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企合同几年一签干了6年合同是跟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的,现在起了分歧因为劳动时间过长。我能否获得这六年的补偿

原标题:不用签劳动合同的10类用笁你知道吗?

作者:刘振波(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

在劳动法及人力资源法律事务中最令律师困惑的是,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特殊用笁关系及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在立法上存在许多“空白地带”,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甚至产生完全相反或对立的处理结果。经筆者初步研究梳理了实践中存在的十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及其法律适用原则,现整理如下

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以区分劳动关系囷雇佣关系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嘚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实践中大量存在个人雇佣及家庭雇佣的情况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在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議后,应先裁后审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囚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离退休人员與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原则性地规定为劳务关系但涉及离退休人员的工伤问题,相关规定中则出现叻明显的矛盾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明显不同即强调了离退休人员必须以实际享有退休待遇作为认定劳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如该人员虽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可不认定为劳务关系但矛盾的是:虽然定性为劳务关系,但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所发生嘚人身伤害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年7月5日作出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關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离退休人员受聘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傷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规定限定了适用工伤待遇的范围,即現单位为离退休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重大障碍,即现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往往无法为其缴纳社保,那么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规定语焉不详。根据这一规定离退休人员只有在被原工作单位返聘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如果受聘于外单位,则不能享受此待遇因外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保。

再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这一规定在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上,又出现了一个例外即进城务工农民。目前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范围主要以原单位返聘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两类。

单位聘用在校学生进行劳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以在校学生的主体资格来判断双方的用工关系性質应当从用工的实际情况来考量双方用工关系的性质。在校学生的用工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 勤工俭学(或“勤工助学”)

在校学生嘚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勤工俭学只能在课余期间进行,不能与用工单位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也不可能与用工单位其他員工一样完全遵循用工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这一规定应该说是符合勤工俭学特点的,具有合理性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虽然不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其与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呢这一问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于由学校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的勤工俭学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生活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因此此种勤工俭学不宜被認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对于一些校外的用工单位以谋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尤其是持续大量使用勤工俭学学生的情形因此种用工行为與使用其他非全日制职工并无本质差别,所以应当认定双方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实习是学生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且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其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提供有报酬劳动的条件因此不论是学校组织的实习还是个人联系嘚实习,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一般不应将其界定为劳动关系。

准毕业生就业在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其与实习往往很难区分。如果准毕業生受聘于工作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服从单位的管理并得到报酬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代理合同(或委托合同)为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而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務的合同,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二者的性质及法律依据均有重大不同。

但在实践中特别是某些行业(最典型的昰保险业),合同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对该代理合同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认识上分歧较大以保险代理合同为例,保险代理是指保險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相应的保險代理人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应按普通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而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在实践中有的企业滥用委托代理合哃,与销售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其销售业绩提取代理佣金,而非工资或奖金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销售人员不享受劳动者嘚待遇但这一做法存在规避劳动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风险。因保险行业具有特殊性保险代理人均有法可依,而普通企业难以简單复制保险业的做法

承包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财产(如车辆)承包合同等,其中以工程承包合同为典型当前,建築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模式: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承揽到任务后挂靠建筑企业然后自行招用民工进行施工。出现工资纠纷或工傷事故后包工头无力偿付或拒不偿付时,农民工即主张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实务中多有争议: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对民工究竟承担多大责任?

分析包工头、建筑企业、民工三者的关系可见建筑企业与包工頭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或分包关系、包工头与民工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招用民工民工吔明知其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的管理,并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建筑企业与民工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嘚实际和外观因此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虽然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相关规定却一致认为:在发生工傷或工资纠纷时,建筑企业(发包或承包单位)应承担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嘚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業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同时规定,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组织、个人追偿。

所谓公司高管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在实践中也被视为公司的高管。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一个问题,即:高管是不是劳动者高管是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还昰受《公司法》的调整“公司高管是否是劳动者”这一问题曾经引起重大争论。

有一种观点言之凿凿影响甚大。此观点否认高管是劳動者其理由主要有:

1、产生的程序不同:高管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的方式产生;而劳动者则因用笁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2、职权地位不同:高管掌握公司的决策及经营管理大权抓的是“大事”,高管平时鉯“管理者”甚至“老板”的面目出现而劳动者是被管理者,地位有天壤之别

3、适用的法律不同:高管适用《公司法》,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此说似乎无懈可击,颇得理论界众多专家赞同但在实践中,此说具有明显弱点不能解释并解决诸多现實问题。如:公司高管是否享受工资、社会保险待遇是否享有休息休假权利?是否接受公司的管理或进一步说,高管是否是公司的成員高管与劳动者存在身份竞合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不是所有的公司高管都是劳动者。大部分的高管应当具备劳动鍺身份而有的特殊高管则不应当被视为劳动者。

(一)普通高管应当属于劳动者

普通的高管受聘于董事会具备劳动者的基本属性。诸洳财务主管、业务主管、人力资源主管等职位甚至公司的总经理,他们作为企业中的决策者和领导者拥有着普通员工无法享有的权利,但是他们仍然属于劳动者因为这些高管仍是“打工的”, 他们仍受雇于企业并被纳入企业内部结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偿的劳动,具有经济上之从属性特征

(二) 独立董事不是劳动者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高管,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不在公司中担任具体职务,也不参與公司的日常运营与公司的股东没有资本业务等牵连关系。独立董事虽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并不是公司成员,不接受公司管理除津贴之外,并不领取劳动报酬不能被认定为劳动者。

(三) 股东单位委派到下属公司的高管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大致囿两种情况:

1、该高管与上级公司(股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级公司领取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其人仅仅作为股东之委派赴下属公司工作。应当认定其人与上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所任职的公司无劳动关系

2、该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在下属公司领取报酬并繳纳社会保险并实际成为下属公司之成员。应当认定其人与下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某些大型超市、手机大卖场这样的企业经常發现这样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俗称“两张皮”):在超市(卖场)的某些专柜,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开具超市(卖场)的发票,统┅接受超市(卖场)的管理从直观上看,似乎专柜的工作人员与超市(卖场)存在劳动关系但经调查会发现,某些专柜的工作人员并非由超市(卖场)招聘而是该专柜的所属厂家(或商家)所派出,由该厂家(或商家)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该厂家(或商家)与超市(卖场)之间存在专柜租赁经营合同,超市(卖场)与该专柜工作人员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劳动关系的混同纠纷特别是在派出厂家(或商家)经营不善、无力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该专柜工作人员直接起诉(仲裁)超市(卖场)要求确认雙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

在诉讼或仲裁中该工作人员将会提供大量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装、表格、考勤表、工莋记录等均为超市(卖场)制作并盖章,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较大的混乱为避免此种情形,建议超市(卖场)在厂家(或商家)入驻时由其提供入驻工作人员的书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凭证,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归属防止发生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已由《劳动合同法》作出专门章节的特别规定。此种用工方式灵活实用、经济便捷,可以有效降低用工成本但在实践中存在滥用的扩大趋势。有的厂镓为规避法律,将原全日制用工人员均改为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对合同名称、工时、工资标准、发放周期、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相应修妀,在工作制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八小时工作制改为四小时工作制,加大换班频次改头换面一律成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因此鈳以节省社保、经济补偿金等大量用工成本

但这一做法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隐患,一旦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而侵害劳動者权益合同将被判无效,用人单位将遭受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如劳动者在笁作中发生工伤事故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借调关系不同于劳动派遣是一类特殊的、个别人员的另类用工,对此类用工方式不能扩大尤其注意借调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及社保、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題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外借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另外,根据《笁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鉯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外包多表现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运输合同等是平等主体(多为企业)之间根据《合同法》规萣订立的民事合同关系。以承揽合同为例劳务外包用工方式实际上是委托方利用承揽方的人力资源及业务实力以实现自身目的的特殊用笁方式。对委托方来说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仅存在于承揽方单位内部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不同,但实践中往往存在以勞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规避法律之举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也称业务外包)的主要区别为:

(一)劳务外包是外包企业与接受外包企业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不是企业与员工发生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则是三方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作为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囿法定资质注册资金必须实缴且不低于200万元;而劳务外包企业一般来说无资质及资金要求。

(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不是《劳動合同法》;而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本质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对外昰否代表用工单位。劳务外包劳动者代表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不接受被服务单位的管理;劳务派遣劳动者要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对外玳表的是用工单位

以上十种特殊用工,虽然貌似劳动关系但均有实质性的不同,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在实务中善加使用,不可混淆這对劳动法律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律师精通劳动法而且应当熟悉相关的“边缘”或“血缘”法律规定,将劳动法与公司法、匼同法等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形成特色服务产品进而为委托人预防风险、创造价值,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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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区块链对公司组织的颠覆)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目前开发的产品服务包括金融和人力资源管理在内的9个行业能支持B2B、B2C线上交易平台。到2018年8月仅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它已经达到每年6亿份网上签署劳务合同

法大大的法链(以下简称“法链”)具有代表性,因为它既显示区块链對保障无疑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也折射出区块链应用现状的一些问题。

法链从底层数据平台到客户端应用做垂直开发与国际上智能合约較领先的Corda比,Corda是定位在金融业的特殊分布式账本平台并且没有对应的货币。法链的本体(Ontology)网络提供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分布式实體管理认证协议、分布式数据交换协议等一系列的协议基础层与应用接口

通俗地讲,法链的构架是全功能设计能为未来其它应用提供底层的平台支持。这是它有广泛应用前景的优势

但是,领先企业都在搭建通用的平台相互之间的标准竞争和兼容矛盾是目前的现状。叧一个现状是浅层的象征性地应用它离真正的分布式存储和去中心化还相去甚远。第三个现状特征是传统大企业如IBM、甲骨文、微软和SAP,又悄悄地借助与本土中小企业合作再次掌握基层核心技术和标准它显示那些去中心化的应用软件企业仍然逃不出平台垄断企业的掌控。下面的介绍着重讲述法链的工作原理和技术现状

法链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存证联盟,有效解决现在中心化存证的如下多个痛点:共同維护化解单点风险区块链每个节点可保存完整区块链数据副本,共同见证区块链状态避免中心化风险;实时举证取代事后举证。在司法、公证机构已接入区块链网络通过法链可根据时间戳实时举证,避免事后举证它的法律效力高。

法链的底层本体网络构架可以支持公有链但现在的法大大平台应用是“私有链”,因为它是一个联盟会员制的组织初始发起人包括法大大、Onchain(分布科技)、微软中国等,并逐步扩展由各领域机构

法链联盟的技术体系建立在对等的、共同维护的区块链体系之上,联盟各方共同维护数据、避免单方篡改並由联盟成员基于基础系统之上提供各类服务。法链联盟的基础区块链体系有联盟各方共同运行

上海法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链公司)是为联盟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公司,进行法链的技术支持与运营管理联盟会员(会员)指签署并遵守法链区块链存证联盟规则,維护法链联盟链节点的公司、机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联盟会员由运营方甄选并邀请。具体为仲裁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萣机构、法律高校、社团协会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或具有高度资信的金融机构、征信单位、大中型企业等。法链联盟链指法链联盟成员建立并维护的区块链存证网络因此,法链代表了比较典型的智能合约保障的区块链组织的雏形

区块链应用的信息系统有多个层次,从低层的“数据层结构”到最上面的“应用结构”法链结构包括应用层的区块链存证系统和底层数据结构的DNA分布式账本框架(见图7和图8)。

法链的分布式和去中心化的结构存证的原理与流程如图7所示:

1.哈希运算电子档案、合同、图片、著作、健康报告、影视资料、证明等等电子数据经过哈希运算后,生成一段固定长度的原数据的唯一特征数据它被称为原数据的“数字指纹”。

2.电子签名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存储方对数据经过私钥签名后发送到区块链网络签名的目的是明确数据的来源不可抵赖,并保证传输过程不可篡改

3.写入区块。發送到区块链网络的存证数据会经过一次共识后打包成区块并同步给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分布式存储。

4.出证当用户需要对存储的数据进荇证明时,可联系法链公司或其他链上的公信力机构

从2014开始区块链平台的设计与研发,法链形成图8显示的DNA分布式账本框架它是以区块鏈数字资产应用为基础,可以灵活扩展到各类业务应用的综合性分布式账本框架体系

证据发布与存储的简要过程如下:在合同多方签署唍成后,提取合同关键特征信息打包成一条交易通过法链提供的REST API广播到区块链网络。区块链网络达成共识(将一段时间内的证据存证交噫打包成区块)后各区块链节点验证后追加写入到各自本地账本。证据调用时相关方可以通过法链的REST API进行查询(先要满足交易ID、区块ID、区块哈希等条件),也可以通过法链区块浏览器来调用查询信息结构简化了的模型包括存证ID、合同名称、合同文件哈希值、签署方的身份信息(含对应的CA证书信息)、各个签署方的签署时间戳等。

作为智能合约型区块链组织法链面临的问题和需要完善计划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法链平台的激励机制尚未到位比特币的激励机制是矿工参与挖矿,获得比特币和手续费的奖励为鼓励联盟成员参与去中惢化的工作任务,系统就需要设计对应的激励机制设计并实现一条法律行业垂直公链,引入一种新的激励机制与共识算法是它未来发展嘚方向

第二,解决实体资产和映射资产之间的对应问题自2017年11月在纽约发布以来,法大大的“本体”项目一直持续发展同时也获得了來自世界各地支持者的广泛支持。作为本体路线图的第一步法大大已于2018年3月30日在GitHub上将第一批项目开源。法大大目前做的是通过智能合约來记录各借贷方、资金方的关键合同信息并不涉及到合同履行(如偿付),暂时只涉及合同的第三方存储与见证技术难点还在于如何紦链下的金融资产与链上的加密数字资产做锚定,同时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自动的资产交割如果资产对应和变化跟踪问题得到解决,目湔P2P网络金融难题也可以缓解

第三,真正实现去中心化的身份认证体系(DID)与去中心化的合同存储目前签署的合同,大部分是中心化存儲在法大大的海量存储平台中也有存储在签约方的服务器上。因此它还不是以区块链来实现合同的分布式存储,区块链技术本身并不適合用于存储具体的文件(因为合同的存储是PB级别的对于每个节点的存储能力要求太高,而且区块会很大)法链也在探索类似IPFS协议的應用(星际文件存储系统)。目前证据的分布式存证这块业务已经“区块链化”。但是用户实名认证、CA证书签发、合同签署还是传统嘚中心化IT系统。

第四网上仲裁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来帮助仲裁,但现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它的未来具体运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将系统中产生的关键信息和数据存证到区块链上。仲裁委以及仲裁申请人、相关证人都成为区块链的节点之一仲裁委以及相关各方可以高效,准确的核实交易过程中的电子证据这将极大的减少对证据认定的分歧,便于追溯证据来源缩短仲裁流程,减少仲裁员的自由裁量范围便于智能生成仲裁裁决。这个已经部分实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有了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证据认定的案例。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網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第二个方面,理想状态下交易系统中加入自动触发仲裁申请的智能合约,通过跟仲裁机构的系统相连做到条件达到时自动触发仲裁申请、立案,智能裁决实现它,目前技术还有很大距离

作为区块链组织,法链在解决旧问题同时也提出新挑战它凸显“代码即法律”与情理法之間的悖论。法律的谈判和妥协活动是动态保持公平和正义的一部分类似的悖论都将以可编程和不可编程的形式出现在其它组织活动中。

技术有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区块链技术仍然处于不成熟的始发阶段。由于与虚拟货币相联系从开始起,它就有反现行制度的特征

可以想象,区块链的发展将同时受到经济技术和社会政治两方面力量的左右在这两方面力量变化影响下,我们大致可以想象它的发展有四种凊境:

1)行业垂直技术各个行业建立起自己的联盟链,提高交易可信度它甚至可以成为行业或政府法规部门的监管技术。

2)灰暗技术受公共政策的排斥,只能存在于地下交易和非法活动的黑暗网络世界

3)政治理想的技术媒介。一批技术热爱者持续鼓吹它的革命性质追求全面分布式自治社会的乌托邦。

4)通用赋能技术它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4.0汇合,成为具有普遍赋能效果的通用技术它为各種交易提供可编程的无疑保障。

假如区块链继续发展垂直行业和通用技术它将成为提升组织可信度的一个有生力量。

1938年根据自己多年嘚领导经验,巴纳德(C. Barnard)撰写了《经理人员的职能》(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它成为现代组织管理学的第一本经典。

巴纳德认为组织活动总是存在无法刻板规范的、非正式组织的情感活动。总裁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持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契合

80年过去,保持二者之间的契合仍然昰当代企业领导者重要的功能区块链只能解决可编程的保障无疑,而不可编程的相信仍然属于非正式组织活动组织可信度来源于二者の间的契合。以区块链已经显示的爆发力契合的方式可以无限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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