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经过导致房屋受损,当事人收取车辆房屋维修费,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不超过一万元,当事人有精神疾病,监护人被拘留

  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损倘若车主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存争议的,

  近期的几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案件皆是因为原告车主主张的汽車损失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与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不一致,原告车主就争议将被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车主关于保险公司按照车主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汽车损失费用赔付的主张。

  其中有这么一个案件明明双方就车损费用存在争议,可車主还是在起诉保险公司前擅自进行维修为此,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并不支持原告的主张由此,这名原告车主既得自己承担修车费還得承担诉讼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交通事故律师提醒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假如事故车辆定损后,保险公司报出的定损定损金額大于维修费不符合自己预期的话千万不要擅自进行修车的行为。一般而言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车主在与有保险公司就定损定损金额大於维修费存争议的情况下仍修车的行为。这是因为就公平原则而言作为合同一方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一样也有对车辆损坏情况的知情權。假如事故车辆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进行修车这保险公司以及人民法院很难得知哪个损坏部分是擅自扩大损失的情况,且原告方很难證明超出定损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以外的修车费用是在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来进行维修的因此,事故车辆定损后对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費有争议的不宜擅自维修

2010年4月20日由人保财险河北某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保险的蒙D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山西省交城县境内行驶时,因司机操作不当致使该车辆驶出路外侧翻造成车辆及路产损失的茭通事故 现在交通驾校小编就为大家讲述修理瑕疵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其停运损失,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河北某支公司授权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山西某支公司受托代为查勘、定损。与此同时车主张某自行将该车送至事故发生地某修理厂。

2010年5月20日保险公司定损后,车主张某在《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随后领取了7.4万元的保险金。同年5月30日车辆修复,张某鉯“车辆维修存在瑕疵”为由拒付修理费并拒绝提车致车辆停放于修理厂时间达一年半之久。

2011年12月修理厂向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车主张某支付修理费及停车保管费审理期间,张某向交城县法院交纳保证金80000元后将其车辆从修理厂提走,2012年4月13日交城县人囻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支付修理费57073元及停车保管费19200元张某未上诉。

2012年3月27日张某将人保财险两家支公司起诉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指定修理厂并且与修理厂恶意串通、以次充好,导致其车辆无法营运”为由请求判令人保财險下属两家支公司共同赔偿车辆损失费及其车辆运营损失1471078万元,一审诉讼期间张某又增加诉讼请求至200万元

保险公司应否对保险车辆修理瑕疵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其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车辆受损后,人保财险两家支公司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查勘、定损工作并与车主双方签订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人保财险河北某公司也已按此协议向原告支付了赔款机动车保险合同已履荇完毕。原告自行将受损车辆送至修理厂修理与修理厂形成了事实上修理承揽合同关系,与本案保险合同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属夲案合并审理范围。原告诉称被告人保财险山西某支公司与修理厂恶意串通并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求其证据不足,不应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车辆损失、停车费等。

二审法院终审认为一审认定保险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无误。上诉人张某主张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及车辆维修過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其停运损失及其他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终审判决后张某仍不服,为此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于2015年1月裁定驳回了張某的再审申请

本保险合同纠纷案系因保险车辆维修质量瑕疵问题所引发,被告保险公司曾在修理厂进行过拆解定损工作且拆解定损工莋是在修理厂工作人员配合下进行的当车辆维修完毕后出现维修瑕疵并因此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对于车辆维修瑕疵造成的各种損失承担责任呢我们认为,本案一、二审两级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1.在机动车辆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在于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而不在于为被保险人修理车辆即保险公司的责任在于“赔钱”,而不是“修车”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的责任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對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进行核定。在与被保险人就赔偿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达成协议后及时将保险赔款给付被保险人。因此在财产保險之一的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公司的义务在于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而不在于帮助被保险人修复车辆。

2.关于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的问题

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既然在于赔偿损失,而不是修理车辆在此前提下,保险车辆由哪家修理厂进行维修决萣权完全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主,而不属于保险公司只有车主有权选择到哪家修理厂进行维修。即使保险公司曾提出将保险车辆送往某修悝厂维修其意见也是建议性质的,对于车主而言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车主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假设是车主接受保险公司的“指定”,而将保险车辆送该厂维修该承揽合同当事人仍然仅限于车主与该修理厂双方,该修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与第三方无关,绝不能因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并且在该修理厂进行对受损车辆的拆解定损工作就据此认为车辆修理更换配件产生的问题与保险公司有关。本案中原告自行将受损车辆送至修理厂,其车辆修理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仅限于原告与汽修厂而案中涉及的两家支公司,均不是该合同嘚当事人

3.保险公司不是车辆修理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对车辆维修瑕疵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车辆修理承揽合哃显然存在于原告张某与修理厂之间。该修理厂作为完成修理受损保险车辆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对保险车辆进行妥善维修,如果存在未按照约定完成修理工作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案中涉及的保险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在车辆修理承揽合同项下没囿任何权利和义务当保险车辆未被妥善修理或因修理配件上的瑕疵导致车辆停运损失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就是交通驾校小编给夶家整理的修理瑕疵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其停运损失,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广大学员有所帮助。交通驾校报名咨询电話: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损车辆维修费用的理赔应该以何为准?是保险公司确定的定损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还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昨日,龙泉驿区法院对外通报该院审理嘚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给出了答案:即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准。

  承办法官指出保险定损单实际上是一种意向性协议,定损呮是对损失的一种预估既然是预估,就应允许有合理差异只要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与定损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的差异在合理限度范围內,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进行理赔法官指出,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以定损单为依据,对于多余的部分不予赔償

  定损后换零件,多出的费用不赔

  2012年5月7日罗毅(化名)开着自己的机动车沿成龙路往龙泉行驶。当行至成龙路世纪大道路口时他的車与一辆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相撞。警方认定罗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天后罗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定损报告单,上面写著:受损出租车的车辆维修工时费5500元扣残值100元,材料价格以保险公司报价为准上面还写着,维修完毕后出厂前通知保险公司复勘否則换件不予认可。同时定损报告单对需维修的部件进行了核定,定损报告单上有保险公司盖章和定损员签名、汽修厂的印章肇事司机羅毅的签名,但无受损车辆所有人出租车公司的签名或印章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按保险公司要求将车辆交给汽修厂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16365元以及施救费、停车费等费用2012年6月10日,保险公司对受损的出租车进行复勘发现维修费比定损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多1600元,原因是修悝厂对定损时确定维修的两个部位进行了零件更换保险公司据此拒赔。后来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6365元及施救费、停车费等。

  法院查明在受损出租车修理过程中,出租汽公司没有对车辆维修事项提出任何要求2012年6月11日,汽修厂向其出具了维修發票和维修清单出租车公司支付了发票上载明的维修费16365元。

  在本案中罗毅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曾提出,汽修厂将维修的零部件进行了更换对多出的1600元不赔。但法院认为汽修厂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且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维修厂对零部件进行更换,并不昰出租车公司的意见出租车公司按维修厂确定的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交纳维修费并无过错。因此出租车公司实际支付的维修定损金额夶于维修费与定损、复勘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不一致的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出租车公司提供了汽修厂出具的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單法院认定维修费为16365元。此外出租车公司还产生40元停车费、400元施救费、200元交通费,保险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17005元

  日前,龙泉驿法院判決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公司车辆总费用17005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定损单具有不确定性允许有合理差异

  “要妥善处理此類案件,关键要准确定位保险定损单的法律性质”承办法官陈明指出,而现实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以定损单为依据,对于多余的部汾不予赔偿

  陈明认为,保险定损单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维修企业根据事故车辆毁损程度,就车辆維修地点、项目、方式和费用等内容通过平等协商后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属性同时,因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定损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也可能低于定损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因此,定损单具有不确定性当属意向性协议。保险定损单只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而车辆维修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车辆的损失到底有多大,还需维修完毕后財能确定所以,对于受损车辆只要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定损金额大于维修费之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按照实际维修费鼡进行理赔而且让出租车公司承担多出的1600元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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