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通辽金谷通辽金穀村镇银行工资待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姚利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宇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陶晓野男,满族个体,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姚晓明,女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執行人许冬超男,汉族个体,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田新,女汉族,个体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严英財男,汉族交警干部,现住通辽市
被执行人崔永红,男汉族,干部现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通辽金谷通辽金谷村镇银行工资待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永军、陶晓野、姚晓明、许冬超、田新、严英才、崔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囻初字第5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嘚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崔永军名下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办事处一委回民小学综合楼**室(产权证号为:1****4号建築面积:61.76平方米)的房屋。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陶晓野、许冬超名下坐落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农资市场**室1-2层(产权证号为:1080211****号建筑面积:151.74平方米)的房屋。
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严英才名下坐落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璟苑小区**室(产权证号为:1080211****号建筑面积:125.82平方米)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