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信用卡抓人是吓唬人逾期一年

普卡Ⅱ级, 经验值 95,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4 经验值

使用也有好几年了,之前的信用都还可以。去年年底开始,因为出了点特殊状况,有2个月没有还上一分钱,然后接下来2个月每月都有还上几百。在这过程中,一开始是银行信息提醒还款,然后是银行催款员隔天的电话催款,接着银行发律师函,现在到了银行总部的立案组,这个人用的是广州手机号打来的,请问他是银行方面的人还是第三方催款公司的??他说现在专门负责我的案子,要求2天之内还清,没有协商的余地,否则马上结案,到时候会有我目前所在地的警察上门抓人拘留,请问会不会马上出现他所说的情况?

总结一下问题:不知道是否可以和银行协商分期还与减免利息问题?(渠道,方法)

请问怎样去与银行商量给一个缓冲期?(不过好像现在银行方面都不听这些了,要不还清,要不会通知所在地派出所抓人,起诉坐牢什么的)

请问他真是银行总部立案组的还是外包公司的?  一开始要求我全部还清,经过沟通,现在要求还上四分之一(5000RMB左右),但我还是没有办法还上。他说如果不马上还的话,立刻结案,第一会有经侦处的到我户籍所在地上门找我父母调查,第二会有我现在所在地的警察上门抓人拘留,然后起诉坐牢什么的。接下来会不会就像他所说的有警察来抓人或者第三方公司的人员来抓人?

据金投信用卡小编所知,某公司为了高效追回银行,竟伪造法院传票“吓唬”人,最郁闷的是还真的有人持假传票到法院应诉。于是这家公司为此引来了牢狱之灾。

曾某、罗某杏、陈某均任职于佛山市某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过电话、上门、发邮件、寄信4种方式为签约银行追讨欠款,并获取一定提成。

自2016年4月始,在受银行委托催收信用卡欠款的过程中,为促使信用卡持有人,一名催收员提议用自制的以信用卡纠纷为由的法院传票给客户施加压力催收还款。催收员提供了法院传票样本,公司工作人员打印好,再由催收员装入信封,寄给债务人,以此向债务人施压以达到催收欠款的目的。

慢慢地,其他业务员也学会通过发假传票来催债,这一“妙招”在公司推广开来。作为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曾某和经理罗某杏都知道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却并未制止。在他们看来,只要下属能催收到信用卡欠款就行了。

自2016年4月起,天河区人民法院收到多批假冒该院发出的传票邮局退件,甚至有当事人持假传票到该院应诉。同年5月中旬、6月上旬、7月中下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等法院陆续收到因邮寄无法送达而被退回的传票共计38份。

7月25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真的法院传票会使用印有法院标志的专用平邮信封或中国邮政法院专递,传票上会盖有法院公章。同时,按民事法律程序,真的传票还附寄相应的起诉状副本或证据等材料。如有存疑,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广州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咨询本人案件情况,或直接到法院询问。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2000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机各1台、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

依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涉案法院传票虽未准确使用相关法院名称及加盖相关法院公章,但从伪造传票邮件被退回广州中院、天河区法院以及有当事人持该类假传票到天河区法院应诉的情况看,其从形式及内容上足以令社会公众信以为真,达到与法院正式传票一样的效力,客观上已经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工作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认定上述传票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

持有信用卡的朋友们都比较担心,当自己逾期还款的时候,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两个必需的要件,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都没有还款的;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逾期并不可怕,只要能在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内还上就不会对个人征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最可怕的是持卡人出现长时间、大额的逾期。

信用卡是一把“双刃剑”,有的人因为信用卡生活变得井然有序,还有的人因为信用卡而陷入窘境。总之,信用卡能对持卡人的生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全看持卡人的自制力。

银行是商业机构,福利和待遇也是相当之好的,收钱不高,怎么能保证员工和领导拿高工资?怎么产生盈利?2015年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的各家银行纷纷入选,最高的工行排到18。不要太天真的以为银行是无私的,无论你怎么不满,这种情况是不会改变的。

对于普通人而言,切忌以暴制暴,不能说银行收费高,你就破罐子破摔。破罐子破摔的后果是:银行还是那个银行,你却已不是当初的你。有些人,明明只欠银行几万块,被逼得没有办法,心里愤怒,就要用自己的青春去下赌注,这是非常不理智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信用卡逾期才会坐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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