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投资比例例与董事的投资比例有要求吗?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与股份公司纯资合公司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而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

对于持股比例是否可以与实际出资比例不同,《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列原则上应当相同,但由于其人合因素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可以不同,以适应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最重要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认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该判决书根据该案中涉及到的合同认定:《10.26协议》约定科美投资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投入,而该协议和科美投资公司的章程均约定股权按照启迪公司55%、国华公司35%、豫信公司15%的比例持有。《10.26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前,公司利润按照启迪公司16%,国华公司80%,豫信公司4%分配,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后,公司利润按照启迪公司55%,国华公司30%,豫信公司15%分配。

根据上述内容,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约定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科美投资公司的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二、公司章程有权规定股东不按照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股东的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需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股东或者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的情况,应严格限制该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综上,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在经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全体一致同意后,三者可以不是同一比例。

作者:齐精智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出资比例是指投资者因成立公司在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各自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于投资人既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使用“出资比例”有利于衡量并确定各投资人在公司的表决权和资产收益权。

鉴于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允许投资人分期缴纳出资,如果协议约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在时间上便会出现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与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出资比例便有“认缴出资比例”和“实缴出资比例”之分。

如果不明确出资比例的含义,将会使各股东对表决权、分红权、新增出资的优先认缴出现认知上的障碍,进而引发矛盾。

中国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司法判例,第43条所述的“出资比例”如果章程无特别约定,应认定为“认缴出资比例”,如果由此可见,对于股东分红和认缴新增出资,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认缴新增出资,对于股东的表决权,有章程约定该出资比例为实缴出资比例,则约定优先。总之,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是指为了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全通过股东会而行使的投票权,也称为股东的共益权,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会的方案作出一定表示的权利,股东通过表决权实现其股东权利,支配公司、监督管理层和实现自身权益的目的。

关于表决权,中国公司法既规定了比例决,也包括人数决(一人一票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面的但书指的就是人数决,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决议可以由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一人一票。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里的出资比例是指认缴出资比例。当然,如果公司章程对出资比例约定为“已缴出资”的比例的话,那么优先适用。

三、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四、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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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注册资本。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你自己参考参考;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实收资本。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诚实守信。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连选可以连任;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说明目的。

违反前款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董事长,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股东、经营范围,提高职工素质,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实现安全生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逃避债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参加社会保险。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监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实行民主管理。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但是。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除本法有规定的外,不受侵犯。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保护公司,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修改公司章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验资证明等文件。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遵守社会公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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