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签名被冒签,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涉嫌诈骗吗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近来,浙江海宁的企业老板姚国富就被一纸诉讼,打破了他往日安静的生活,导致官司缠身,无法摆脱。

交友不慎进圈套 ,替人担保成被告

家住浙江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的姚国富来信反映称:“ 2011年1月26日,好友许金水跟我说他向陈国胜借款50万元,需要我帮忙担保一下,我答应了。当天上午许金水带着陈国胜司机陈忠,中间人沈建伟来找我担保签字。借条是由陈忠带过来的打印好的格式借条,出借人,金额,日期都是空白的,由沈建伟在金额部分空白处填写了汉字大写:伍拾万,之后我在伍拾万上按了手印,并在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签好后他们就走了。过了十几分钟,许金水打电话给我说让去我厂子附近的一个国良饭店,到了以后,陈忠说刚才的借条写的不清楚,需要重新写,当我的面把借条撕了,然后又拿出一张一样的空白借条,金额还是由沈建伟在空白处写了:伍拾万,当时我也注意到沈建伟把伍拾万靠后填写了一下,伍拾万前面留了多余的空白,日期也是空白,因为和许金水都是朋友,当时没有过多的去想,就在伍拾万上按了手印,在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交给他们。过了一段时间,我问许金水钱还了没,他说早还了,之后就把这件事忘了。一直到了2012年4月,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我被陈忠起诉了,让我承担担保责任450万借款及利息,我拿到起诉状和借条复印件才发现上面金额变成450万,伍拾万前面多了汉字肆佰,下面又多了阿拉伯数字4500000。我找到许金水,让他解释50万怎么变成450万的?陈国胜借款怎么变成陈忠?许金水承认是陈国胜在借条上将借款人写成陈忠,金额都是沈建伟改写的,许金水说钱他已经通过沈建伟还过了,并拿出还款打款凭证让我看,他让我开庭不用去,不用参加诉讼,他会办好的。既然钱已经还过了,问题也不大,就相信他了,没去参加诉讼。结果余杭法院一审中沈建伟故意没出庭作证,许金水败诉。上诉期间我再次追问是否提起上诉,许金水还是告诉我放心,他已经办好上诉手续,上诉费已经交了,不用我操心,钱还过了,有凭证,二审肯定能打赢官司。结果上诉期15天过后,才知道许金水根本就没去交上诉费。这样判决生效,生效后陈忠申请执行,许金水无任何财产,将我的全部房产查封,目前已进入拍卖。后来我才知道许金水,陈国胜,陈忠,沈建伟一开始就刻意谋划骗取我提供担保。因为他们相互配合,我一时没有好的办法,结案后,许金水也开始不承认串改借条的事,我手里没有任何证据,所以拖了下来。后来为了申诉,经过法院调查才知道, 陈国胜、陈忠串通许金水和沈建伟,篡改借据,虚构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并未实际交付任何款项,而是通过陈国胜提供的100万,在陈忠与许金水、沈建伟三人账户内五次周转,虚构了450万借款支付的事实,以本不存在、但貌似真实的借贷凭证为依据,以非法占有我的450万钱款为目的,提起诉讼。沈建伟故意不出庭作证,让许金水败诉。许金水欺骗我不交诉讼费,导致一审判决直接生效,然后陈忠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就这样合谋诈骗我的450万财产成功。”

陈国胜陈忠等人涉嫌诈骗的证据材料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

  (1)借据:将50万篡改为450万的事实有借据为证,可以通过指纹司法鉴定证明,450万金额不是一次书写而成,同时沈建伟在自己出具的证明中承认篡改借条金额的事实。

  (2)打款凭证:借款合同项下的450万元,并未实际交付的事实,由三个人之间的打款凭证为证。可以证明,通过陈国胜提供的100万,在陈忠与许金水,沈建伟账户内五次周转,虚构了450万借款支付的事实。

法院判决证据采信令人费解

   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审判时,律师要求对《借款协议》中的指纹进行鉴定,审判法官竟然不予支持,让人费解!

   庭审期间,当事人对法院认定的五份借款支付凭证存质疑,断章取义。根据2011年1月26日陈国胜陈忠许金水沈建伟之间100万款项周转表,可以看出:2011年1月26陈国胜汇入陈忠账户100万。之后当天下午陈忠将这100万汇给陈金水,陈金水将这100万又汇给沈建伟,最后沈建伟把这100万又汇给了陈忠,陈忠→许金水→沈建伟→陈忠,如此往返汇款,从13:34分钟到14:19分钟的45分钟内共计5次循环,在账面上形成陈忠给许金水汇款450万的假象,而实际情况却是他们为了诈骗担保人姚国富。以上事实法官却没有采信,令人诧异!

针对陈国胜陈忠等人涉利用虚假诉讼进行诈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要求法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法官让我去派出所报案。

2016年4月27日 ,针对陈国胜陈忠等人涉利用虚假诉讼进行诈骗一事,我去杭州市余杭区南苑派出所报案,之后去过多次询问,后来派出所以审判法院未移交案件为由,未予立案。

由于良心未泯,沈建伟和许金水于今年先后为我出具了陈国胜陈忠利用虚假诉讼进行诈骗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是被骗的。

姚国富的“朋友”许金水,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人。他告诉记者说“陈国胜和陈忠系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陈忠是司机,陈忠本人无资金来源。因为我在这个借款协议之前和陈国胜有350万的借款,但没有担保人,陈国胜要求提供有实力的我的朋友姚国富担保,我说这么大一笔钱,姚国富可能会不同意的,后来经过商量,以我向陈国胜借款50万为由,让姚国富帮忙提供担保,在姚国富签字后,再由沈建伟执笔把伍拾万改为肆佰伍拾万,事情也是按照这个安排发展的,对于这些事情姚国富本人确实并不知情,我之所以同意这样做,是因为确实和陈国胜存在450万的借贷,他要求这么做也无法拒绝,但是我和他之间的这450万已经还清在1379号案件中结算掉了,在1379号案件中向陈国胜出具了总的还款承诺书和对账单中有体现(2010年8月16日350万 2011年1月26日100万)。我确实没有想骗姚国富财产的意思,他是我的朋友,还帮了我,只是陈国胜要求这样做了,我觉得只要我把钱还了就没事了,陈国胜也不会找他什么麻烦,事也不大。但是没想到的是,陈国胜利用出借人空白一栏,把这篡改的450万借条上填写上他的司机陈忠的名字,以陈忠的名字起诉了我和姚国富,这样就完全是诈骗了。我和陈忠本人是没有任何经济往来,450万的起诉完全是虚假的,恶意的诈骗。事发后因为被陈国胜骗了,害怕自己卷进去,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之前的诉讼中没有完全说出实情,而陈国胜却逍遥法外,利用法庭一再诈骗得逞,实在不公,才勇敢站出来,说出实情,其实沈建伟也向法庭出具过证明,说的都是实情,只是他有80万的执行案子在陈忠手里,被其要挟,才在作证时模糊不敢完全承认了,请求法庭认真核实案情还我和姚国富一个公道。我愿对以上事实负一切法律责任!”

    据了解,姚国富案件自2016年1月就接到了再审通知,截止目前,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在采访结束的时候,姚国富由衷的告诉记者说:“现在余杭区法院已经启动再审程序,时间已经过去几个月了,不管怎么说,我还是相信法院,会给我这样的受害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恶人!”

姚国富该案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 借款人应该不会有责任吧,担保人就不一定了。所以说网上的那些贷款公司还是要谨慎挑选啊,我一直贷开的宜信就觉得蛮靠谱的。

  • 借款一事是否和诈骗有关?
    如无关,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如属于诈骗,担保无效,担保人和债权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如果你是担保人,你朋友涉嫌诈骗你不知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借款一事是否和诈骗有关?如无关,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有关联,也要分清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1、担保人不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即从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生效的前提。既然,主合同为诈骗行为是无效的,当然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借款人涉嫌诈骗小贷公司,债权人还是能起诉担保人的。
    1、借款协议是生效的;
    2、那借款协议下的担保协议也是生效的;
    3、担保协议生效,意味着担保人还是会被起诉的;
    补充:担保人最好能举证没有伙同诈骗。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在依法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认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无效时,法院应当根据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过错,由其各自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借贷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或者因借贷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法院应当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条、第八条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 1、“我该报警还是起诉呢?”:以诈骗报警可以,但起诉还不行,因为你们的借款还没有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果对方到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还款的,你才有权起诉借款人或连带担保人,也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告。
    2、借款是“商用”还是用于调木头: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3、但你预先从借款中扣除利息的做法违法:你的实际借款金额以28800为准计算。
    4、“对方涉嫌合同欺诈吗?“:
    (1)如果只是合同砸碎欺诈: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嫌犯罪,你不能报警,但可以欺诈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收回自己的借款本金。
    (2)不过,看你所说情形,应属于合同诈骗,数额28800的,应是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可以诈骗报警请求立案侦查。
    5、你们约定的利息:如果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合法有效;如果高于银行利息的4倍,高出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
    (1)看一下担保人签的担保合同或条款中是否注明了属于一般保证、担保人是否有财产可供偿还:如果没有注意是一般保证、担保人也有财产的,你可以不起诉也不报警,待约定还款期限到了后借款人不还的,你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并保全他的财产,这样也可以拿回借款;
    (2)如果他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担保人也没有财产:建议你带上你找到的那些涉嫌诈骗的证据,到公安报案吧。

借款人的资料是信贷员帮做的假的,而担保人的是真的,他们涉嫌款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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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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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需要登记的。诈骗应该不构成。您可以起诉要求归还。但您确定是假证?伪造的?伪造国家公文涉嫌犯罪,您可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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