存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而那些能力强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取消资质后,所有公司都可以承揽项目,那么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优胜劣汰也会更加明显,环评利润进一步压缩。同时对环评机构的综合能力要求更高,承担的责任也更多。

毕竟,市场公平性就是要求取消资质等各种制度壁垒,让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不得设置限制性和不合理门槛。

目前对环评资质管理极为严格,然而,很多时候一帮游兵散勇的小单位和临时组建的队伍就可以通过借资质承接项目,报告的质量如何能保证?

有些企业以出借资质生存,实际是很少从事报告编制,评价能力不断弱化,其资质等级与自身能力不相匹配;而有些企业长期从事环评业务,既有业绩也有技术。

环评工程师资格证含金量大增,环评工程师小伙伴,现在一定很揪心,好不容易考下的证件就这样贬值了。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但是,真金不怕火炼,项目还是会有的,现阶段最重要的还是提高自身的实力。

取消资质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如今倒计时正在日益接近尾声,大家还是要努力提高自身实力水平,跟上改革大潮,才能不被时代淘汰啊!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充分认识深化生态环境领域

“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进入新时代,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还是要在改革上下功夫、在体制创新上下功夫,切实把市场活力最大限度激发出来,把人民群众创造力最大限度调动起来,推动经济走上依靠创新提质增效的发展路子,从产业链低端向中高端迈进。

必须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加快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引导稳定市场预期。要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让无效低效产能特别是“僵尸企业”退出,实现市场出清,使资源得到高效配置和利用。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5月18日至19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再部署,提出新要求。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必须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模式,把工作重点和更多行政资源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上来,切实做好简化行政审批、减税降费等“减法”,做好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调动企业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在新时代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敢于啃政府职能转变的“硬骨头”,推动生态环境部门从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监督管理为主,当好“监管者”,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建“大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要把不该由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的事项交给市场或社会,把该管的事项切实管住管好,努力在破解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越位问题上探索走出新的路子,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管理理念进步、管理方式变革、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效率提升。

要将生态环境事业发展放在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下来认识、来推进,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改革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行政流程再造。要最大程度对接群众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审批许可,从源头上减少权力寻租问题,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放管服”改革面临的形势

一是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加强行政事业收费和涉企收费监管,取消核安全技术审评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推动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社团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在生态环境部网站集中进行公示。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国358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已全部完成脱钩。

取消“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新化学物质理化、健康毒理、生态毒理测试”等2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生态毒理测试数据现场核查指南》,重点针对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终身责任制。

二是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推进“证照分离”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支持在浦东试点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天津等地的10个自贸试验区。

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提出生态环境领域的负面清单,并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加快生态环境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研究,跟踪研究7个试点部门和各地权力责任清单,开展生态环境部权力责任清单前期研究工作,梳理权力责任事项、设计清单框架、确定清单内容。

三是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

深入推进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改革,多次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适当简化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别项目由40%降至38%;告知性备案实现网上办理,用户从注册、填报到成功提交平均用时10分钟。

加快清理规范环境认证事项,组织开展中国环境标志改革试点,鼓励更多第三方机构开展认证活动,提高市场化水平,进一步增强认证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新兴环保市场,会同财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积极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联合印发《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持续发展。

四是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实现全国所有市、县级环境执法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

今年上半年,全国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26.3万家次,随机抽查发现并查处违法问题1.3万个。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出台《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严肃查处山西临汾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约谈相关地方政府。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全国已有超过10个省级、60个市级、200个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持续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企业环境信息,推动商业银行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文书纳入信贷审批和贷后监管流程。

五是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新化学物质网上申报及本地管理系统、核设备监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完成升级改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2018年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11347件,全部按时办结,实现审批时限“零超时”。

推动生态环境数据联网共享,组织开展环保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督查和各类非涉密信息系统调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部内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和涉及10个部委的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主题目录,完成16个司局69个业务系统数据整合。

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成生态环境部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改造,启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综合平台项目建设。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整合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行政审批系统,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

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方面,辽宁省环保厅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过一年努力,累计取消、下放14项行政审批权、12项其他行政职权。

在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方面,浙江省环保厅推动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梳理“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清单,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八统一”,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江苏省环保厅推行“不见面审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

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山西、四川、云南环保厅等成立“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水平。

在优化政府服务方面,山东省环保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主动服务、优化流程、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上海市环保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在环评文件编制、环评报件、环评审批程序、环评分类管理和环评手续简化等5个方面开展环评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与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中认真研究解决。

坚定不移把生态环境领域

“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既要简政放权,又要加强监管和服务,更要改变过去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误区,更新我们的理念,创新我们的认识。思想认识到位了,我们的行动才能到位。在思想认识上,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简政放权与强化监管的关系。

“放”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和调动基层、全民的积极性,要把握好两条原则: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影响市场、干预微观经济的,影响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地位作用发挥的审批事项,要作为重点坚决下放下去。二要把握目标导向。与激发市场活力无关的,涉及重大生态环境安全和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审批事项,不但不能放,还要从严审批。

“管”是为了消除不健康、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行为,使市场活力和企业积极性更加健康、更加规范、更加持续。李克强总理指出,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也只有放得开、减下去,政府才有更多的精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生态环境系统而言,深化“放管服”改革,首先是放的问题,该放的要放到位,不该放的就要坚决守住,同时要把事中事后监管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如果事中事后监管管不住,事先批的再多、审的再严,又有什么用呢?

在实践中,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一直存在,非常普遍。反过来,只要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了,严格监管到位了,前边多放一点、少批一点又有什么关系呢?生态环保工作的核心目标和任务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就要减少污染排放。这是光靠审批无法全面、有效解决的问题,关键还是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敢于“刀刃向内”,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下去,决不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同时,也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核与辐射等领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重心后移,狠抓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精准施策,从根本上提高监管效能,切实管住、管好、管到位。

二是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

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相辅相成。没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基层改革创新就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就不能产生规模效应、整体效益。没有广泛的基层改革创新、多方面经验积累,顶层设计就会成为无根之木、空中楼阁。

要以问题为导向,为结果服务,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好顶层设计,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尤其是要解决行业标准缺乏、规则不清、法律不健全以及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能力不足等问题。

要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改革要求与基层工作结合,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举措和路径,努力形成各方协同、上下一心、共同发力、竞相推动改革的良好局面。

三是正确处理“放管服”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改革的关系。

部署“放管服”改革任务,要统筹考虑地方机构改革、环保垂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的进度安排、实际情况,确保下放的权力事项地方能够接得住,事有人做、活有人干,后续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能够落地落实。地方推进各项改革,要始终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权责关系划分、人员力量安排上,充分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在转职责、提效能上下功夫,在转作风、树形象上做文章,切实展现新时代生态环境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是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积极推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中央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同时,加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规定和具体措施,实现改革的无缝衔接,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要坚持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从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以更大力度推进简政放权。

一是继续削减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聚焦激发市场活力和直接向市场放权,对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梳理论证。在此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要尽快下放。

二是及时推动制修订“放管服”改革配套法律法规。

我部正在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对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抓紧修订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规定,确保简政放权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配套。

要大幅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一是继续推进环评审批改革。

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减少环评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对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加快改革环评管理方式,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的宏观管控,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

进一步优化审批管理,动态修订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优化环评分类。加快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聚焦环境影响事项,提高环评文件质量。进一步压缩环评审批时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列出项目清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

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审批时限的一半,最大限度地发挥环评审批对稳定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近期我部正在调度全国环评审批情况,并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水利等部门沟通,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于目前出现的投资下降是环评等原因造成的说法,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将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拉条挂账摆在桌面,可以解决的马上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研究推动解决,现在来看,这种做法效果很好。希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起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贡献我们的力量。要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对于已经实施规划环评的项目,合理简化环评报告编制要求。加强环评技术校核,依法依规查处弄虚作假或环评文件质量低下环评单位。

二是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

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编制和公开各类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实现同类审批“同标准受理”和“无差别审批”。

三是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明确每个事项的承办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既让办事企业和群众看得明白,又让工作人员心中有数。

一是着力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中介服务不规范、乱收费问题。

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专业、规范的中介服务,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中介服务效率低、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效果,必须坚决整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从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流程程序化等方面推进中介服务标准化,推动公开中介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事项等,接受社会监督。要着力治理各种中介服务乱收费,对与行政机关暗中挂钩、靠山吃山的“红顶中介”,坚决斩断利益关联,破除服务垄断,严肃查处其中的腐败行为。

二是继续清理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收费。

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正在推进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切实规范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

第二,着力转变工作方式,以更实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目前,我部正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编制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环保垂改,全面梳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综合设置,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化综合监管,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以及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二是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切实加强对地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地方落实情况,同时加大对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查力度,推动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全部公开,切实增强执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三是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信用监管。

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共享、跨部门联合奖励和惩戒工作机制,让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简政放权,既要放、也要接、更要管,放权不等于放任,必须同步加强监管。无论是否审批,监管是硬道理,只有加强监管,企业才会落实生态环保各项要求。

要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聚焦污染物偷排偷放、生态环境破坏、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强化监管举措,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对一些既没有任何手续,又没有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一定要强力监管,切实解决好市场中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

这两年规模以上企业效益取得了长足进步,原因很多,其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监督执法,有力打击“散乱污”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强化生态环保监管可以使市场和供求关系变得更加正常和关键,提升真正守法企业的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生态环保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就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除“散乱污”企业整治外,我们开展的许多工作也都取得了同样效果,比如,正在大力推动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在取得环境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追究姑息纵容、不作为的责任。切实抓好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领域,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要全面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基本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取得了中央肯定、地方支持、百姓点赞、解决问题的良好效果。这些效果不仅体现在环境效益上,也体现在社会效益上。四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共解决了8万多个问题,这些都是老百姓身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还发现了一大批需要地方解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为拉动投资、拉动消费提供了空间。因此,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既是在搞保护,也是在促发展。

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合并涉企检查事项,实行综合监管,减少检查频次,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织密织牢捍卫绿水青山的“天网”。主动公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稳步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为公众参与监管创造条件,增强公众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环保垂改,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和内设机构建设,配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力量,强化基层环境执法标准化建设,提高执法机构“软硬件”水平。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一是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加强环境监管不是执法部门一家的事,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都要主动履职尽责。要通过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放管服”改革中的职责任务,建立信息共享、重点问题会商等制度,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与执法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眼睛向下”,着力管好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坚决整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该判刑的判刑,该赔偿的赔偿,该破产的破产,让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

三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要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的,依法不予追究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不能让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流血流汗还流泪”。

“一刀切”行为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也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绝不能用“一刀切”办法来解决全国生态环境问题,各地差别太大,一个地方百分百适合的措施,另一个地方可能就不适合。

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制定政策或出台文件时,把实际情况研究透,找准问题,把手段和目标分清楚,通过改革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二是统筹推进督察执法整改。

对生态环保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按要求立行立改,切实解决,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产等简单粗暴“一刀切”行为。

特别是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另外,对确有问题有瑕疵的企业,也要实事求是处理。督查中我们发现问题后,交给企业和地方整改。整改时间安排大家可以商量,根据实际情况,有的半个月,有的一个月,有的两个月甚至更长,不是发现问题马上问责或一关了事。这种实事求是的处理方式,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形成了共同开展生态环保工作的良好局面。

要坚持分类整改。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应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给予时间;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特别是“散乱污”企业,要依法依规查处,将其清理出去,这对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社会稳定都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着力转变工作作风,以更高标准优化政务服务。

要全面优化政府服务行为。

一是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全面梳理生态环境审批事项,认真查找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审批事项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让企业群众办事更方便、更便捷、更有效率。

二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

认真落实国办《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从根本上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的“办证多、办证难”问题。

三是提升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

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服务事项进驻政务大厅办理,2019年基本实现“应进必进”。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成”,做到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要创新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方式。

一是积极探索用市场手段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领域。积极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挥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作用。

完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投资体系,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发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二是稳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服务社会化。

创新生态环境监测等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序开放生态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监测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努力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三是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五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诉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信息服务。

建立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对排放不达标设施的设备提供商、运营维护单位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要加快推动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以推动生态环保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核心,以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积极推动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加强模式与机制创新,充分释放生态环保产业需求,努力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更为优良的环境产品和服务,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

一是实施大工程大投入。

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为重点,推进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煤治理和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土壤污染修复与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以大工程带动生态环保产业大发展。

指导各地做好污染防治攻坚项目储备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建立健全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健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考评体系,将工程实施进展、运维效率、服务效果等纳入考评。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标准建设。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范,充分发挥标准对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预期引领和倒逼作用。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高端智库等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生态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评估、二次开发、技术交易、产业孵化全链条,整合生态环境领域成果转化综合服务资源,加快建立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

三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

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城市开发(EOD)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融合,打造不同领域标杆示范项目。以工业园区、小城镇为重点,推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启动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模式试点。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出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支撑作用强、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PPP项目。

四是加强行业规范引导。

依托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研究发布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基准收益率,引导行业投资合理收益。分类制定出台生态环境项目技术标评标指南,加大生态环境技术和生态环境效果评价分值权重,有效防止恶性低价中标。推进高效除尘、污染场地修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备与材料等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提高生态环保产业标准化水平。当前生态环保产业发展面临非常好的机遇,具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和支撑,一定要大力推动、加快发展。

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充分将大数据应用于“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部门与企业、部门与群众之间的数据共享与交流,让数据为老百姓“跑腿办事”,为企业“贴心服务”。

一是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结合正在实施的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尽快编制行政审批系统整合共享方案,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审批事项向网上办事延伸,力争实现“一站式、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是积极参与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打造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三年内实现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开展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超前谋划,加强研究,加快推动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接入工作,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化建设。

三是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

生态环境审批和服务事项向网上集中,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了方便,也对数据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切实保障政务网站及行政审批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筑牢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安全防线,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一场从理念到体制的深刻变革,改革越是深入,越会触及更多利益和矛盾,遇到更多难啃的“硬骨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迎难而上,真抓实干,全力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落实,其他负责同志要积极配合、协力推进,认真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责任链和任务链,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验收,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突出问题导向,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制定攻坚计划,挂图作战、挂牌督办、逐一销号。

(二)协调配合,统筹推进。

“放管服”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近期,我部将印发2018年“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明确本年度“放管服”改革的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对于今年确定的改革重点任务,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高质完成改革任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之间要注重沟通衔接,尤其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上下级要密切合作,加强统筹,研究制定相关承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要注重协调配合,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与机构改革、环保垂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

(三)敢于担当,积极创新。

要鼓励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方面,支持在吃透改革精神基础上创新突破,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要尊重并发挥好基层首创精神,加强指导协调,支持基层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并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对待改革进程中因敢闯敢试出现的过失性错误。注意保护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干部,不断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强化督查,跟踪问效。

落实好改革任务,要靠有效监督和严明纪律。必须加大督查力度,定期调度督促。

既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要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决策部署落地结果。要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落实的要公开曝光;对执行已有明确规定不力的、对落实改革举措“推拖绕”的、对该废除的门槛不废除的、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坚决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扩建研发楼、增加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前公示

  发布单位: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3日


  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委托完成了“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扩建研发楼、增加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现根据国家及本市法规及规定,在向具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前公开环评文件全文。
  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本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本文本在报环保部门审查后,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可能根据各方意见对项目的建设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开展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工作,“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扩建研发楼、增加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扩建研发楼、增加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为准。
  (1)项目名称: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扩建研发楼、增加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地点: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8333号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3)项目所属行业:C2651 初级形态塑料制造及合成树脂制造
  新建技术楼,主要从事功能性高分子材料、液相色谱及相关分析技术的开发、检测、技术服务,液相色谱及相关零部件的生产、维修维护、测试、相关技术服务。
  VE车间内已有反应装置的技改以及新增反应装置。
  EM车间内新增反应装置。
  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化学品储罐、垃圾房及垃圾放置场所、废水处理场、消防泵房的改扩建、新增化学品仓库及其他需要的附属部分的改扩建。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上海市、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报告书全文(公示版):见链接
  (2)查阅期限:在本信息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建设单位名称:上海昭和高分子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8333号
  (3)建设单位联系人:王先生
  (4)建设单位联系方式:021-
  (1)评价机构名称: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评价机构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1829号
  (3)评价机构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弄华大科技楼裙楼4楼
  (4)评价机构联系方式:章女士 021-

  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评价范围内,建设地块周边区域为重点。征询意见事项主要是:
  (1)您对本项目建设持何种态度,请简要说明原因。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7、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公众可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提交,电话、传真、向指定地址发送信函、面谈等方式向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2)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请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或管理部门及时向您了解或反馈相关信息。

  8、信息发布有限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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