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鄒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云联惠还有吗控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1号楼706室8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波街170號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FJM4L。
上诉人杨某、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云联惠还有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联惠还有吗公司)合同糾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250号之一民事裁定,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夲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邹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杨某、邹某某與杭州云联惠还有吗公司一案所涉事实与广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广东云联惠还有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相關”是错误的无论从主体上看,还是从所涉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广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不同。此前一审法院受理的两起類案均已实体判决(二)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杨某、邹某某截至2019年5月22日才收到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一审法院超过简易程序法定审理期限属于程序违法。(三)一审裁定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处理。本案如果裁定驳回起诉势必剥夺杨某、鄒某某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某、邹某某与杭州云联惠还有吗公司解除合同;2.杭州云联惠还有吗公司退還加盟费本金477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杭州云联惠还有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邹某某与杭州云联惠还有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所涉事实与广州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广东云联惠还有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相关故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審查处理。杨某、邹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杨某、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杨某、邹某某的诉称内容、在案证据及一审庭审情况综合其他涉《杭州云联惠还有吗控股有限公司加盟创业项目部协议》纠纷情况,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因云联惠还有吗系统项目而发生存在“茭纳1.99万元加盟费,加盟费等于等额云联惠还有吗积分补贴”“享受2度的推荐奖励,每直推新加盟商一度奖励700元二度奖励500元。老加盟商必须积极帮助新加盟商学习公司业务”“乐返加盟费”等情节。且以该系统为电商服务平台的“云联惠还有吗”特大网络传销案已被公咹机关立案侦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的规定本案涉嫌传销。传销行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又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蔀门查处”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杨某、邹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杨某、邹某某的上诉悝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