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交警队官网公安,合同交警干了20年可以转正式交警吗?

新手买房一般都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自己去售楼处了解房屋的情况的,如果自己去售楼处去咨询购房的一些信息,买房子前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特别对于新手来说,买房的时候多听一些过来人的经验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去售楼处买房需要咨询那些问题呢?

去售楼处咨询房屋的价格应该是谁也不会忽略的,不过在售楼处我们会常听到这三个:均价、单价、总价。均价所指的是整个楼盘的房屋单价。单价一般所指的是某一个户型、楼层的房屋单价。总价所指的是总房款。由于户型、楼层、位置等因素有所不同,房源的单位也有所不同,总价有时候可能相差几十万。

2、周边配套了解了房价之后,需要对房屋所在小区的基本情况多做一些了解,周边配套其中主要包括交通配套、学校配套、商业配套、医疗配套、金融配套、文化休闲配套等。交通配套方面要问问小区周围的地面交通、轨道交通等交通建设,对自己以后的行车路线有个基本了解。如果小区周边有学校,要问问有没有学习资源。商业配套主要包括超市、商场等,如果这些设施正在建,需要问问开业的大概时间,确保入住后不会影响正常的生活需求。

3、交房时间通常开发商在楼盘开盘的时候就已经开始预售了,在售楼处一般也只能看到样板房,所以在买期房的时候要问明白入住的时间和条件。入住时水电网络等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以及小区内保洁、绿化、排污、照明、信报箱等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4、房屋的特点除了楼盘整体的特点之外,对改小区中房型的特点也应该全面了解作对比,房源特点其中包括户型特征、面积、装修特点、公摊面积、得房率以及购房有无折扣或者优惠等。了解了这些,有助于大家通过对比选择适合自己的房源。并且大家也要问清楚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公摊面积是多大,公摊小的房子更有卖点,一般电梯房的公摊面积在20%左右。

5、销控表售楼处的销控表可以直观展示一个楼盘项目还有哪些房源在售的表,如果大家觉得一个项目不错,想继续选选户型、楼层等,可以参考销控表。问询销售人员在售房源的特点及房价,快速确定自己心仪的房源。销控表还有一个作用,无论售楼处现场有多火 爆,销控表能反应该项目的销售情况。

买房是一件大事,一套房子很可能是一个人一辈子的住所,有过买房经验或者看房经验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大家要去看房首先就要去楼盘的售楼处。那么如果是对于第一次买房的新手小白来说,去售楼处看房提前了解需要问哪些问题做好准备才好。

网友给河南省委书记、省长留言获官方回复 共计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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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居住证办理怎么越来越麻烦了!真是给郑漂族添堵

    • 老大呀,关心关心我们民权吧我是颜j集乡秦小楼村。我们这连路现在还没修,我们这好像被遗忘是的。好都村民在商议,我们这不归河南管啦。要归山东管。我们临村。是山东管。路修啦,路灯也安啦。好叫人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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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干问题和交肇事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干问题和交通肇事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实践当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干问题和

交通肇事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充分发挥刑罚功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使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若干问题和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以指导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刑法罪名

(一)由交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二)由治安部门管辖的案件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二、准确认定事故中涉车涉路直接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路的设计、建设、养护在交通事故中的定责问题

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2010),对于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并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凡是未按规定设置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警示标识、标志灯的,且上述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要给相关责任单位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后果严重,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产生重要作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夜间没有恢复正常交通功能的施工作业控制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当开启,在其他天气条件下至少应至傍晚前开启。违者按照上述要求划定施工单位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对于在公路上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要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安全设施布置和安全作业管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并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违者,发生交通事故,且上述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依法给相关责任单位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后果严重,违章行为在事故中发生重要作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对于公路养护不及时,管养不到位,铲冰除雪不及时等管养单位存在重大过失且过失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依法对管养单位定其直接责任,事故后果严重,违章行为在事故中发生重要作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关于公路的设计、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事故定责时,引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作为定责依据。事故后果严重,违章行为在事故中发生重要作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关于不合格车辆的生产销售在交通事故中的定责问题

《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车辆设计、制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车辆存在缺陷或者不合格。在事故当中产生直接作用的,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定车辆生产单位的事故直接责任,事故后果严重,违法行为在事故中发生重要作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案例: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中,生产销售的E2932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6)标准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的H085J半挂车的罐体和U8315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国务院调查组明确要求,涉事车辆生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对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犯罪的定罪意见

对于大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肇事造成亡人事故的,肇事驾驶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结合事故责任的调查、分析和认定,根据立案标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适当罪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犯罪要件符合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四、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的定罪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最高法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统一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法律实践中,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必一定达到醉酒的程度),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根据国家关于刑事审判最权威的指导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94期)指导意见,对于行为人高度醉酒后明显控车能力不足,又有超速、逆行、闯红灯等其他违法情节,肇事时一次性多点撞击,造成重大伤亡的,鉴于这种情形下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放任心态的理由较为充分,故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对于醉酒驾车一次性撞击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客观上基本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故更有理由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醉酒后不顾他人劝阻强行开车,并在人群密集的场所高速甚至超速行驶,从而一次性撞击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追逐竟驶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鉴于该类追逐竟驶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和破坏性,根据人们的通常认知当然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案例:河南洛宁县谷青阳“”案件中,谷青阳酒后(案发后血醇检验结果为54mg/100ml,为酒后,未达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撞上路边行人后,又继续驾车冲撞,致死5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死缓,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五、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刑事责任追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道路运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有明确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凡是道路运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并且其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在事故的发生中起相当作用并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刑事责任追究特别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交运发[2012]33号 ), 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对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管理做的当前最为详尽和权威的规定,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最重要的规定之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涵盖了现行法律、法规对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规定,推广了国内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理念,构建了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的完整体系,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的工作准则和开展客运企业安全评估的基础标准,也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规范》强调了道路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与治理、目标考核等方面提出了全面、细致的要求,将从根本上强化和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方式的转变。

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后,在调查处理中,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交运发[2012]33号 )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职责可以作为安全主体责任调查处理。如不履行相关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且其行为和事故发生存在因果联系,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七、准确运用法律,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办理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考虑到交通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前后的心理状态和具体客观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准确理解运用法律,不枉不纵,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常常涉及的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是:交通肇事逃逸。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现代汉语大辞典》对现场 作如下定义:发生案件或事故的场所及当时的状况     根据上述解释,对肇事逃逸,定义明晰,即:主观上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是具有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可以减轻责任不是应该责任也不是必须减轻责任。同时,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采取的是带有惩罚性的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驾车逃逸,除非有非常明显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仍然不是必须减轻责任。

八、加强对法律的研究,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和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复杂的交通行为违法冲撞导致的综合后果,成因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尤其在间接原因方面,往往存在多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相互交织的现象。在间接责任追究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较多,实践中不同的执法部门也存在对其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尤其是交警部门,加强对法律的研究,准确理解法律的本意,准确运用法律。同时,还要加强办案单位与公安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到不枉不纵,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业务培训,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开展典型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研讨,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积极参加交通事故案件的庭审旁听,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多从检、法的角度思考和研究法律问题,努力提高公安机关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执法水平;公安机关其他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单位,对于公安交警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及时立案侦办,不得推诿搪塞,贻误案件侦办的最佳时机。

案例一:高知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高知先(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石羊寺村月亮船幼儿园园长)明知该园用于接送幼儿的豫A55345号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况差,油路不畅,急需检修,仍要求乔永杰(司机)驾驶该车接送幼儿。2002年6月14日19时许,乔永杰驾驶该车送第一批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出现故障,打不着火,无法将车上儿童送回家,遂打电话将此事通知给高知先。高知先与孟辉军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后,见车辆仍未修好,由于时间较晚,高知先就到附近租了一辆车,将留置在故障车内的儿童全部送走,要求乔永杰和孟辉军继续修车,修好后送园内其他幼儿。乔永杰和孟辉军对豫A55345号车进行简单维修后,又开车回到幼儿园接上第二批幼儿送回家。途中因油路不畅,乔永杰让孟辉军用手扶着一塑料油壶,采取用油壶直接向该车汽化器供油的违规操作方法继续行驶。豫A55345号车行至中原区须水镇宋庄五队时,由于汽化器回火,引起汽车着火,将车上的王奥迪、杨姗姗、赵龚杰等三名儿童当场烧死,孟辉军严重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杰、谷世兴等两名儿童被烧成重伤,面包车被烧毁。一审法院认定园长高知先,驾驶人乔永杰构成交通肇事罪。二审法院认定乔永杰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高知先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例二:李明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李明领,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楚庙村姜李庄20号。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6日6时30分,被告人李明领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牌机动三轮车载12人在105国道闫集东街路口,被一辆豫E68890号福田牌货车追尾,造成机动三轮乘车人李成轩等共8人死亡,4人受伤,李明领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明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被告人李明领驾驶货运机动车载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被告人李明领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明领没有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要求对李明领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领无证驾驶无牌货运机动车载客,发生事故致不特定多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明领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三:陈红、程洪武等四人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1年1月11日18时许,陶金平驾驶豫D34401号客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许平南路段163公里+200米处,与安飞停驶的豫N.Q0517号英伦牌轿车相撞,导致该客车翻下高速公路西侧路边沟内,造成乘车人员16人死亡、2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陶金平驾驶的豫D34401号客车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事故状况和轮胎技术状况均不符合规定。经许昌市交警支队高速第二执勤大队认定,陶金平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红、程洪武、李海青、陈长水之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红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管理的豫D34401号客车承包人,在承包豫D34401号客车期间,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不按与公司所签承包合同要求而擅自聘用已被解聘的驾驶员陶金平,所承包车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路线、班次。

被告人程洪武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安全员,任职期间没有严格执行本公司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聘用驾驶员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考核,没有把好驾驶员准入关,没有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和车辆例检制度,没有深入一线进行场检路查,默许豫D34401号客车违反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变运营班次及线路,未及时查找、发现隐患及堵塞漏洞。

被告人李海青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经理助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任职期间,没有认真履行本公司规章制度,不严格落实车辆例检制度,未按要求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未按公司制度要求开展场检路查,默许豫D34401号客车违反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变运营班次及线路,未及时查找、发现隐患及堵塞漏洞。

被告人陈长水作为郑州线路分公司经理,系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任职期间,对该分公司管理的车辆没有严格落实本公司规章制度,默许豫D34401号客车违反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变运营班次及线路。

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红、程洪武、李海青、陈长水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被告人陈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程洪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海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陈长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案例四:周口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未及时修理损坏的下水道窨井盖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案

20171月228时许,康广建驾驶豫PX0600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周口市开元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向右变道停靠路边过程中,因未注意观察,将张冬梅驾驶真爱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挤到路边。因该处下水道窨井盖缺失致张冬梅摔倒,造成张冬梅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该处下水道窨井盖系周口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管理。康广建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存在违法行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口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项“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坏,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且在交通事故中起相当作用。最后认定,周口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伤者张冬梅无责任。

案例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占道施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案

20172232025分左右,豆兴宇骑电动二轮车沿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水木清华园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占道施工的脚手架相撞,造成豆兴宇及脚手架上的施工人员刘帅、王勋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法人代表:卞怀波)占道施工时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未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采取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豆兴宇骑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豆兴宇仅对自己的损伤负次要责任;刘帅、王勋无责任。

各车要认真学习文件内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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