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源压机1590自动压机正常使用情况下 自动停机 而且(自动启动)键都正常亮着

海源收购欧洲TERENZIO压机的先进技术及品牌

2011年,海源机械与欧洲PERSICO公司达成技术转让合作协议。该合作使海源机械拥有PERSICO公司旗下具有70多年历史的TERENZIO压机技术及部分国家的品牌所有权,特别是拥有TERENZIO压机先进的四角调平专利技术,进一步提升了海源机械旗下复合材料液压机的世界品质和综合竞争力。

引进欧洲TERENZIO压机动态瞬间四角调平先进专利技术,采用高精度位移传感器、高频响应伺服阀,通过五轴同步控制主动调平,全台面四角调平精度可达±0.05mm,解决了由于成型制件不对称造成的偏载和大平面薄形制品厚度偏差等技术难题,可满足模内喷涂(IMC)、平行脱模等工艺要求。

工作效率高,投资回报周期短 压机能快速合模


——泵站使用泵—蓄能器复合动力,快速下压、回程过程中,泵-蓄能器同时作用,系统短时间流量比单动力系统提高数倍
快速回程:减少辅助时间,提高效率
——回程缸采用下置式,使回程缸体积小,回程力大,回程速度快,回程速度提高4倍以上,最快可超过800mm/s
快速的全压制力形成时间,0.5秒以内达到全压

高端配置,工作稳定、耐久性好 主要零部件全球采购

  —油泵采用进口REXROTH(力士乐)或PARKER(派克)的产品

  —控制阀主要采用威格士VICKERS产品,其中比例阀采用阿托斯ATOS产品

  —电气控制系统的器件采用法国施耐德接触器,空气开关以及断路器等

  —全行程采用MTS(美国)公司或EITRA(意大利)的位移传感器进行位移检测,检测精度高

  —压力传感器采用瑞士堡盟(BAUMER)或赫德克控制压力

  —全行程采用MTS(美国)公司或EITRA(意大利)的位移传感器进行位移检测,检测精度高

  —采用法国施耐德或者德国西门子PLC系统,配合10.4寸施耐德彩色触摸屏,更好的人机交流界面,使操作者更容易的进行自动控制,手动控制预留各种接口,可扩展性好

  —预留接口满足不同工艺需求的电、气、液接口

  —预留了PLC的I/O接口(PROFIBUS或者RS232等通讯接口),使得用户容易对压制过程的参数进行设定、存储、打印、统计、记录等功能

专业生产企业,1000余台产销量

新结构,新理念   —主机架采用组合框架结构,四根预应力拉杆将上、下梁与立柱锁紧成一个封闭框架,由于施加了比总吨位大的预紧力,有效地提高了整机的刚度,工作时变形小,稳定可靠

  —采用外四角星形导向结构,能够在极端环境下保证压制精度

  —拉杆螺母采用锥型结构,合理分布螺纹的受力梯度,减缓拉杆的应力集中

  —活动横梁由液压缸驱动,采用电液比例技术,可随意控制其运行速度和位置

  —主缸采用双柱塞或多柱塞缸结构,使上梁以及制品的受力比较均匀

  —采用世界最先进的美国特瑞堡TRELLEBORG公司的密封系统及密封件,密封可靠

  —开模缸置于压机下梁,用于排气、增大瞬间开模力

  —管道均有柔性连接系统,避免工作时反复加压、泄压冲击造成的油路冲击振动应力,提高使用寿命

新材料,新工艺   —三梁四柱采用碳素结构钢焊接而成,焊后整体退火处理,消除焊接造成的内应力,提高结构的稳定性

  —四拉杆采用高强度钢,调质后有良好的综合力学性能,螺纹采用滚压工艺提高其抗疲劳性能

  —柱塞采用优质碳素结构钢,表面耐磨处理;缸筒采用优质结构钢锻造,提高综合力学性能

新方法,新手段   —主机架采用有限元优化设计,进一步增加机架刚性,减小变形,提高液压机的工作精度

  —提供多个模具测温点(根据客户要求),使用户更容易对模具温度进行细致观察和控制

  —采用封闭式油箱,使用外循环过滤,带板式水冷却器

  —插装阀与比例阀配合使用,控制加速、减速、带载运行,在快进转工进时有完善缓冲过程,减少冲击和震动

二元能量转换带来突出节能效果

  —泵站使用泵—蓄能器复合动力,非最大流量状态,由储能器进行能量转化,消峰填谷

  —最大流量状态,蓄能器释放能量,油泵在经济高效区间运行,实现节能和增效

  —二元能量转换带来30%节能效果

  —主油泵采用德国进口变量柱塞泵,使油泵的压力油输出与液压机工作要求相匹配,降低能耗

  —采用欧美原装进口主阀(威格士,阿托斯),智能、精确控制“每一滴”液压油流量,所供即所需

设计理念突破带来更显著的节能效果   —系统设计充分考虑了节能,采用模块化集成阀块,不仅降低成本而且油路更加紧凑

  —设置压力油回收系统,大幅度减少系统的无功损耗

  —液压机安装安全光栅装置
  —回油加精油滤油器,系统清洁二级保护
  —操作界面安装完善的故障报警系统,如油温报警,油路堵塞报警,超压报警等,为用户操作起到保障作用
  —安全机械锁,压机在不工作或者检修时,将活动横梁固定于上限位,防止活动横梁下滑造成危险
  —压机操作具有可靠的多重安全保护装置,多点急停控制,前后双按钮启动,程序互锁等

  —液压油全过滤,带堵塞报警装置,主要过滤器采用国外名牌产品,降低系统自然磨损
  —活动梁采用外四角星形分段式导向结构,活动横梁的导向精度高,易调节,磨损后可修复
  —主要震动部位采取软连接,易于更换,可大幅减少更换时间
  —液压泵站位于压机顶端的维修平台上,集中式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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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技术数据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

HES——热塑型复合材料液压机:针对LFT-D、GMT热塑性成型工艺设计,满足高速快压、冷模热压等要求。

HEG——热固型复合材料液压机:针对SMC、BMC等热固性成型工艺设计,满足速度、温度、保压能力等要求。

HET——通用型复合材料液压机:兼顾热塑、热固两种成型工艺特点,能满足两种工艺的成型要求。

法定代表人李良光,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于洪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龙,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苏占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液压自动压砖机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海源牌HP2100液压机一台,合同第一条约定液压自动压砖机价款118万元,第二条约定技术标准:《液压自动压砖机》QB/T1765-93或Q/WJ。关于安装验收合同中约定:“压砖机安装调试完成3日内,需方应向供方提交盖有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验收文书,对调试结果进行反馈,验收文书须有供方安装调试技师签字证明。需方逾期不提交验收文书,视同验收合格。”关于保修条件和期限合同中约定:“1、自出厂之日起,供方对压砖机保修壹年(主油泵保修壹年)。2、需方或第三方违反压砖机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不善,故意或过失造成压砖机损坏的,以及设备正常损耗的,不属于保修及质量保证范围。”原告根据合同支付了价款,该压砖机于2007年2月28日安装调试后正式投产运行使用。生产瓷砖规格为300×450(片)墙地砖。2007年4月29日原告给被告出具验收报告,载明:该机“至今经过连结运转,压制总次数达20万次,设备性能达标,质量稳定,运转正常,符合QB/T1765-93液压自动压砖机部颁标准要求,予以验收。”2012年12月该压机立柱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与被告签订立柱购销合同,被告为原告更换了立柱2根,原告支付被告103000元。2013年11月该压机横梁出现裂痕,致使该机无法正常使用,2013年11月20日原告函告被告,被告回函称已过保修期,原价30万元的上梁及十六套将以23.35万元优惠价格售予原告。原告未接受该条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0万元。原告主张损失:2012年12月15日与被告签定的合同更换立柱损失为103000元,造成停产损失260000元;2013年11月15日横梁出现故障,造成损失300000元,停产损失每天产量下降3500平方米,每片2.45元,共计每天降低产量2000箱,每天损失58000元截止到起诉当天共计15天;更换维修期间的人工、电费、原料费合计30000元。关于造成的停产的损失,原告提供了产量报表一宗。关于该压机的现状的裂痕部位,原告提供了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公证处2013年3月25日出具的(2013)临罗庄证民字第925号公证书。被告主张:“我方不否认横梁部件的质量问题,但是已经过了保修期,不能免费维修,因此只能以优惠的价格进行维修”。关于该压砖机的使用寿命和产品质量标准,被告称:“代理人了解没有具体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使用寿命,原告的机器不是必然会导致报废的,是可以维修的。”庭审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液压自动压砖机的产品质量标准及已经过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液压自动压砖机购销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液压自动压砖机立柱于2012年12月无法正常使用并由被告更换立柱2根,原告支出103000元,该事实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液压自动压砖机于2013年11月该压机横梁出现裂痕,致使该机无法正常使用,需要30万元修复费用,该事实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所提供的液压自动压砖机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违反了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该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主张:“我方不否认横梁部件的质量问题,但是已经过了保修期,不能免费维修,因此只能以优惠的价格进行维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该压砖机于2007年2月28日安装调试后正式投产运行,2012年12月该压机立柱无法正常使用,修复后至2013年11月15日横梁出现质量问题,该压砖机立柱及横梁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因该压砖机不符合约定被告并未明确告知原告,据此法院认定原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更换立柱支出的103000元及更换横梁需支出的300000元,法院予以认定。另外因更换上述设备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停产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原告的其他主张,原告未进行评估,亦未提供其他相关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030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人民币损失40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负担12920元,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880元。原告垫付邮寄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未依法向上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当庭才向上诉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致使上诉人难以答辩及完成举证义务,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讼争压砖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液压自动压砖机QB∕T》即讼争合同第二条之约定的技术标准,质量完全合格;合同约定压砖机保修期为一年,横梁出现裂缝,上诉人只承担有偿维修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答辩服判。

二审中,上诉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装箱清单,证实在向被上诉人交货时,已随机交付了合格证等涉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被上诉人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对抗其设备严重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压砖机的横梁出现裂痕并导致整条生产线停产的事实,已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公证处作出(2013)临罗庄证民字第925号公证书,且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压砖机的横梁出现裂痕能否证明该压砖机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产品质量合格证,但合格证并不能保证其全部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而涉案压砖机的横梁在被上诉人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实际使用7年内即出现裂缝,按照该产品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液压自动压砖机QB∕T》第4.1.a条、第5.1.9条的规定,横梁为液压自动压砖机的主体结构,“整机使用期限不少于10年”,涉案压砖机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主张涉案压砖机质量合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审判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开庭当庭向上诉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上诉人的本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上诉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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