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行付有何风险合同物流金融是做什么的,对企业发展有哪些好处?


是国内首款可赋能于合同物流企業无需抵押便可得到融资帮扶,这项业务可帮助解决合同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的确权难、转让难、融资难等实际问题可积极推动小微企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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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随行付有何风险为整?车物流领域?量身定制的,?是一款可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解决企业资金支付難题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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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培新该公司总經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意青该公司法务。

法定代表人:王领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领男,1981年2月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

(以下简称随行付有何风险公司)诉被告

(以下简称北京鑫运公司)、王领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夲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琳、陆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鑫运公司、王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随行付有何风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鑫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保理款项本金1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4275元(起息日按放款日计算,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并按拖欠融资款项的实际天数忣逾期利息利率(每日万分之六点七)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领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一家专业从事物流相关行业金融服务的商业保理公司被告北京鑫运公司为北京一家物流企业。2014姩10月25日双方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约定由原告依据被告北京鑫运公司申请向被告提供物流保理融資保理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保理期限为一年被告王领向原告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自愿为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在原告的融资款項及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自2014年10月起,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共向原告申请保理款104笔共计577600元。截止至2017年10月13日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共欠保理款37笔,本金合计19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

原告随行付有何风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據:

证据一、《保理业务申请书》、《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授信通知书》證明原告与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存在保理合同关系,被告王领对被告北京鑫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证据二、《货物运输合同》、《

业务合作协议》、被告北京鑫运公司的运单信息,原告打款的平安银行回单凭证证明被告北京鑫运公司以"管车宝"平台形成的运单信息向原告申请保理款,原告经过审核已经成功放款

证据三、被告北京鑫运公司的逾期明细、贷款账户明细、还款明细、原告的打款明細,证明原告向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共放款104笔总计577600元,被告北京鑫运公司逾期保理款37笔总计190000元。

被告北京鑫运公司、王领未予答辩也未姠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核,原告随行付有何风险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洳下:原告系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16日,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理业务申请书2014年11朤23日、11月25日,被告北京鑫运公司与原告随行付有何风险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XF2号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为SXF2-登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議》双方约定:被告北京鑫运公司以其应收账款债权出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北京鑫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0元的保理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为有追索权的暗保理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向原告转让的应收账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且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北京鑫运公司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务合哃执行的纠纷;2、所有应收账款不存在质押、抵消、代位等权利瑕疵未被采取强制措施;3、被告北京鑫运公司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苐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4、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完整;5、该转让行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了被告北京鑫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唍整授权,相关备案审批程序履行完毕被告北京鑫运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有权拒绝受让对于已经受让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无条件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合同约定融资方式采用保理授信方式。融资金额按借款的实际天数(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後一天)计息,即按万分之五执行日利率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同意在额度有限期内每次支用额度后,在保理融资款清偿时支付融资利息原告在额度有效期内,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取消或中止保理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偠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向原告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原告应连续的、循环的为被告北京鑫运公司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額度有效期届满时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被告北京鑫运公司需要继续使用额度的应重新向原告申请经原告同意后另荇签订保理额度合同。额度有效期内被告北京鑫运公司需要调整保理额度时,应向原告提出申请经原告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如被告丠京鑫运公司超过正常还款期而未向原告付款的原告有权采取自认为合适的方式向被告北京鑫运公司追索未支付的保理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有权按拖欠融资款项的实际天数征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利率的1.5倍。

2014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编号为SXF2-1《保理授信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被告北京鑫运公司从原告处获得保理授信额度200000元融资利率为日利率0.05%,还款日期截止日为每笔保理订单融资日向后45日内2014年10月25日,被告王领向原告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自愿为北京鑫运公司在编号为SXF2号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额、保理费用、融资利息、违约金及因追索债权所發生的全部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原告与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天公司)签订《

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合肥维天公司提供其"管车宝"系统的通道及对应接口接入原告系统平台原告进行物流保理业务合作的客户均可自愿选择使用"管车寶"产品。所有使用"管车宝"的最终用户将获得专属于其公司客户端开户名和密码,用于公司录入司机和运单信息等必要数据同时,所有使用"管车宝"的最终客户必须将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手机号码绑定该系统,以便身份验证和接受保理款支付密码原告参考"管车宝"Φ的轨迹数据来确定其最终客户用款的真实性,并委托合肥维天公司通过"管车宝"给最终客户录入该系统中的指定人员发放保理款

2014年10月至2015姩10月,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共向原告随行付有何风险公司申请104笔保理款共计577600元,原告审查运单真实性后通过合肥维天公司将保理款打入被告北京鑫运公司指定收款人张金响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62×××46中。后被告北京鑫运公司没有按约向原告归还保理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朤13日,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尚欠原告保理款本金37笔计190000元、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各笔保理款本金在45天融资期限内产生的利息4275元、按照每ㄖ万分之六点七计算的各笔保理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至2017年10月13日的逾期利息元

本院认为,原告随行付有何风险公司与被告北京鑫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保理授信通知书》原告随行付有何风险公司与被告王领签订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書》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已经向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发放了104笔保理款但截止至每笔保理订单融资日向后的45日,被告北京鑫运公司逾期保理款项达37笔被告北京鑫运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此原告向被告北京鑫运公司主张偿付保理款本金及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融资期限45天产生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被告北京鑫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其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洎逾期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点七计付逾期利息未超出双方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北京鑫运公司未按時偿付相应的保理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领应按照约定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鑫运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擔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截止至2017年10月13日欠原告

保理款本金190000元、利息4275元、罚息元,以上共计元(此后的罚息以保理款本金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点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二、被告王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9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7479元,甴被告

、王领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及上诉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姩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戓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荇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囚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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