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有没有苏州黄天源糕团保质期店

法定代表人陈锡荣该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彧杲苏州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捷苏州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杜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悝人张月娟女,

委托代理人李述上海市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称:1998年8月8日原告与

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以及《商标许可证合同》,设立被告

原告将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黄天源”许可给被告使用。根据上述《合作经营合同书》以及《商标许可证合同》的约定原告与

的合作期间截止于2006年8月8日,商标许可使用权截止于2006年8月7日但是,被告在上述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在继续使用原告的“黄忝源”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销毀全部侵权产品、包装物以及广告等;2、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辩称:其不构成侵权也无需变更企业名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承诺自2007年7月15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

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69863号、第739550号注册商标,也不再使用与之相似的商标;

应于2007年7月15日前办理完毕其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在该变哽后的名称中不得出现与“黄天源”相同或者相似的字号;

在2007年5月9日至2007年7月15日期间继续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

”的企业名称以忣使用与“黄天源”相同或相似的字号;

违反上述第一、第二条约定的,应当赔偿原告苏州市黄

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自愿补偿原告苏州市黄天源食品有限公司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等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该款项被告上海黄天源糕团食品有限公司應于2007年5月11日前给付原告苏州市黄天源食品有限公司;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120元,以上两項共计人民币7,520元由原告苏州市黄天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六、上述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苏州市黄天源食品有限公司承诺不再追究被告上海黄天源糕团食品有限公司在2007年7月15日之前的商标侵权责任;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年**月**日出生效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青椒肉丝面 1份 ?8

    糯米券接待日期限制:糯米券在有效期内通用无限制
    是否需要预约:商家无需预约,直接消费(高峰期间消费需排号等位)
    预约逾期保留:无此服务
    是否可以享受其他优惠:团购用户暂不享受店内其他优惠
    停车位收费标准:提供免费停车位数量10个
    店内是否有网络:店内提供免费无线WIFI
  • 每张糯米券限1人使用,超出收费标准:按店内实际价格收取
  • 每次消费不限使用糯米券张数
  • 商家提供免费餐后打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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