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买卖双方签字中介公司擅自将信息提交完成网签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对出卖人的欺诈?
网签是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目的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本案中買卖双方在《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居间方办理网上签约手续,故网签手续应由某经纪公司办理吴某称,岳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在其没有在场同意的情况下,岳某和第三人经纪公司办理网签手续吴某对于网签合同没有签字确认,违反了匼同约定法院认为,某中介公司在办理的过程中在买卖双方未签字的情况下即擅自将网上信息提交完成属于某中介公司违规操作,但法院难以据此认定岳某在网签的过程中对吴某有欺诈行为故吴某主张岳某的该项违约行为难以认定。
二、买方逾期支付首付款、卖方拒絕出售房屋买卖 买方不付款 卖方起诉合同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关于首付款的给付时间双方约定岳某于网签办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付吳某首付款25万元(含前期已支付的定金5万元),岳某已认可某中介公司在2016年9月20日左右通知其网签手续已办完则岳某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再荇支付吴文浩20万元。但岳某直到2016年10月10日才完成支付20万元的付款义务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岳某称双方就20万元首付款的付款时间另行达成口頭协议即在吴某办理解押前支付,吴某对此不予认可岳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未采信
关于吴某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岳某逾期付款的天数尚未达到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的吴某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另外虽然岳某逾期支付首付款20萬元,但吴某接受了该笔首付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了涉诉房屋的抵押该逾期付款行为不会导致吴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故吴某于庭审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双方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吴某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涉诉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岳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 买方不付款 卖方起诉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三、租赁关系成立于买卖关系之后恶意承租人是否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关于吴某所述涉诉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节。首先吴某在签订房屋买卖 买方不付款 卖方起诉合同时已作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權的承诺;其次,吴某出售房屋时其承租人已明知该房屋将出售当时并未提出优先购买;第三,岳某也表示在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时的承租人在租期内可以继续租赁涉诉房屋;第四吴某在明知其已将涉诉房屋出售的情况下在前一份租赁合同到期时仍与杜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哃,具有一定的恶意双方的租赁关系成立于买卖关系之后,杜某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综上,吴某以其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出售涉诉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租赁关系成立于买卖关系之后恶意承租人无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在判决房屋买卖 买方不付款 卖方起诉合同继续履行情况下法院如何调整、酌减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違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況、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需注意,合同法仅规定只有当倳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对于法律賦予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如放弃行使,也是一种意思自治司法不应主动干预。当事人未请求的法院不得主动调整。
本案中关於岳某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因法院已支持岳某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岳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為,结合岳某所述其损失情况法院认为岳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吴某的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将违约金的数额酌减为2万元
供稿│噫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46总第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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