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的决议当年没有实行,2018年还可以实行吗

原标题:业主大会决议纠纷的类型分析及救济途径

近年来,涉及业主委员会选举与委员更换纠纷、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等涉及业主自治纠纷和物业纠纷逐年呈递增趋势。在这种背景之下,研究业主大会决议的纠纷类型与救济途径无疑对化解业主自治纠纷与物业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一、业主大会决议的性质和效力

业主大会决议是指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法定比例人数以上的业主就特定事项,按法定或议事规则中规定的程序,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所作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集体意思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其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大会决议属于建筑区分所有权中的共同管理权,是业主通过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业主权利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体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议为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从效力上看,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鉴于全体业主的意见难以完全达成一致,且考虑兼顾大业主和小业主的利益,在业主共同决定机制上,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人头与建筑面积多数表决的双重多数表决规则。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决定该条第一款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关系广大业主根本利益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事项,采取了双过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的特别表决方式,而对于如业主委员会选举、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一般事项,则采取了双过半的简单多数的一般表决规则,在立法上进行了不同的区分和对待。

二、业主大会决议的争议类型

业主大会决议的争议类型主要包括:实体违法争议、程序违法争议和虚假决议争议。

1、决议内容违法的业主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违法的争议主要表现在:(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业主大会通过的小区议事规则中,如果有效力性的禁止性约定,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约定不得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该约定无效。(2)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决议。例如,虽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但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其楼顶安装广告的业主大会决议,因侵犯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构成内容上的违法。

2、程序上违法的业主大会决议

业主大会决议既要符合实体内容的要求,也要符合程序上的要求。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主要包括召集程序违法与表决程序违法。

召集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

以山东为例,在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中,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 ( 镇 ) 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上述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召集。如果小区内的部分业主未经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而擅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则构成程序上重大瑕疵,导致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不合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如果业主大会召集人没有提前 15 天通知,则构成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表决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1)表决主体不适格。主要表现在参加投票的业主不具有业主身份。在实务中,业主身份的真实性是业主大会决议中的难题。由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工作量大、入户困难、业主不积极参与、召集人有利益倾向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虚假签字的选票常有发生,而选票的真实性的取证也十分困难。(2)投票权数未达到法定要件。主要表现在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未满足《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双过半”或者“双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要件。(3)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不合法。仍以山东为例,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如果召集人采取业主代表直接投票的方式则不具有合法性。

3、虚假的业主大会决议

主要是指业主大会实际未召开,但召集人发布虚假的业主大会决议公告。此种争议既不同于程序上的违法,也不同于内容违法,前两者属于合法性要件缺失,而虚假决议属于真实性缺失,本质上属于业主大会决议根本不存在。上述争议类型中,程序违法较轻,实体违法较重,虚假决议最重,因此其救济手段也不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治领域中担当着重要的指导和监督角色。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以上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撤销权的依据。

在行政实务中,与民法中的业主撤销权相比,业主通过行政撤销权进行救济困难重重。除了业主大会决议内容明显违法,行政机关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外,涉及程序性违法的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十分有限。一方面,行政机关为了避免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往往慎重行使行政撤销权。另一方面,由于业主大会通常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召开业主大会的证据材料都掌握在业主委员会手中,行政机关取证困难。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本无法实现行政撤销权。

(二)民事诉讼中的业主撤销权

在民法领域中,业主大会决议违法的救济是通过业主行使撤销权实现。《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解释对《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作了扩张性解释,把业主撤销权的对象扩大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上的决定,并规定了权利行使的时间。

关于对业主撤销权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业主行使撤销权是针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经做出的决定,未生效的决议不适用;(2)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实体内容违法或者程序上的重大违法,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但业主大会决议的程序性违法显著轻微,不会影响决议的实体内容,则法院一般会维持决议效力,不作撤销判决;(3)业主行使撤销权时间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丧失业主撤销权。

遗憾的是,我国法院的撤销权制度仅限于程序上的违法和部分内容违法,而针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违法和虚假决议则不适用于业主撤销权制度。但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确认业主大会决议违法或确认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将指日可待。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马,是本市一家科研单位的研究员。2006年年底,在家人的资助下,我在市内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子的地理位置和环境设施都令我们非常满意。入住半年后,我因工作需要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而妻子也正好赶上出差进修学习,3个月不在家。恰逢这期间,我们所

我姓马,是本市一家科研单位的研究员。2006年年底,在家人的资助下,我在市内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子的地理位置和环境设施都令我们非常满意。入住半年后,我因工作需要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而妻子也正好赶上出差进修学习,3个月不在家。恰逢这期间,我们所在的小区举行了首次业主大会,并通过了业主公约和其他决议。

2007年8月,我从外地回来,

的代表就带着在业主大会上通过的业主公约和相关决议找到我,要求我按该公约和决议履行义务。当这位代表将公约和决议放在我面前时,我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因为我并没有参加业主大会,这些决议对我来说是没有效力的。所以,我坚决拒绝履行公约和决议上规定的义务的要求。就因为这件事,小区的其他业主对我非常不满,长时间都把我孤立起来,这让我觉得特别苦恼。

请问:我因未参加业主大会而拒绝承认大会决议效力的做法,难道有错吗?

从您的咨询中,我们可以很真切地体会到您现在苦闷的心情,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您想融入小区,被大家所接受的愿望。但是,您因为未参加业主大会而拒绝承认大会决议效力的做法是错误的,只要您改变您的想法,按照公约和决议履行义务,相信大家会很快地接纳您。

首先,先让我们了解什么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由

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

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它由业主大会会议选出。,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日起30天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

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了解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后,我们再来回答您所提出的问题。依据《

》第1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即使您没参加业主大会,大会的决议仍然对您有效。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是否对自己有效的问题不清楚。

只要业主大会的召开及形成决议的过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即使您作为业主并未亲自参加大会,也应遵守大会决议。

作为小区的业主,您应当服从和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因为它是充分代表广大产权所有人利益的机构。只有由小区的产权所有人参加组建的业主委员会才最能关心小区的建设,最关心产权所有人自己的切身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专业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专业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专业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专业文档。只要带有以下“专业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要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户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业主大会决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