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爆雷名单出纳怎么办

王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您好,p2p企业可以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追问:备案时写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金蝶软件用的是《新会计准则》,这有问题吗?

王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您好,会有问题的,但是问题不大。处理账务时,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就行了。

“P2P平台接连爆雷,老板卷款潜逃,投资者血本无归”,今年以来,诸如此类新闻早已屡见不鲜。据网贷天眼统计,仅2018年8月,新增问题P2P平台就有118家,其中34家提现困难,18家平台展期,17家平台清盘,15家平台失联,14家警方介入。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爆雷的P2P平台中,也不乏一些国资系、上市系背景的平台。P2P一词,仿佛一个定时炸弹,无时无刻不在挑拨着普通投资者脆弱的神经,恐慌在整个市场蔓延,很容易触发平台挤兑。

那么,P2P到底是什么呢?

P2P,即Peer to Peer,最早起源于互联网技术术语,可译成“点对点”或“端对端”。而后,P2P被用来代称点对点网络借款。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P2P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平台,则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信息,出借人看到信息后可向其提供出借资金以获得利息回报,整个过程由平台撮合成交。因此,P2P平台大致可以区分为资产端(借款人市场)和资金端(出借人市场)两个细分市场。可以说,P2P平台诞生的初衷是好的,它不仅方便了个人资金的需求,同时也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

但是,在过去,由于缺乏监管,许多P2P平台早已偏离了信息中介的职能范围,一度沦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工具。

2 P2P、网络小贷、众筹与互联网金融

生活中,有些人常把P2P、网络小贷、众筹、互联网金融等概念混为一谈,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是同一回事儿。

互联网金融,泛指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而P2P、网络小贷、众筹,皆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还包含了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等其他的发展模式。

网络小贷,是小贷公司的网络化延伸,属于放贷机构,其资金端多为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牌照发放和监管事宜。而P2P仅是中介,不具有放贷资质。

众筹,则是指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在众筹平台发布项目介绍、资金需求,相关回报等筹款信息以募集资金的行为。如募集成功,则需兑现相关承诺。“奖励众筹”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众筹模式,该模式通常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同样都是通过汇聚资金给予有需求的人,与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P2P相比,众筹则更倾向于是网络投融资平台。

3 P2P行业发展现状

截至2018年7月,P2P平台累计数量达到6562家,本年新增平台数仅74家,新增问题平台达948家,累计问题平台总数达4537家,淘汰率达69.14%,正常运营的平台仅3成。整个行业目前呈分化态势,资源主要集中于头部平台,行业集中度稳步提升。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浙江乃P2P网贷平台最为活跃的地区。

4 P2P行业发展历史

我国最早的P2P平台可以追溯至2006年,但当时鲜少有人涉足P2P领域。直到2011年,P2P平台才正式进入快速发展期。得益于当时迅速的互联网发展环境、及宽松的货币政策及金融管制,P2P平台于2012年-2013年进入爆发期,截至2013年底,累计平台数量已达到1355家。

尽管2014年P2P行业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据统计,平台数量激增至3052家,同比增加125%,行业整体交易规模突破2500亿元,但行业的野蛮增长也必然伴随了诸多的问题,2014年同年P2P行业迎来了第一场集体“爆雷”。2014年之后,平台数量一边增长,一边“爆雷”频繁。

最终,这场狂欢于2016年戛然而止,俗称P2P监管元年。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规范及整治P2P平台。2016年起,新增P2P平台数量大幅下降,P2P光环不再。

全国各个地区成交量占比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8年7月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1447.54亿元,环比6月下降17.62%,同比下降了42.94%,7月成交量达到本年最低,投资人数、借款人数均出现大幅度下降。其主要原因系6月以来平台爆雷频现,P2P行业负面舆情事件较多,市场信心下降所致。

目前,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76%,平均借款期限为12.99个月,未来平均借款期限延续近一年拉长趋势。环顾P2P平台的资源背景,P2P平台以民营系、上市系、风投系为主。其中,民营系平台数量最多,综合参考收益率最高,约10.23%,但问题平台数量亦最多,平台综合实力也较弱;而银行系则量少质优,相对的,其综合参考收益率最低,平均借款期限最长。

目前,全国问题平台以平台失联、提现困难、暂停运营为主,问题平台历史累计涉及的投资人数已超过132万人(不考虑去重情况),涉及贷款余额超过960亿元。近期新增问题平台原因则主要集中于提现困难、平台清盘、平台展期与平台失联。

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占比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合规的P2P平台仅发挥信息中介的功能,即提供信息服务,而债权债务关系应存在于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是直接融资,因此P2P平台不应当存在资金链压力。

然而,2016年前,我国的P2P行业由于长期缺乏系统监管,行业准入门槛低,其信息中介本质也逐渐偏离,导致P2P行业乱象丛生。比如,部分P2P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及借款信息、开展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募集后卷款跑路、自融或为关联企业融资、或违规使用非法集资,形成庞氏骗局等方式实行违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恶意违法行为,实则为“伪P2P”。此外,我国P2P平台通常通过构建资金池归集资金统一操作,实现刚性兑付,利用期限拆标进行期限错配,实现借短贷长。在这种模式下,P2P脱离了其一一对应的本质,直接融资变为间接融资,P2P平台由信息中介偏离为信用中介,一旦资金链断裂,平台便会暴露风险。

2012至2015年,P2P网贷平台爆发增长,行业乱象丛生。继问题平台陆续爆雷之后,监管部门在2016年开展了针对P2P行业的大规模整治行动,P2P行业开始洗牌。而根据互联网金融整顿工作小组制定的时间表,P2P行业整顿备案工作一再延期,原定于2018年6月底完成的整顿备案工作将继续进行。而当前,正在运营的平台中仍有半数尚未完成备案。备案的延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P2P平台成交活跃程度持续下降,资产端和资金端进一步萎缩。一旦备案正式落地,必然还将有大量平台出局。

近日,新华社发表了一篇题为《十项举措应对网贷风险》的新闻,文中已明确表明要严禁新增网贷机构。随着禁止性规定的明确出台,监管将着重化解存量风险,强监管将赋予真正优质的平台更高的价值,问题平台将逐步面临淘汰。

具体相关文件梳理如下:

P2P平台相关文件梳理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平台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明确P2P平台仅为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信用中介平台,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九)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十二)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三)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2014年,尽管P2P行业连续爆雷,但倒闭的还大多是些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集团。2018年,面临金融去杠杆和行业强监管,P2P行业的增长性已经被颠覆了。资金端与资产端的萎缩,不仅对问题平台而言,或是最后一根稻草,亦容易将恐慌传递至合规平台,触发挤兑。未来,更多的企业或将被优胜劣汰,行业规模将逐步缩小稳定。

我在一家P2P网贷公司做出纳,现在公司不能如期把钱还给投资人,老板没有

我在一家P2P网贷公司做出纳,现在公司不能如期把钱还给投资人,老板没有跑路,但是,如果没有资金偿还,投资人就会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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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业务专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在诉讼...

虽是出纳并没有实际参与非法集资行为,只是履行了出纳职责并在公司也只是公司的一般员工的话,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是P2P公司,老板携款逃了,投资人直接报警,法人被拘留,要怎么见到法人要怎么见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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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A类证书,现执业于甘肃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

您好,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近亲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只有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师可以会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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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A类证书,现执业于甘肃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

您的事情比较繁琐,这里无法为您做更详细的解答。如果您确有诚意咨询或委托的话,可以与本律师进一步联系,本律师曾是《叶文有话要说》法律咨询热线的特约律师,经常在黑龙江电视台和哈尔滨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中做法律解答,同时也是黑龙江冠龙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对处理此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如果您自己不能更好的处理此事,有诚意可以与本律师电话联系或者直接面谈,这样对您事情的分析会更加完整且有利,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我在一家P2P网贷公司做出纳,现在公司不能如期把钱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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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广东坦兴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中山市坦洲镇区域内成立的第一...

虽是出纳并没有实际参与非法集资行为,只是履行了出纳职责并在公司也只是公司的一般员工的话,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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