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围标员工有责任吗串围标

我公司在一工程招标上以围标方式中标当时我们公司去了三个人分别代表三个公司我也去了另外两个公司盖章的白纸是我们部门经理弄到的中标后现在合同已经快履行完了,如果我举报了这间事情... 我公司在一工程招标上 以围标方式中标
当时我们公司去了三个人 分别代表三个公司 我也去了
另外两个公司盖章的白纸 是我们部门经理弄到的
中标后 现在合同已经快履行完了, 如果我举报了这间事情 我们公司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及我们部门经理 还有另外一个同事 会受到什么处罚 会追究我们的责任吗
还有 向那个部门举报 北京的

拖欠工资 开除举报他拖欠工资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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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是一种串通投标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

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纪检委,检察院写匿名信。

最好还是不要那样去做,会得罪人了,对自己没什么好处

串标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骗取中标。以投标人之间串标最为常见。当串通投标的当事人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即构成围标。在投标时,参加围标的投标人达成攻守同谋,按照事前的约定让围标人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是一种投标人的联合行为。在事实上对招标人形成了一个包围的态势,让招标人接触不到真正准备公正投标的人。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围标、串标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某个投标人借用多个公司资质或组织多个投标人围标,使自己中标。

围标、串标的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社会诚信的缺失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制度、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大行其道,行贿受贿时有发生。诚信问题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围标、串标虽然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归但根到底还是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例如:建设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随意压低甚至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施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随意分包等。

——建筑施工企业过多,市场竞争残酷建筑市场供大与求的客观事实,使招标人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建筑施工企业使出浑身解数,甚至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争取中标。这是围标、串标产生的客观原因。

——招标投标监管缺失招标标投标监管工作还停留在现场,只注重对招标投标的程序、招标投标文件资料上的监管。如: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标书是否有围标、串标痕迹;评委打分是否正确等等。而对投标人在场外的举动漠不关心,毫不在意,认为只有在现场内发生的事情,才能监管。场外发生的事情,不在监管范围内。对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较轻,使其违法成本低。这也是围标、串标产生的重要原因。

《招标投标法》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围标、串标行为违反了这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严重危害了国家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招标投标活动失去了原本的目的和意义。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诚实信用的建筑市场秩序

通过围标、串标行为骗取中标,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使招标投标活动为一个披着合法外衣的幌子,是对“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原则的根本否定,其危害性极大。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人、陪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压低或抬高标价,骗取中标后,往往通过种种理由增加工程结算价款,获取不当利益,使国家财产、招标人经济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危害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围标、串标行为骗取中标的企业,往往不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更不会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甚至会在施工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从而使中标建筑工程质量存在巨大的质量安全隐患。

围标串标该如何防范呢?

——完善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的确实,归根到底还是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我们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来治理。而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来治理,才能达到目的。如在全国范围内,利用互联网建立诚信档案,把任何人(包括企业)违背诚信的不良记录公布在网上,随时都可以查询,从而把有不良记录的个人(企业)曝光在阳光下,使其受到大众的监督。

很多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只有在挂靠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后,才能通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因此,严禁挂靠施工企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强化招标投标技术管理和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和能力

在目前的招标投标中,投标文件往往是厚厚的一本,甚至是几本,评标专家就是光看一遍就得花上不少时间,而评标时间一般满足不了评标专家仔细评标所需时间,评标专家只对商务标和重要的技术标仔细评审,而对其他部分的评审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应当适当增加评标时间。另外,提高招标人员和评标专家的个人素质和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

——加大对围标、串标的惩罚力度

目前,虽然国家对围标、串标行为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力度远远不够。监管部门要信息互享,形成合力,对围标、串标行为,一经发现,应严加惩处,让其付出高昂代价,并终身禁入建筑市场。

围标、串标是严重破坏我国招标投标秩序,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我们绝不能听之任之,任其发展,而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根本上加以防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招标投标秩序,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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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被告人钟某、章某犯串通投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新余市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项目XXX保障性住房小区一期一标段(4栋-9栋)和二标段(1栋-3栋)举行公开招投标。被告人钟某、章某经过商量后,由被告人钟某联系了江西省德安县XX建筑工程公司、江西XX建设有限公司、南昌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省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计六家建筑公司,并借上述六家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其中江西省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为资质不够未能参与投标。由被告人钟某、章某提供投标保证金,并通知江西省德安县XX建筑工程公司等五家公司按照他们提供的费率自行制作标书。最终经过招投标,江西省德安县XX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了XXX保障性住房小区一期一标段,施工合同约定总造价约为人民币9800万元。江西省德安县XX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委托被告人钟某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江西省德安县XX建筑工程公司收取总工程款的1%作为管理费。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章某主动到相关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如实交待了自己串标的问题,并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章某无视国法,串通多家建筑公司,以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章某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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