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不想买了,能否退款,如何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条件解除合同

四月中旬在人人车看中一辆车,当天和卖家签了合同并交了定金,当时人人车的销售告诉我25天内完成过户(说车管所过户需要排队),等到现在车主却说不卖了,也不想支付违约金,想请教下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 -------------------------------------- 0427 更新 人人车广州售后打给我说没法索赔因为联系不上卖家,说我可以起诉卖家,如果不接受这种处理方式可以打人人车北京投诉电话。 我真是????? 我想问,为什么合同只约束买…

这是彭律师今年4月代理的一个案子,此案已在普陀区法院结案。

买方郑大伟(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这里采用化名)先生与吴小姐在中介的撮合下签订了居间合同。然而由于贷款迟迟没有下来,郑大伟也不想 要这套房子了,于是双方就没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中介公司以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要支付中介公司房屋总价款2%为由,将郑大伟起诉到普陀法院,要求支付3万元违约金。(房屋总价款150万)

开庭时,彭律师答辩:此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签约时并未向郑大伟提示过,单方面加重买方义务,应属无效条款。再者,对居间合同而言,中介公司只有在居间成功后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现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居间未成功,不应该支付任何费用。最后,违约金的概念只是存在于买卖双方之间,对于中介而言,并无违约,中介属于居间方,对应的费用只有佣金和必要支出。

最终,法官采纳彭律师的意见,驳回中介公司诉请。

此案中请注意:因中介要求的是违约金而不是佣金,诉请不一样结果肯定一样。如果中介要求支付相应佣金,全市各个法院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样。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是属于合同的约定解除

1.决定解除之后,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解除的后果是终止履行并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责任,比如按约定承担违约金

2.在对方不愿意,或者愿意解除但是不愿意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需要就合同约定事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3.如果购房合同有其他需要登记的手续需要办理才能解除合同的,比如房证登记需要注销的,应当按照要求先办理完成登记,才能解除合同

能协商解决就先协商,万一协商不下需要起诉的话,大致程序是向合同相对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93、96、97条,主要证据是购房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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