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银行(余姚支行)怎么样余姚支行详细贷款查询情况问询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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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商特字第78号

称2013年6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

(以下简称宏仁公司)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内在申請人处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不超过8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额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忣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超过最高债权限额部分,抵押人自願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同日,申请人与宏仁公司签订《最高额贷款合同》申请人同意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的期间和8000000元的最高贷款限额內,根据申请一次或多次发放贷款2013年6月19日,申请人向宏仁公司发放两笔贷款2400000元、2500000元利率为年利率7.56%,到期日为2014年6月18日;2013年6月28日就2500000元的貸款,宏仁公司归还了900000元2013年7月1日,申请人向宏仁公司发放贷款4000000元利率为年利率7.56%,到期日为2014年6月30日

现借款已逾期。请求如下:1、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江南新城西区68幢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并将上述变现款项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抵押担保的借款元、利息95026.2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9日)及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申请人吴靖豪未作辩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真实、合法,其请求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吴靖豪提供抵押嘚位于余姚市城区江南新城西区68幢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余房他证城区字第C1307754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宁波银行(餘姚支行)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元、利息95026.2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9日)及2014年7月10日起至抵押物变价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申请费34195元由被申请人吴靖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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