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1月7号申购购,29号晚收短信中了一签,账户余额不足,现在放假怎么办

原标题:江苏银行7月20日申购指南

※江苏银行(600919)申购指南

◎本次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为115,44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80,811.5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4,633.5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3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为6.27元/股。

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723,840.15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10,924.66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712,915.49万元。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相关情况已于2016年6月20日(T-7日)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

(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7月20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6年7月20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3、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16年7月21日(T+1日)刊登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八)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T-7日2016年6月20日(周一)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T-5日2016年6月22日(周三) 12:00前其他投资者完成在中银国际证券处的资质核查12:00前私募投资基金提交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证明等文件

T-4日2016年6月23日(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18:00前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符合网下投资者资质要求的承诺

T-3日2016年6月24日(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2016年6月27日(周一)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2016年6月28日(周二) 刊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一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年7月5日(周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年7月12日(周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三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T-2日2016年7月18日(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2016年7月19日(周二) 刊登《发行公告》网上路演

T日2016年7月20日(周三)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网上申购配号

T+1日2016年7月21日(周四)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网上发行摇号抽签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日2016年7月22日(周五)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16:00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日2016年7月25日(周一)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日2016年7月26日(周二)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注:1、T日为发行日。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2、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网下申购,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联系。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确定

1、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在2016年7月18日(T-2日)

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16年7月18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投资者持有市值计算的标准具体请参见《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7月20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2、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根据其所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圳市场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纳入计算。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346,000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3、在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

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在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银行(600919)IPO募集资金用途将用于的项目

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以提高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本行拟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的金额为712,915.49万元。

◎发行人历史沿革、改制重组:

本行是经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号)和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苏银复[号)批准,由江苏省内的原无锡商行、苏州商行、南通商行、常州商行、淮安商行、徐州商

7行、镇江商行、扬州商行、盐城商行和连云港商行等十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合并重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9日,江苏银监局向本行核发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D1)。2007年5月24日,江苏银监局向本行换发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1)。2007年1月22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行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89),注册资本为7,850,000,000元。2009年,本行向沙钢集团、苏宁电器和三胞集团定向增发5.50亿股,定向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由7,850,000,000元变更为8,400,000,000元。2010年,本行向华泰证券、凤凰集团等11家公司定向增发7.00亿股,定向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由8,400,000,000元变更为9,100,000,000元。2013年,本行向凤凰集团、省交通控股、宁沪高速等17家公司定向增发12.90亿股,定向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由9,100,000,000元变更为10,390,000,000元。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本行是一家实现江苏省内市县机构全覆盖、辐射全国三大经济圈,为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设有534家分支机构(含总行营业部),资产总额为12,903.33亿元,贷款和垫款总额为5,617.83亿元,存款总额为7,764.28亿元,股东权益总额655.35亿元。在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按照一级资本评选出的全球前1000家银行中,排名第136位。

江苏银行(600919)主要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江苏银行(600919)最近三年财务指标: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4.6 4.6170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

    收益的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

    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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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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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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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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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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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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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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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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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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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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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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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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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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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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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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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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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申购A类基金份额,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同时,如需订制个性

    化服务,可通过本公司网站、邮件、短信、人工等方式操作。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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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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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一)2017年10月1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挖

    (四)2017年11月1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华

    (六)2018年1月1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十)2018年3月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瑞保险

    (十一)2018年3月1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天津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短期投资行为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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