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借到借款人怎么找现金人民币陆千捌百元整和小写,借款人签字和还款日期有效吗

是欠款人自己写条子... 是欠款人自己写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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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需要考虑其他如图章。见证人这点也是需要的。下次万一碰到不还钱也可以有另外一个说法吧。毕竟来说借钱这些对你来说是大钱还是小钱。如果是小钱不在意这样也就够用了。。。。大不了不归还也没事。你有钱不在乎这些?

原告:肖战英,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包昌民,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战英诉被告包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进进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战英、被告包昌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战英诉称,2014年农历6月29日被告包昌民因承包建筑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去现金26800元,被告写下借条一张,并答应上述借款于2015年农历10月偿还。到期后被告并未还钱,双方协商之下被告又打了新的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12月20日偿还。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曾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包昌民偿还原告肖战英借款26800元;2、被告包昌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包昌民辩称,借钱的事情其表示认可,原告的陈述也属实,只是最初的借款本金是2万元,利息2分,截至双方协商之日共计本息合计26800元,其给原告遂打了一张本息合计26800元的借条。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肖战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由被告包昌民书写并签名捺印的《借条》原件一份,上书:“今借到肖战英人民币26800.00元(大写贰万陆千捌佰元正),还款日期:,借款人:包昌明。”证明被告包昌民确系借了原告肖战英人民币26800元并已到期。

被告包昌民对以上证据质证后认为,该《借条》属实,确实是其本人书写并签字的,借款人处的“包昌明”即为包昌民本人。

被告包昌民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原告举证,被告答辩,本院对以上证据分析后认为,原告肖战英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可以基本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6月29日被告包昌民因承包建筑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去现金20000元,约定利息2分,被告写下借条一张,并答应上述借款于2015年农历10月偿还。到期后被告并未还钱,双方协商之下将本息合计26800元,打了新的借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15年12月20日偿还。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曾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述事实,有被告陈述及《借条》为证,可以证明其主张,且原、被告双方间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在第一次借款到期后协商一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本息合计重新签订了借条,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合同的变更,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昌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战英借款本息268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包昌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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