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给死者家属办理抚恤金,民政局叫是不是先销户才可以办抚恤金

我哥是三级残疾军人由于患精神病多次住院,在住院期间由国家供养但是所需零用钱都是家人供给,病好回家后一切费用和护理都是我们家人承担,可民政局以其长期住院为由扣压其抚恤金长达... 我哥是三级残疾军人由于患精神病多次住院,在住院期间由国家供养但是所需零用钱都是家人供给,病好回家后一切费用和护理都是我们家人承担,可民政局以其长期住院为由扣压其抚恤金长达十年之久请问民政局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我们该怎么为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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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68元”。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

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4、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标准是什么?

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期限是多少?

继续补助期为:退耕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粮食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入我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市县财政局在同级农发行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省财政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对市县“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拨付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市县对乡镇也是通过专户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公示后,将现金直接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1、要实行 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 的政策措施,把握 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 是保证 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 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 林后,禁 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三、如何选择树种并保证质量

树种选择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对水土流失和沙化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营造生态林要尽量选择既有生态功能、又有经济效益的兼用树种,如油茶、核桃、乌桕、板栗、枣树、柿树、桑树、花椒、杜仲、山茱萸等,采取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以苹果、李子、梨树、桃树、杏树、石榴、葡萄等水果树种营造的经济林和密度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速 生丰产林,必须采取水保措施。退耕还林必须按设计的林种、树种、密度造林,确保质量。

四、如何承包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沙、荒滩的造林地的 承包,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承包后要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1、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 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责权利持钩,把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人,承包期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后不愿承包管护的,可由别人承包管护,担必须办理有效手续。

2、对荒山、荒沙、荒坡、荒滩造林,提倡大户或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买断。

3、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退耕户和承包户协商解决。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五、耕还林政策如何兑现

各地应将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合同。由农户按规定的数量和进度进行造林和管理。造林后,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农户凭《农户退耕还林手册》,到当地粮]管所领取粮食,到财政所领取补助现金。退耕还林后,确需抚育间伐或采伐更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自行砍伐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又做了最新的完善。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在原先的补助政策到期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要点有五条:

一是原先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再延长一个周期,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两年;二是在延长期内,从粮食补助资金中拿出一半对退耕农户进行直接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三是从粮食补助资金中拿出另一半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等方面,并对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四是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到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五是中央有关补助资金,按核实的还林还草面积,逐年核定各省的补助总量,包干到省;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从今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

范文三:退耕还林政策问答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国家实施退耕还林的目的是什么?

退耕还林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

3、国家实施退耕还林的意义何在?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开仓济贫、扩大内需,以钱粮换生态"的重大决策,是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状况,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高度,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要举措,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扭转长江、黄河流域水患灾害的治本之策,是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一件大好事。

4、退耕还林的基本政策措施是什么?

基本政策措施是朱总理在99年提出的"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十六字政策,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5、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的几个主要环节是什么?

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的几个主要环节也是朱总理总结概括出的,它们是"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障。"

6、退耕还林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7、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生态优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8、退耕还林的总的要求是什么?

退耕还林总的要求是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要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钱粮补助,按工程实施成效进行奖惩。

9、实施退耕还林国家规定的钱粮补助政策是什么?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合格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偿提供补助粮食、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以及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如下:(一)每亩每年补助150公斤原粮。(二)退耕土地种苗和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退耕土地生活补助费每亩每年20元。(三)还生态林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至少为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为5年;还草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限为2年。(四)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退耕土地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10、哪些地方可以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

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这些地方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一)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三)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四)生态脆弱和生态地位重要的区域,如25度以上的陡坡地(平原县市16度以上的陡坡地)、江河两边、湖库周围、山脉顶脊、重点风景名胜区、城镇周围、省道国道及铁路干线两边等地区。

11、哪些地方不能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一)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水田、标准化梯田;(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平缓耕地;(三)凡属往年已造林的面积;(四)国发明电[1998]8号下发后即从1998年8月以后开垦的坡耕地,必须无条件退耕还林,不享受国家钱粮补助政策;(五)退耕还林坡耕地面积按土地部门土地详查确定的数据为基数,土地详查后开垦的坡耕地一律不得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范围,由开垦者无条件退耕还林;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12、哪些农户不能实施退耕还林?

(一)退耕还林农户人平当家地少于)

2、青山区纪委举报电话:

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范文五:退耕还林二轮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以下简称“两个确保”),现就完善我区退耕还林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进一步扶持退耕户后续产业发展,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落实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林木后期抚育管护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杜绝砍树复耕现象的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

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由当地政府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对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地造林情况,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专人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要进一步加快林权证发放进程。对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生活补助费的领取,由各旗县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该资金全部用于退耕户,与营造林的抚育管护挂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要直接面对退耕户;为每个退耕户建立补助资金储蓄卡,逐步取代现金发放方式;禁止村、社集中领取;对实行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试点的旗县,按相关规定执行;要坚持公开公示制度,验收结果与兑现结果都要以村、社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在2007年年底前已期满的,从2008年起发放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在2007年年底后到期的,从到期所在年份的次年起发放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按照退耕地造林面积每亩安排70元。自治区按照工程所在旗县退耕地造林总量核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旗县,

从2008年起按照8年时间平均安排,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退耕农户后续产业建设5个方面。

(一)资金的安排方式。自治区从2008年起,根据各旗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所列建设内容,下达各旗县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金的使用方向。该资金属于建设资金,要逐级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的使用要与有退耕农户的行政村挂钩。各旗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既有利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又有利于有效解决退耕户近期及长远生计的原则安排建设内容。

1.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优先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各地要加大建设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我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3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

2.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农村能源建设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生态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退耕农户增收节支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大投资力度,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力争用8年时间,使农村沼气、节柴灶和太阳灶建设在适宜新能源的退耕农户中取得长足发展。

3.有条件地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退耕人口,实行易地搬迁。

4.适当安排退耕还林的补植补造。加大补植补造力度和林木后期管护,是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形成的林地成林成材,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关键措施,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的补植补造。

5.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的后续产业。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的后续产业发展,是确保“能致富、不反弹”和有效解决退耕户近期及长远生计的治本之策,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退耕农户村组的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

为顺利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奋斗目标,各旗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一)加强领导。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把这项惠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抓好落实。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

(二)科学规划。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

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补植补造规划、农户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形成全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年度计划的依据。

(三)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2008年起,以本级承担的退耕地造林总量为基数,自治区、盟市按每亩每年0.6元的标准,旗县按每亩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各盟市、旗县要将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逐级上报,每年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实施方案也要一并逐级上报。

(四)强化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健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

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六)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和各项规定,特别是本次补助资金政策、兑现方式和管护责任,使农民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权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政策精神宣传到位,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深远意义讲清讲透,做到家喻户晓,逐步使农民树立自觉维护生态的意识。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17日 (地方法规)

某意外死亡,抚恤金由其父来领,需要民政局证明吗

如果确实有抚恤金,就按继承法中的顺序去执行,可以是父亲,可以是母亲,也可以儿子或女儿,这是法律规定的,他们的领取抚恤金的地位是一样的。不需要民政局的证明。有户籍本的或有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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