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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部电影 只因7个字被判侵权并赔偿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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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陕西女婿”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

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日前也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未经授权使用七个登记字体

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向佳红昨日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

“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此后,他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认为仅为说明道具名称

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在3家公司使用前,涉案单字已经发表,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

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

乐视影业公司辩称,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单字可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向佳红未对涉案单字及其所在的字库进行足够的权利限制;涉案单字仅为电影的一个要素,所占影片比重极小,不影响影片的商业价值。

同时,该公司仅负责电影的投资、宣传和发行,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四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向佳红主张权利的

“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经对比,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可认定这7个单字是向佳红的7幅书法作品。

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屏幕标注等方式为作者署名。

四被告在使用涉案书法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向佳红是该作品的作者,侵害了其署名权。同时,法院认为4被告使用涉案单字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九层妖塔》已三次被诉

华商报采访了解到,其实,《九层妖塔》已不是第一次因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被起诉了。

2016年1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宣判判定《九层妖塔》电影方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因认为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将制片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

4月25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公司、环球艺动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内容来源于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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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受关注的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终审宣判。记者14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广州宝洁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驳回原告北大方正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方正公司将宝洁公司诉至法院。方正公司认为,宝洁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中的美术作品,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对方正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元。

    被告宝洁公司则辩称,对字库作品的保护应是针对整体进行保护,而不能针对单字,著作权法没有把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延及单字,否则就限制了字体使用的根本目的。方正公司主张的单字收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201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方正公司主张每一个单字都具有独创性进而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依据,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并未侵犯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故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司法第二次对计算机字库单字收费说“NO”。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对字库单字有无著作权的问题再做文章,而是另辟蹊径,从合同法的角度认定用户使用字库单字的行为属于用户的“合理期待”和字库商的“默示许可”,故宝洁公司侵权不能成立,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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